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46號
CYDV,104,訴,746,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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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即被告)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 即原告)進行交屋,被告至104年1月5日始將系爭房屋及其 坐落土地移轉登記名義至原告名下,而被告係於104年3月27 日通知原告交屋,並於104年3月31日完成交屋、於104年4月 1日出具品質保固書予原告。另原告於103年9月18日時已繳 房地價款240萬元、於103年12月5日繳納房地價款575,000元 、104年1月7日繳納房地價款8,750,000元。 ⒊因被告要求原告提前辦理房貸繳付房地價款,被告同意補償 系爭房屋房貸自104年1月7日至104年3月31日之房屋貸款, 被告並已補償39,615元,並經兩造簽名確認。 ㈡爭執事項:
⒈系爭房屋是否有如原告主張之各項瑕疵存在?若有,是否可 歸責於被告?若可,被告應賠償金額為何?
⒉被告遲延交屋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遲延利息635,137元有無理由?
⒊原告請求被告補貼房貸利息差額1,053元有無理由? ⒋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616,400元有無理由?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房屋是否有如原告主張之各項瑕疵存在?若有,是否可 歸責於被告?若可,被告應賠償金額為何?
⒈車庫深度瑕疵:
⑴原告雖舉原證12(本院卷一第111、113頁)欲證明車庫之深 度應至少5.7M,經查該房屋平面圖其中「5.7m」、「比例 1:100」為另行以手寫加註,惟該字樣已遭被告否認,由原 告提出之兩造買賣契約之附圖(本院卷一第369頁),並無 此等加註,故原告主張車庫深度應至少5. 7M等情,並非可 採。
⑵本件經送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法定停車 空間深度5.5M、圖面未設法定停車空間,經現場丈量深度為 5.32M,尚可停車,故不需修復或補足等情,有該鑑定報告 附件四-2表2編號1可按(外放),亦證兩造對車庫之深度並 未約定,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補救車位機能之車位重建、更 改排樓車庫捲門之費用90,000元,尚屬無據。 ⒉樓梯側開口未施作之瑕疵:
⑴該部分經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一樓樓梯 側牆變更圖確有開口、經會勘結果係被告漏作,開口所需費 用為2,500元等情,有該鑑定報告附件四-2表2編號2可按( 外放),被告則辯稱兩造已於105年10月8日變更,並提出變 更圖為證(本院卷二第119頁),經查該變更圖有歐重毅及 原告之簽名,傳訊承包本件工程之大銓營造公司之工地主任



歐重毅到庭證稱:紅色的字是葉美杏寫的,藍色的字是被告 的業務王德明寫的,意思是三方面都認同這個變更單等詞( 本院卷二第101至102頁),而質之原告則自認紅色和橘色的 筆寫的文字為其所寫,但原告並未簽名,且係用傳真方式給 被告等情(本院卷二第376至377頁),惟查被告係提出彩色 之變更圖,顯見並非用傳真方式,足證原告所稱並未簽名, 應有不實,該部分既經兩造變更設計,原告即不得再主張為 瑕疵。
⑵原告又主張縱為其本身簽名,歐重毅並非被告之人員,無從 認兩造已達成變更設計之合意,惟證人歐重毅尚證述:「如 果這個客戶因為忙,沒有見到面,所以我們都會以書面為主 ,因為葉美杏有簽名,所以我們就照做。如果客戶沒有出面 的話,王德明會先去跟客戶接洽,確認好了之後,證人再簽 名。」、「應該是葉美杏寫的,證人不敢確定葉美杏是在證 人簽名之前或之後就簽好的,但是王德明拿變更單給證人看 時,證人確定葉美杏是在證人簽名之前就寫好了。因為葉美 杏的習慣是她自己會繪圖並寫自己的意見上去,然後丟給王 德明,王德明會來找我,確認可不可行?」、「通常是客戶 變更,證人代表營造廠跟客戶確認,這張圖是由葉美杏提出 的,因為葉美杏她會電腦繪圖,而且圖上左上角一樓後面床 有推出去,是葉美杏自己的意思要推那麼多出去的,證人有 跟葉美杏確認是否可行後,然後再跟葉美杏報價。」等詞( 本院卷二第101至102頁),足證該變更圖係經三方面同意, 原告主張未經兩造合意變更,亦非可採,故原告就該部分請 求被告減少價金5,000元,即屬無據。
