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3號
CYDV,103,建,3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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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海水漲潮是否倒灌之問題,且設計圖上也未標示此管線 ,原告更無人知道此管線,故此實為原告對消防蓄水池管 控不當所致。
⒌再者,系爭工程是修繕並非新建工程,針對消防蓄水池之 防水施工,至於原有消防蓄水池之配管非屬本工程設計項 目。量測水池之深度,先以木棍量測後再以尺量測木棍入 水深度,係以核對原告所提供之消防蓄水池原設計圖尺寸 是否符合,係為正確之測量方法。蓄水池施工前、中、後 皆有拍照存證,並在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後由承包商即被告 金冠宇公司會同原告相關人員測試無誤。故依雙方訂立之 委任契約書,被告侯盛雄已依約執行契約書所列之項目, 自不負所謂損害賠償之責。
㈢有關原告主張被告侯盛雄未盡監工職責等語,並無此事。蓋 建築師事務所執行的是監造工作,監工係屬營造承包商所屬 人員之職責,系爭工程其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項目施工完成 時經數天測試,並會同原告及被告金冠宇公司會勘無誤才進 行注入自來水並完成驗收,其驗收記錄中也未提及此缺失須 改善。
㈣有關原告主張之被告侯盛雄應依設計監造契約書第十四條㈦ 、㈧之約定,及民法第227 條、第256 條、第226 條之規定 負損害賠償等語,惟按系爭工程是修繕工程,被告侯盛雄係 按雙方所簽訂之委託契約書及原告所告知之項目逐項進行修 繕設計。因係舊有建築,原告並未將隱蔽部分之管線善盡告 知責任,被告侯盛雄並無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之責任。原告 在會務各項管控上產生之錯誤,原告自不得卸責,此與被告 侯盛雄無涉,被告侯盛雄自無負賠償之責。
㈤系爭工程原告與被告侯盛雄簽訂之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 其內容履約期限已在102 年5 月3 日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截止 。被告侯盛雄於103 年8 月19日第一次收到系爭工程之開會 並列席與會通知,此時距系爭工程完工驗收已逾一年,被告 侯盛雄係基於協助原告疑慮之解決參與會議。依原告與被告 侯盛雄簽訂之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第十四條㈨規定 ,系爭工程之瑕疵通知,距完工驗收已逾一年,被告侯盛雄 依契約之約定,自不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
㈥至於原告所提嘉義縣消防局103 年10月22日嘉縣消預字第00 00000000號函,103 年12月9 日嘉縣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103 年12月31日府授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消防法案件 裁處書,皆不在被告侯盛雄完成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 書內之工作項目與內容履約期限(102年5 月3 日) 工程完工 驗收合格日期限內。此原告之內部管控產生之問題,自應由



原告自行負責。
㈦原告所提有關被告侯盛雄所提出之拍攝時間與原告工程驗收 拍攝日期一致,由被告侯盛雄施工中拍攝,係引用原告「工 程驗收結算書」,確實在工程施工完畢經數日觀測無滲漏情 形,蓄水池才開始使用。有關系爭蓄水池防水工程之設計監 造,皆依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執行。
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所提系爭工程糾紛案鑑定報告書內容 與事實顯有不符:
⒈消防蓄水池規劃設計、施工是否達到契約約定效能: 本契約工作事項包括消防系統、排水設施、鐵皮屋頂修繕 、天花板粉刷、海水池防漏處理、入口意象增高等公共設 施改善項目,被告侯盛雄於101 年11月9 日履約完成繳交 設計書圖及預算書,經原告審查討論後,於101 年11月15 日及101 年11月16日兩度來函告知修改內容及增列消防設 施及滅火器照明設備改善項目、地下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 項目,並要求被告侯盛雄於101 年11月20日前修正完成送 交原告。原告將設計圖面及預算送交原告所聘請之兩位專 業委員(余榮洲委員及王紀鯤委員) 審查,並於101 年12 月3 日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召開本工程預算書圖審 查會議,議後開出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並繳交原告嘉義區漁 會修正後之預算書圖及發包相關文件,經發包施工後已達 成契約約定效能。鑑定人未明被告侯盛雄對系爭工程委託 項目範圍係依據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約定之項目 及範圍,被告侯盛雄並未違背契約之約定效能。 ⒉消防蓄水池修復費用多少:
依原告與被告侯盛雄間之委任契約項目消防蓄水池修復費 用詳工程預算書(見本院卷二第118 頁) 。消防蓄水池因 未可知之暗管破裂致滲水(此部分未在委託契約之委託項 目) ,其修復方式應調出原設計圖及編列預算將未知之暗 管重新埋設,此部分在鑑定報告書第15頁所示有關暗管皆 為被告侯盛雄所未能預知,且未在委託契約書之委託項目 。
⒊消防水管破損原因:
經103年8月27日進行現場會勘時,發現原始消防蓄水池中 有一溢水管流出海水,消防蓄水池原始設計圖中並無標示 此溢水管,原告也未告知有溢水管連接海水,因海平面逐 年增高,以致於一旦海水漲潮時,便經由此溢水管倒灌進 入消防蓄水池內,為導致消防蓄水池內含有鹽分的最大原 因,也因此造成消防管線受鹽分侵蝕。正常之消防蓄水池 不應有鹽分進入,即因原告興建消防蓄水池將溢水管連接



至海水,沒考慮海水漲潮及海平面逐年上升之後果,原告 更無人知道此管線,實為管控不當。況消防蓄水池在本案 承攬前己預埋蓄水池之溢流管及清潔口,此皆非本次委託 範圍。
⒋消防水管修復費用多少:如工程預算書所載(見本院卷二 第120 頁) 。如上所述,非被告侯盛雄所能預知,且原告 在整個建築消防上之管控顯有疏失,故其修復費用應由原 告負責。
⒌消防蓄水池滲漏之原因:
為舊有3處PC暗管年久材質破裂,其中2處PC暗管有淡水滲 出,另一為溢水管當海水漲潮時有海水滲出。因皆為暗管 ,且皆非被告侯盛雄能預知,原告管控多年亦未能知,系 爭工程消防蓄水池在本工程施作防水設施完工時並未發現 有漏水情形,有施工前後之彩色照片對照,完工後並經原 告驗收通過無滲漏情形。有關滲漏原因係於102 年5 月3 日驗收完成履約後,於103 年8 月27由原告舉辦會勘才發 現是暗管滲漏(海水倒灌) ,事後被告侯盛雄基於協助原 告疑慮之解決並找出原因,係因年久海平面逐年上升,海 水在初一或十五漲潮時之溢水管倒灌滲入而產生此事,其 原因皆為不在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項目範圍內。 ⒍防水管及蓄水池修復費用之責任分擔比例:
設計無誤,完工完成驗收依責任歸屬,因其責不在被告, 被告侯盛雄無須負擔消防水管及蓄水池修復費用。 ㈨就鑑定報告書研判分成十部分,惟部分內容並非正確,茲說 明如下:
⒈第二個部分計畫說明書有闡明改善內容,原告與被告侯盛 雄應均攤責任云云,惟自從雙方訂定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 造契約,原告並未提供所謂之「計畫書說明書改善內容」 ,供被告侯盛雄執行,僅由原告承辦人員帶領被告侯盛雄 承辦人員勘查現場及指示改善項目及範圍。「消防蓄水池 滲水改善項目」並非指示項目,是於被告侯盛雄101 年11 月12日,依約繳交設計圖及預算書後,101 年11月15日來 函增列,連同101 年11月16日原告審查書面圖說函並要求 101 年11月20日修改完成。以上均按照原告指示施作,所 以此部分之責任歸屬過失比例須與原告均攤5%,實感不公 。
⒉就鑑定報告的照片有載實際現場的圖與原設計不符及勘查 不實部分:「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項目」實為履約完成繳 交設計圖及預算書後,於101 年11月15日來函增列,連同 101 年11月16日原告審查書面圖說函,並要求101 年11月



20日修改完成及強調『否則工程補助款會被收回』,而被 告侯盛雄也於知道訊息後,立即配合至現場勘查、索取原 設計圖說,當時使用管理單位(即原告) 提供原設計圖說 時,並未告知「消防蓄水池」與原設計圖不符( 設計者主 要是量取蓄水池牆壁面積以供計算防水面積,此部份現場 與設計圖面積一致) 。
