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逸柔律師即劉智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劉智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272,372元,及其中142,730元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9 %計算之利息 。並應於管理劉智
維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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