⒊客廳大門及一樓浴室未施作門檻之瑕疵:
⑴原告雖主張一樓客廳大門未施作門檻,請求3,000元之賠償 等情,而被告辯稱客廳門檻未施作已退款,並提出加減帳通 知單為證(本院卷一第285頁),原告又主張該退款不包含 門檻等詞,經查因原告取消地磚,被告自無法先行施工門檻 ,故被告在拋光地磚坪數退款金額中,應認已包含門檻費用 且上開鑑定報告附件四-1表1編號1亦認該退款應含門檻面積 等情,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⑵上開鑑定報告於附件四-1表1編號2認依被證二圖面及註記所 示應有門檻,降板部份在沐浴間處,增作一個門檻連工帶料 費用,請求金額1,500元,應屬於合理等情,被告辯稱採降 板設計,屬原告自行變更,不應施作門檻之詞,顯非可採, 故原告就該部分得請求被告減少價金 1,500元。 ⒋全棟拋光石英磚梯面毀損之瑕疵:
⑴原告主張已取消扶手之施作,被告竟為求方便,仍故意對拋



光石英磚梯面鑽洞,導致顏色不均、接縫處卡髒污,嚴重影 響美觀等情,被告主張未施作扶手本應退款17,000元,惟應 扣除符合驗收所裝之臨時扶手5,000元,已退款12,000元, 並已補貼原告,有減帳通知單為證(本院卷一第287頁), 經查上開單據記載「含補貼驗收臨時扶手5,000元,減帳5, 000元」等字樣,而原告既與被告約定不施作扶手,至於如 何通過驗收,則屬被告之義務,該臨時扶手應為被告之費用 ,本係應退還原告之款項,並非補貼原告鑽孔修補費用,被 告該部分之抗辯,尚非有據,故原告就該部分得請求被告減 少價金5,000元。。
⑵鑑定報告附件四-2表2編號2認安裝臨時扶手應有其他替代方 案,預售屋物若扶手客戶自行安裝,臨時扶手安裝應告知客 戶,若客戶事先告知自行施作扶手,梯面鑽孔後補土係施工 疏忽,梯面鑽孔後不可能恢復原貌,可原鑽孔處重新鑽孔, 並以裝飾物覆蓋美化,所需費用為20,000元,若瑕疵梯面板 換新,所需費用為40,000元等情,足證被告施作臨時扶手應 有其他無須破壞石英磚梯面之替代方案,其疏忽造成梯面毀 損,自應賠償原告之瑕疵梯面補修費用20,000元,雖原告主 張應全面換新梯面板,且此費用應以原告估算之10萬元為準 ,惟查梯面板僅鑽孔處毀損,並無全面換新之必要,且鑑定 報告於附件五中已包括鑽孔費、飾材及安裝費、瑕疵修補、 零星毀損修補、廢棄物搬運及處理等,所需費用為20,000元 ,原告主張此費用為10萬元,亦非可採,故原告就該部分得 請求被告減少價金20,000元。
⒌一樓客廳地板水平不平無法施作拋光石英磚之瑕疵: 原告雖就一樓客廳地板水平不平無法施作拋光石英磚之瑕疵 應補償原告13,500元,惟鑑定報告附件四-1表1編號7認一樓 地坪鋪設拋光石英磚由原告自行施作,依工程慣例應由拋光 石英磚施工者鋪平,故免予補償,原告該部分請求,自屬無 據。
⒍一樓後空地(二樓陽台投影下方)地坪水泥鋪平L形邊未加 15公分砌磚粉光(防水)之瑕疵:
原告主張被告交屋時並未施作,嗣由原告自行修復等情,被 告則辯稱交屋前已補足同客廳高度云云,經查原告已放棄該 項之鑑定(鑑定報告附件四-1表1編號3),且無法證明被告 於交屋時未修復該等瑕疵,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該部分之賠 償10,000元。
⒎系爭房屋與隔壁編號A3房間緊緊相連,與圖說廣告不符之瑕 疵:
⑴原告主張依建築師劃設之平面圖及預售合約之透視圖,系爭



房屋與隔壁編號A3房屋間柱子至少相隔10公分,側牆至少相 隔70公分,然交屋時系爭房屋與隔壁編號A3房屋間並無間隔 等語,被告則辯稱係A3住戶於自有土地自行增建所致,非可 歸責被告等詞,而上開鑑定報告附件四-2表2編號5會勘結果 亦認係隔壁鄰居在自有土地增建等情,衡情被告既依約定之 平面圖交屋,並無法阻止原告鄰地所有人之增建行為,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即屬無據。
⑵鑑定報告雖認要使圖說與廣告相符所需費用約為97,000元之 金額合理,然此牽涉需縮減原告房屋建築之寬度,且縱被告 交屋時未有上開毗鄰之情形,事後鄰地所有人增建時亦會發 生相同情事,故該部分費用不應由被告負擔,原告該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
⒏主臥室浴室未設小便斗、淋浴空間、乾溼分離及置放清潔用 品儲物空間之瑕疵:
