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甲○○給付代墊扶養 費903,159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至給付扶養費為家事非訟事件,本院固不受當事人聲明範圍 之拘束,惟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如超過法院所命給付者,為明 確裁定所生效力之範圍,使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據以聲明 不服,並利上級法院特定審判範圍及判斷有無請求之變更、 追加或反請求,即應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218號、105年度台簡抗字第4號民 事裁定參照);準此,聲請人等2人請求甲○○按月給付扶養 費(即將來扶養費)之金額逾本院准許之部分,應予駁回 ,爰就主文第1項所示無理由部分,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四、關於甲○○反聲請改定長男親權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另考量長男尚未成年,需父母關照以促使其身心正常發展, 暨為避免乙○○、甲○○因子女會面交往易起爭端,爰依職權酌 定甲○○與長男會面交往之期間及方式如附表所示,爰諭知如 主文第4項所示。
柒、本件為裁判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 及所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本院爰 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等2人之聲請(將來扶養費部分)為 有理由,聲請人乙○○(代墊扶養費部分)及反聲請聲請人甲 ○○之聲請,均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附表:甲○○與未成年長男蔡○○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兩造應遵 守事項:
壹、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
一、甲○○自114年起每年寒、暑假得與長男會面交往各1次,每次
至少4日,由兩造協議具體會面時間、地點,如無法達成協 議,依下列方式進行會面交往:
(一)寒假:自假期開始第2日起算(以長男就讀學校公告之行事 曆為準),時間為會面第1日上午9時起連續計算,至末日晚 上8時止(例如2月1日上午9時起至2月4日晚上8時止),上 開會面交往若遇農曆春節,則於農曆春節後始進行上開會面 交往,於大年初六上午9時起連續計算4日,至末日晚上8時 止,甲○○得至長男住處接長男外出、同遊、外宿,並應準時 將長男送回長男住處。
(二)暑假:自假期開始第2日起算(以長男就讀學校公告之行事 曆為準),時間為會面第1日上午9時起連續計算,至末日晚 上8時止,甲○○得至長男住處接長男外出、同遊、外宿,並 應準時將長男送回長男住處。
二、視訊時間:在不影響長男學業及生活作息之範圍内,甲○○得 於每週二、四、六晚上7時30分至8時30分之間,以電話或視 訊聯絡長男,上開時間若遇長男補習,得延至同日晚上9時 至10時之間,乙○○並應提供適當之器材供長男與甲○○為上開 視訊聯絡。
三、甲○○到場接及送回長男之時間若有延擱,得延長30分鐘。若 逾30分鐘後去接長男,乙○○得拒絕當次之會面交往;若逾30 分鐘才送回長男,視同甲○○放棄下次的會面交往。前開逾時 如有不可抗力之事故(如車禍、天災等,舉例但不限 ),不在此限,甲○○並承諾會準時接送,不會將延擱的時間 當作變相成為會面交往之延長。 ⒉
四、通知方式:甲○○應於會面交往日前7日,以適當之方式( 簡訊、電話、LINE,舉例但不限)通知乙○○,無正當理由 ,乙○○不得無故拒絕。如有變更手機號碼,乙○○應主動告知 甲○○,若不告知,乙○○不得拒絕會面交往;上開的通知指訊 息達到乙○○處即可,不以乙○○是否打開訊息或是閱讀為限。五、甲○○若無法親自接送,得委請成年之家屬或成年之第三人代 為接送,但必須於會面交往時間前1小時通知乙○○,並告知 代為接送人之姓名,如不通知,乙○○得拒絕會面交往 ,直到甲○○通知為止(負責接送之成年第三人包含兩造均認 識之友人及計程車或Uber司機,惟仍應告知該接送之人之姓 名;乙○○若不同意甲○○所委請之人接送長男,應自行將長男 送至機場)。但甲○○通知之時間已逾原定時間30分鐘後,乙 ○○仍得拒絕會面交往。因為送回對乙○○有利,乙○○不得以送 回之人沒有事先通知或不在名單內而予拒絕。
六、乙○○之地址或聯絡方式或長男就讀學校、住居所如有變更 ,或有重大危及健康之醫療事項,應隨時通知甲○○,並告知
病名及就醫醫院。
七、會面交往所生之所有費用,均由甲○○負擔。八、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得經由兩造之同意,予以協調變 更,如係重大及經常性之變更,兩造應留書面,以杜爭議, 但於長男年滿16歲時,有關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應尊重其 意願。
貳、乙○○、甲○○應遵守事項:
一、乙○○、甲○○(含同住親友及家人)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 心健康之行為。
二、乙○○、甲○○(含同住親友及家人)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 抗對造之觀念。
三、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應即通知 乙○○,若致乙○○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甲○○應為必要之醫 療措施,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四、乙○○應在會面交往期間交付未成年子女相關證件(例如身分 證、健保卡等,舉例但不限);甲○○應於會面交往結束後, 將前開證件交還。
五、甲○○承諾會善盡保護,包括與甲○○同住之親友及家人等 ,不讓未成年子女受到身心上的傷害,如果未成年子女有遭 受身心上的傷害,將來乙○○得聲請禁止或減少會面交往。六、乙○○、甲○○如無法協調,得聲請法院調解,變更會面交往之 內容,如對於是否順利進行會面交往有爭執,應盡量以書面 或留下LINE等紀錄作為佐證。
七、乙○○、甲○○除非能提出醫學上的科學證明文件,否則不得以 子女個人不願意去甲○○或不願返回乙○○住處,而任意拒絕交 付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