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住宿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2年度,16號
CYDV,102,小上,16,20140313,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所
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有關「被上訴人即原告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原告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中當事人欄有關「被上訴人即原告阿里山 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之記載,應係「被上訴人即原告阿里 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之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1頁


參考資料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