原告主張被告交屋時均無上開設施,原告未變更尺寸與配置 ,係被告施作錯誤,致主臥室浴室預定功能完全喪失等情, 被告則抗辯原告已變更設計,並提出變更圖為證(本院卷二 第119頁),原告則主張未於變更圖上簽名,經查如前⒉所 述,該變更圖業經原告同意,故鑑定報告附件四-2表2編號6 雖認現況確與圖說不符,如欲修改與圖說雷同所需費用為 60,000元,惟因原告已變更設計,該部分費用自無從令被告 負擔,故請求被告補償60,000元,即屬無據。 ⒐二樓側邊樓地板未補足及因此導致牆面油漆剝落之瑕疵: ⑴原告主張二樓側邊樓地板應補足,然被告交屋前並未施作等 情,被告則辯稱原告已變更設計,不施作樓板等詞,經查如 前⒉所述,該變更圖業經原告同意,其上已記載「樓板及側 女兒牆不施作」,故鑑定報告附件四-1表1編號4雖認二樓設 邊樓地板依原證13、14應加蓋鋼筋混凝土樓地板,工料費金 額20,000元,因兩造已變更設計為不施作,故原告不得請求 減少該部分之價金。
⑵另導致牆面油漆剝落之瑕疵,鑑定報告附件四-1表1編號4已 認定採光罩係原告自行增作,非本件工程範圍內,牆面油漆 剝落係施作採光罩所造成瑕疵,應由原告自行修補等情,則 原告請求減少該部分價金,即屬無理由。。
⒑二樓側邊多出牆面之瑕疵:
原告主張二樓側邊並未設計牆面等情,而被告辯稱若未施作 ,施工人員會有危險等詞,依被告所提出兩造變更設計圖, 其上已載明為側女兒牆不施作(本院卷二第第119頁),若 因施工人員之安全,而於施工過程中施作,應於交屋時拆除 ,被告之辯稱,顯非可採,而鑑定報告附件四-1表1編號5亦



認原告請求金額16,400元為合理,故原告就本項得請求之減 少價金為16,400元。
⒒三樓前浴室未施作平台之瑕疵:
⑴原告主張三樓前浴室內45公分柱旁應有平台銜接面盆檯面, 被告交屋時竟將柱加寬至74公分,原設計之平台就此消失, 導致三樓前浴室喪失原設定功能等情,被告則辯稱因施作管 路間(化糞管)導致柱子加大而未能施作下崁式臉盆,改以 上崁式臉盆等情,而鑑定報告附件四-2表2編號7認確與原證 14變更圖不符,被告雖否認原證14(本院卷一第159頁)有 經兩造之同意,惟被告所提出兩造同意之變更圖(本院卷一 第505頁),三樓浴室部分並未變更,被告無從擅自變更。 ⑵鑑定報告認若需修復至與原證14雷同,所需花費為3,500元 ,原告雖主張此金額估算依據未見於鑑定報告之單項費用表 中,且修復費用應包含施作工人工資、打鑿、地坪水泥粉刷 、牆面水泥粉刷、地坪防水處理、牆面防水處理、地坪地磚 鋪設、牆面磁磚鋪設、馬桶、面盆、鏡子等設備安裝費用、 零星損毀補修費用、廢棄物搬運及清潔,3,500元顯然不足 以支付上開全部費用,應以原告估算之20,000元為準等情, 惟查該項金額既經專業鑑定,原告所舉上開費用又未提出證 據,自無從以其片面估算為準,故原告就本項得請求之減少 價金為3,500元。
⒓四樓未施作平台、乾濕分離淋浴空間之瑕疵: ⑴原告主張四樓浴室應有平台銜接面盆檯面,且應有乾溼分離 之淋浴空間,原告並未變更浴室尺寸及配置,係被告施作錯 誤於交屋時均未施作等情,被告則辯稱係原告變更浴室配置 ,導致淋浴拉門無法施作,並已退款等詞,經查鑑定報告附 件四-2表2編號8認確與原證14變更圖不符,如前⒒所述被告 雖否認原證14有經兩造之同意,惟被告所提出兩造同意之變 更圖,四樓浴室部分雖有變更,但仍包括施作平台,而被告 既已同意原告變更為該設計,自應施作。
⑵鑑定報告認若需修復至與原證14雷同,所需花費為3,500元 ,原告雖主張此金額估算依據未見於鑑定報告之單項費用表 中,且修復費用應包含施作工人工資、打鑿、地坪水泥粉刷 、牆面水泥粉刷、地坪防水處理、牆面防水處理、地坪地磚 鋪設、牆面磁磚鋪設、馬桶、面盆、鏡子等設備安裝費用、 零星損毀補修費用、廢棄物搬運及清潔,3500元顯然不足以 支付上開全部分用,應以原告估算之20,000元為準等情,惟 查該項金額既經專業鑑定,原告所舉上開費用又未提出證據 ,自無從以其片面估算為準,故原告就本項得請求之減少價 金為3,500元。




⒔2個水龍頭、4個電燈、10個插座應施作而未施作之瑕疵: 原告主張被告漏未施作上開插座,所提出水電配置圖(本院 卷一第191頁)即當時兩造約定之水電配置圖等情,被告則 辯稱該圖係原告至工地現場與水電施作商自行委任,被告並 未收到變更圖等詞,經查原告所提出之水電變更圖,並未有 被告代表人員之簽名,自無從認係被告應施作之範圍,且鑑 定報告附件四-2表2編號9亦認水電圖係原告自行繪製,未在 合約範圍內等情,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補償修復至原有功能所 需費用24,000元,即屬無據。
⒕漏水及其衍生損害、油漆修補:
