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玖佰貳拾肆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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