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25號
CYDV,104,家親聲,25,2015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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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之聲明內容而為子女於裁定確定日後扶養費數額之酌 定,惟法院既不受其聲明之拘束,亦無駁回其聲請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附表: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侯依岑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及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時間:
、每月第一週週五下午未成年子女放學時起至同日晚間8時止 。
、每月第三週週日上午8時起至同日晚間8時止。二、方式:甲○○應於會面交往日前二日通知乙○○(乙○○應 於接獲本裁定後,主動告知甲○○聯絡電話,甲○○撥打乙 ○○電話聯絡會面交往事宜時,如乙○○電話無人接聽,亦 得以簡訊方式通知)或乙○○之成年家人,無正當理由,乙 ○○不得無故拒絕(如乙○○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該次讓未成 年子女與甲○○會面交往時,甲○○得於次週或其他時間補 行會面交往,例如:協議選定該月二、四、五週週五或週日 或次月二、四週週五或週日之時間會面交往,或約定其他兩 造均方便之會面交往日期),乙○○於接獲聲請人通知後, 應立即安排甲○○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及相關事宜。 每月第一週週五當次會面交往,由甲○○至未成年子女就讀 學校接子女外出,並得與子女同遊、共進晚餐或安排其他活 動;每月第三週週日當次會面交往,由甲○○至兩造約定地 點接未成年子女。甲○○應於時間結束前,送子女返回兩造 約定地點交還未成年子女。甲○○到場接及送回子女之時間 若有延擱,得延長一小時,逾時接回未成年子女,視同放棄 當次的會面交往,以免影響乙○○對子女之生活安排。三、兩造平常即應將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事項告知他方,未成年子 女之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乙○○隨時通知 甲○○。
四、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得經由兩造之同意,予以協調變 更,但於子女年滿16歲時,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其與甲



○○告會面之時間及方式。
五、除上述外,甲○○得隨時以電話、書信、視訊、傳真、電子 郵件等方式聯絡子女;但上述探視、聯絡,不得影響子女之 正常作息生活。
六、遵守事項:
、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本身不得或放任家人 有責備、威脅,或操縱未成年子女表達選擇監護人或會面交 往意願之行為。若經本院察覺,乙○○有灌輸子女反抗上揭 會面交往,或故意不配合,本院得依請求改定子女親權人; 或停止乙○○全部或一部權利行使。
、兩造不得說他方之壞話,並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不 使子女與他方聯絡時,產生宛如做壞事之心情,如於上述會 面交往時間外,子女主動表達想與他方會面時,任一方均應 採取任何時間均允許子女與他方聯絡會面之開放態度,子女 欲與他方會面時,應以微笑或坦然態度送行並鼓勵子女與他 方會面交往,不可表現不愉快之態度或言詞。
、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甲○○不得遲延送回子女,致減少乙 ○○教育之時間。乙○○安排子女課外輔導或活動,應盡量 避開前揭甲○○之會面交往時間。
、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甲○○應即通 知乙○○,若乙○○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甲○○應為必 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兩造如未協調成功,不得任意更易會面交往日期、地點及時 間,如有正當理由,應於二日前通知對造,且得視雙方時間 ,另行約定補行會面交往日期;急性病症最遲須於會面時間 30分鐘內通知,並應保存就診資料。
、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後,不可追根究柢詢問會面交往或他方 私生活之詳細狀況,或在與子女相處時,使子女見到流淚與 傷感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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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