⑴原告主張系爭房屋自104年5月起陸續漏水嚴重,請求因漏水 造成之油漆修補12,000元等情,被告則辯稱已請廠商做防水 措施,已在交屋前完成油漆修補,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等詞 ,經查鑑定報告附件四-1表1編號6認依相片顯示房屋漏水嚴 重,委託油漆工修補計6工作天,請求金額12,000尚屬合理 ,則原告就該部分請求被告減少價金12,000為有理由。 ⑵原告另主張因漏水嚴重影響系爭房屋市場交易價值,故請求 被告賠償房屋價值減損120萬元等情,被告則主張已提供3年 防水保固,已未再漏水,原告不得再請求其他賠償等詞,經 查鑑定報告附件四-2表2編號11認漏水修復後亦會發生其他 處漏水,房屋漏水均係施工疏忽及防水處理不良,修復費用 防水處理(含油漆)預估30,000元,拋光石英磚修補2,500 元,合計32,500元,故原告請求減少該部分價金,即屬有據 ,被告雖已提供3年防水保固責任,但仍須就物之瑕疵擔保 負責,被告辯稱原告不得再就漏水部分要求其他賠償,亦屬 無據,原告雖另稱拋光石英磚更換包括原有拋光磚打除、廢 棄物清運、鋪設60×60cm拋光磚(連工帶料含水泥砂)、零 星毀損補修、清潔等費用,2500元顯然不足以支付上開費用 ,且依鑑定報告記載防水處理僅預估30,000元,然未說明是 否即可保證不會再發生漏水等語,惟查該項金額既經專業鑑 定,原告所舉上開費用又未提出證據,自無從以其片面估算 為準,故原告就本項得請求之減少價金為32,500元。 ⑶原告又主張漏水造成系爭房屋之價值貶損120萬元等詞,經 查附件四-2表2編號11已認定房屋漏水必需處理到不漏,不 會折損建築物價值等情,原告請求再送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即屬無據,且原告所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 字第543號判決,漏水所造成之價值貶損15%到19%,係經過 鑑定而言,與系爭房屋經過鑑定並無價值貶損之情形不同, 原告以該判決請求系爭房屋之價值貶損120萬元,並無理由 。




⒖基上說明,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之金額為94,400元(計算式 :⒊淋浴間門檻1,500元+⒋臨時扶手退款5,000元及樓梯板 美化裝飾20,000元+⒑拆除牆面16,400元+⒒三樓前浴室施 作平台3,500元+⒓四樓施作乾濕分離3,500元+⒕漏水油漆 12,000元+⒕漏水修復32,500元=94,400元)。 ㈡被告遲延交屋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遲延利息635,137元有無理由?
⒈原告主張依兩造間買賣合約第十三條「通知交屋期限」第一 項約定,賣方即被告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 即原告進行交屋,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 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 算之延遲利息予買方,有該買賣合約書可參(本院卷一第47 頁),被告雖抗辯本件因嘉義市政府在103年2月17日突然訂 定下稱複查作業要點,規定於領得使用執照日起二至六個月 內,不定期派員至現場複查,複查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如發 現二次施工,即依法要求回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因而影響二 次施工部分,致被告於104年3月27日始通知原告交屋,數於 情事變更原則等情,經查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本不得進行 二次施工,嘉義市政府所訂定之複查作業要點,僅重申及落 實該項制度,並非情事有所變更,復查原告既要求被告進行 二次施工,而被告亦同意二次施工,並於上開契約中同意於 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交屋,即應遵守該期間,至二次施 工是否會遭拆除,係原告應自負之風險,並非被告可延期交 屋之事由,原告依據上買賣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延 遲利息為有理由。。
⒉被告於103年3月17日就系爭房屋取得嘉義市政府使用執照後 被告至104年1月5日始將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移轉登記名 義至原告名下,有嘉義市政府使用執照、系爭合約書、土地 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可稽(本院卷一第39至59、73至85頁),且被告 係於104年3月27日通知原告交屋,並於104年3月31日完成交 屋、於104年4月1日出具品質保固書予原告,有交屋通知電 子郵件、交屋通知書、房屋遷入證明、品質保固書可證(本 院卷一第91至97頁)。另原告於103年9月18日時已繳房地價 款240萬元、於103年12月5日繳納房地價款575,000元、104 年1月7日繳納房地價款8,750,000元,又為被告所不爭執, 則原告請求附表二之延遲利息635,137元,應予准許。 ㈢原告請求被告補貼房貸利息差額1,053元有無理由? 因被告要求原告提前辦理房貸繳付房地價款,被告同意補償 系爭房屋房貸自104年1月7日至104年3月31日之房屋貸款,



