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7號
CYDV,103,重訴,67,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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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是否可以興建農舍?這個結果下來,我
還是會擔心有疑慮…也是今天為什麼我們會坐
在這裡…這是市政府回覆部份
(22:10)原告:還有很多程序,在蓋合法農舍前,有辦 法完成嗎?
侯秀珍:要蓋農業設施都沒有問題
賴建龍:農業證明出來後,再來就請建築師跑
了,要蓋農業設施就沒有問題了
(23:21)侯秀珍:可是,他是要申請合法的農舍。 賴建龍:那是2年後的事,現在沒辦法申請。
陳長春/侯秀珍/賴建龍:置材室要先申請出來 (24:43)原告:…我們到最後的目標,是有一間合法的 農舍…。
(28:40)原告:我只是要一個心安,今天我要蓋農舍, 為什麼今天我要一直堅持,就是要給自己一個
安心。
(28:50)陳長春:你要蓋農舍,可能是兩年後,你這些 東西先拆掉…
(34:22)羅惠美:那現在,過戶要辦理嗎?還有尾款? 賴建龍:那現在就是,農業農用證明出來,申
請置材室可以蓋後,先過戶許先生名,再反設
定,反設定,再將所有尾款一起付。
羅惠美:那許先生同意嗎?
原告:我還要考慮。
(35:20)原告:那第二個副案,如果,我們不要 陳長春:那給他們賣,再賣。
原告之配偶:現在就可以馬上重賣?
陳長春:對,這樣最簡單,超過1千萬元以上
的多的給你們…。
觀諸對話內容譯文,均在討論何時可以蓋農舍,及所需踐 行的程序,難以據此認定,雙方有口頭約定保證原告就系 爭土地可以興建農舍,是原告據此主張兩造間有口頭約定 就系爭買賣契約簽立是為讓原告可以在系爭土地興建農舍 云云,並無理由。
3、證人賴建龍於本院證陳:「(問:你怎麼知道許木榮要購 買?又如何得知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要賣?)因陳銘志、陳 長春告訴我說要賣系爭土地。而許木榮是因為看到我的廣 告說系爭土地要賣,所以他打電話到我公司。」、「(問 :系爭土地買受人何時看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許木榮與其太太到我公司說要買系爭土地,叫我們不



要再賣系爭土地了,所以他當下就領10萬元做買系爭土地 的定金,侯秀珍當下就有告知許木榮系爭土地是保護區農 地,許先生回答說只要能蓋房子就好,當下我有告知許木 榮說要申請蓋農舍,要多申請簡易水土保持,許木榮說系 爭土地是他的出生地,他家原本在那裡,他一定要買。」 、「(問:101年10月24日是否有在你公司開協調會?) 我知道這天的情形,但不是協調會。」、「(問:為何那 天原告及其配偶及原告配偶的弟弟會到你公司討論事情? )因過戶農地二年才能蓋農舍,所以許木榮詢問陳銘志可 不可以通知原來的賣方用原地主的名義去申請農舍?」( 本院卷第129頁以下)等語明確。足認原告於101年9月15 日即已知悉系爭土地屬保護區之農地。況原告欲買系爭土 地既已特定,系爭土地倘原告欲興建農舍,系爭土地之狀 況如何以及所需符合之要件為何,原告均可自行查詢,本 件被告既未於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時保證可以興建農舍,自 難因系爭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不符原告之主觀動機,而 認標的有何物之瑕疵。
4、因此,被告既未保證系爭土地可以興建農舍,依前開說明 ,系爭土地自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 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被告自不必負擔物 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責任。故原告主張購買系爭土地是為 興建農舍,是原告個人之動機,被告既未保證必可興建, 是原告以系爭土地無法興建農舍為由,依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與民法第359條,原告得解除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 買賣價金,自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6條、第179條,及第359條、第259條 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爰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 勝負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酌,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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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