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3號
CYDV,103,建,3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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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部分,請求自103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㈧原告主張:被告金冠宇公司於施工期間,應可以發現規劃設 計圖面與蓄水池現場狀況不符之情形,且依其專業更可發現 現場消防蓄水池現場滲、漏水之情形,以原規劃設計之塗上 樹脂防水層、防水水泥粉刷方式是無法確實改善,惟被告金 冠宇公司卻未立即向原告反應,致原告無法知悉其情事,未 能即時向被告侯盛雄反應就設計、施工進行應變措施,被告 金冠宇公司逕為施工,且其施工結果並未改善蓄水池滲漏水 ,甚至更肇致更新後之消防水管破損、漏水,可見被告金冠 宇公司之施工並未達契約所約定效能,更造成損害,被告金 冠宇公司明顯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應就原告所受 損害負賠償之責云云,然為被告金冠宇公司所否認,辯稱: 被告金冠宇公司契約義務不及於消防蓄水池管線、被告金冠 宇公司僅有按圖施作義務、被告並無通知未標示管線之義務 、系爭施工現場皆係按施工計畫書施作並保持乾燥、縱認被 告金冠宇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金冠宇公司仍應可主 張過失相抵、且本件已逾一年之除斥期間等語。經查: ⒈依被告金冠宇公司與原告訂立之系爭工程契約,被告金冠 宇公司為工程承攬廠商,僅有依工程圖及施工說明等施作 之義務,並無通知規劃設計圖面與蓄水池現場狀況不符之 情形及原規劃設計之塗上樹脂防水層、防水水泥粉刷方式 是無法確實改善之義務。而圖說,是工程設計單位將業主 之構想呈現及設計者專業意見之唯一方法。原告既不爭執 系爭工程發生消防水管損壞之原因,為被告侯盛雄未注意 防免海水進入消防蓄水池,及避免海水進入不銹鋼水管造 成氧化鏽蝕,則被告既已按照原告提供之施工圖施作並經 原告驗收完畢,而原告未舉證證明在設計及監造之建築師 事務所未能注意防免該損害發生之情形下,原告及設計監 造人曾制定如何之工程圖及施工說明,使被告金冠宇公司 知悉,被告金冠宇公司並於如何程度違反施工規範,則原 告主張被告金冠宇公司有違反未告知施工現場狀況之附隨 義務,為不完全給付,並無可採。
⒉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 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用之注意已盡此注意與否, 應以抽象標準定之。被告金冠宇公司並非受委任為工程設 計,且該設計者既為專業之建築師,又設計之適當與否為 設計者之主義務。原告為業主,既無能力質疑其設計圖何 處不當,豈能苛責被告金冠宇公司須有能力審查並質疑設 計之合理性。今承攬人被告金冠宇公司既已按造施工設計



圖施作完成,並經原告驗收通過,則被告金冠宇公司之給 付義務即已完成,嗣後原告發現仍有漏水之瑕疵,該瑕疵 又非被告金冠宇公司之偷工減料或未按圖施作所造成,難 認被告金冠宇公司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臺中 市消防設備師公會認被告金冠宇公司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亦無可採。
⒊從而,原告以被金冠宇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請求 被告金冠宇公司給付原告3,289,544 元,及自本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㈨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27 、226 、 256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侯盛雄給付3,238,836 元,及自10 3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㈩原告及被告侯盛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被告侯盛雄聲 請傳訊蔡雅娟蔡士仁蔡永興李讚星、被告金冠宇公司 聲請傳訊姜紹正,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 不一一論述及傳訊,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除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外,並應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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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冠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