被告並已補償39,615元,並經兩造簽名確認,有系爭房屋結 算單可憑(本院卷一第253頁),該結算書已清楚記載房屋 貸款期間,原告並已簽名確認,即已同意被告補貼房貸利息 之金額為39,615元,不得事後又主張有其他利息損失,原告 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㈣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616,400元有無理由? 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 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 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 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 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 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3項第51 條定有明文,原告雖援引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故意或重大過失 行為之懲罰性賠償金,惟查被告縱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上 開房屋之瑕疵,由原告之主張觀之,並無造成安全上之顧慮 ,僅造成價值之貶損,而房屋瑕疵問題可用民法買賣關係中 之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以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救濟之,並 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課以懲罰性賠償金之要件,原告此部分 之請求,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 之金額為729,537元(計算式:瑕疵減少價金94,400元+延遲 利息635,137元=729,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4年12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茲就 原告勝訴部分,各酌定相當金額,皆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 分之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表一:各項瑕疵
┌──┬────────────┬────────────────┐
│編號│瑕疵 │ 補償費用 │
├──┼────────────┼────────────────┤
│1 │車庫深度與圖面不符 │ 90,000元 │
├──┼────────────┼────────────────┤
│2 │樓梯側開口未施作 │ 5,000元 │
│ │ │(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2,500元) │
├──┼────────────┼────────────────┤
│3 │客廳大門及一樓浴室未施作│ 3,000元 │
│ │門檻 │(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1,500元) │
├──┼────────────┼────────────────┤
│4 │全棟拋光石英磚梯面毀損 │100,000元 │
│ │ │(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40,000元)│
├──┼────────────┼────────────────┤
