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3號
CYDV,106,重訴,53,2017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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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銹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弘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育慶即春岠進口用品批發商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廣裕達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賴弘恩分別對於
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106年度重訴字
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廣裕達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
0元,上訴人賴弘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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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