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璐
訴訟代理人 劉鎮漢
被 告 涂福榮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夫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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