│5 │一樓客廳地板水平不平 │ 13,500元 │
│ │無法施作拋光石英磚 │ │
├──┼────────────┼────────────────┤
│6 │二樓陽台投影下方地坪水泥│ 10,000元 │
│ │鋪平L形邊加15公分砌磚粉 │ │
│ │光(防水) │ │
├──┼────────────┼────────────────┤
│7 │系爭房屋與隔壁編號A3房間│200,000元 │
│ │緊緊相連,與圖說廣告不符│(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97,000元)│
├──┼────────────┼────────────────┤
│8 │主臥室浴室未施作小便斗、│ 60,000元 │
│ │淋浴空間、乾溼分離及置放│ │
│ │ 清潔用品之儲物空間 │ │
├──┼────────────┼────────────────┤
│9 │二樓側邊樓地板未補足及因│ 62,040元 │
│ │此導致牆面油漆剝落 │(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20,000元)│
├──┼────────────┼────────────────┤
│10 │二樓側邊施作圖面不存在之│ 50,000元 │
│ │牆面 │(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16,400元)│
├──┼────────────┼────────────────┤
│11 │三樓前浴室未施作平台 │ 20,000元 │
│ │ │(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3,500元) │
├──┼────────────┼────────────────┤




│12 │四樓未施作平台、乾濕分離│ 50,000元 │
│ │淋浴空間 │(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3,500元) │
├──┼────────────┼────────────────┤
│13 │2個水龍頭、4個電燈、10個│ 24,000元 │
│ │插座應施作而未施作 │ │
├──┼────────────┼────────────────┤
│14 │漏水造成油漆修補 │油漆12,000元及價值貶損1,200,000 │
│ │及其衍生損害 │元(鑑定報告認至少得請求32,500元│
│ │ │) │
└──┴────────────┴────────────────┘
附表二:
┌───────┬───────┬──────────┐
│期間(天數) │已繳納房地價款│遲延利息 │
├───────┼───────┼──────────┤
│103年9月18日至│2,400,000元 │2,400,000×0.0005× │
│103年12月4日 │ │87=93,600元 │
│(78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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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2月5日至│2,975,000元 │2,975,000×0.0005× │
│104年1月6日 │ │33=49,087.5元 │
│(33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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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7日至 │11,725,000元 │11,725,000×0.0005×│
│104年3月31日 │ │84=492,450元 │
│(84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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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635,1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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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