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 號、110-20地號兩筆國有土地,苟如採取被告抗辯之 通行方式由原告通行,將影響其土地合併開發之目的等語, 並提出合併開發協議書、嘉義市政府公有裏地合併使用證明 書及聲請傳喚證人陳劉素如。然查,參加人葉玲玲所舉合併 開發協議書,僅記載雙方願共同合併開發,並由葉玲玲向國 有財產局申購上開兩筆國有土地,至於如何開發,其細節如 何,均未見載明於協議書。又參加人葉玲玲雖另提出嘉義市 政府公有裏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但此僅足以證明其已向財產 局申購上開兩筆國有土地,至於申購結果如何,直至本件言 詞辯論終結時,尚不得而知。故參加人葉玲玲以其有與預定 鄰地合併開發之計畫為理由,認為被告抗辯之通行方式對其 造成之損害甚大云云,理由尚屬空泛,並不足採。十二、從而,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洪千雅所有147 、148 地號土地 、被告曾聯炎所有146 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丁、戊部分有 通行權存在,因此通行方案,對鄰地造成之損害並非最少, 揆諸上開民法第787 條第1 、2 項之規定,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主張之通行權既不可採,則其併請求被告應將上 開土地通行權範圍內之地上物除去,提供原告安設電線、水 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及開設道路以供通行,亦無理由,應 併予駁回。
十三、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除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外,並應依上訴利益額度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