⒊證人詹鈞皓證稱:鑑定報告第19頁我們所繪現況圖:長5. 9 米、寬3.7 米、深1.4 米水池容積是24.5立方公尺,第 23頁是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畫的圖:長度6.6 米、寬 度是4.35米、深度是1.4 米,然後還畫了四個柱子就跟現 場不符。然該鑑定報告書19頁水池的容量5.9 ×3.7 ×1. 4 =30.56M3 非24.5M3( 鑑定報告錯誤) ,被告侯盛雄所 繪之尺寸是依建築圖(牆心至牆心尺寸) 核算面積,其現 場牆內至牆內尺寸並非建築面積之算法,設計者主要是取 蓄水池牆壁面積以供計算防水面積(此部分現場面積與施 作發包面積並無錯誤) 。
⒋證人又證稱:如鑑定報告第21頁,這個水池側牆有十支管 子進出,水池的上方也有十支管子插入水池裡面,被告侯 盛雄建築師事務所沒有畫圖,施工單位就沒有辦法照圖去 施作等語。惟本工程施作之部分係蓄水池之防水工程,舊 有之功能性管子,並無管路設計圖(因非在委託之工作範 圍) 且亦無需要(不應動到原有管路) 。
⒌另證人就鑑定報告書第61頁的照片蓄水池上方有開孔水流 進來,這是何意? 答稱: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來探勘 後,有孔應該要把孔補滿,要把圖畫出來等語,惟該管之 開口皆為功能性用途,為溢水口、進水口、出水口之開口 此部份皆有功能性在,如何能將開口封住,且與防水工程 之施作方法並無相關。
⒍被告侯盛雄問:有關舊水池主張要打除重做,為什麼把這 打除重做80幾萬元算進去,跟鑑定本意是不符的。證人答 :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受委託勘測、設計、施工現場 監工,建築師未盡到責任等語。實則被告侯盛雄受託本工 程蓄水池防水工程並非來打除重做蓄水池,此與委託設計 監造契約書內容完全不符,自不負此蓄水池新建工程款之 責任。
㈩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⒉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被告金冠宇公司抗辯略以:
㈠被告金冠宇公司契約義務不及於消防蓄水池管線:



⒈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分別為原告與被告侯盛雄 簽定之設計監造契約;原告與被告金冠宇公司簽訂之修繕 工程契約。上開契約個別獨立,依據債權相對性,並不對 於契約以外人發生效力。
⒉原告與被告侯盛雄簽定之設計監造契約,其契約為藉由實 地勘測系爭消防蓄水池,再按勘驗結果繪出消防蓄水池防 水工程設計圖,以達消防蓄水池防水之目的;而原告與被 告金冠宇公司簽訂之修繕工程契約,按嘉義區漁港漁產品 直銷中心消防設施及週邊環境修繕工程施工計畫書07環氧 樹脂防水工程(見本院卷二第132 頁) 及嘉義區漁會工程 驗收結算書消防蓄水池之竣工圖(見本院卷二第193 頁) ,設計圖中要求被告金冠宇公司進行之工程僅係粉刷水泥 及噴塗聚脲樹脂,並未要求對於消防蓄水池內之管線進行 任何更換的動作,故消防蓄水池設計圖未標記管線存在, 應屬工程圖說之通常情形。
⒊被告金冠宇公司就消防蓄水池之工項,僅係於施作消防蓄 水池內牆面噴塗聚脲樹脂,以達消防水池防水之功能。至 於系爭消防蓄水池因前開工項以外或因偷工減料之原因, 不能達到防水功能,則非被告所能置喙。是故,委託設計 監造契約與被告之修繕工程契約,契約給付內容、目的不 同,按債之相對性,互不影響,不應混為一談。 ㈡被告金冠宇公司僅有按圖施作義務:
⒈按,被告金冠宇公司為工程承攬廠商,依工程慣例僅有工 程圖及施工說明等施作之義務。而圖說,是工程設計單位 將業主之構想呈現及設計者專業意見之唯一方法。查,原 告既不爭執系爭工程發生消防水管損壞之原因,為被告侯 盛雄未注意防免海水進入消防蓄水池,及避免海水進入不 銹鋼水管造成氧化鏽蝕,則被告既已按照原告提供之施工 圖施作並經原告驗收完畢,原告自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在 設計及監造之建築師事務所未能注意防免該損害發生之情 形下,原告及設計監造人曾制定如何之工程圖及施工說明 ,使被告金冠宇公司知悉,被告金冠宇公司並於如何程度 違反施工規範,否則即難空泛指稱被告金冠宇公司有違反 未告知施工現場狀況之附隨義務,為不完全給付。 2.再者,原告雖主張被告金冠宇公司於施作消防蓄水池,應 注意能注意而未就設計圖上未標明洩水孔存在提出意見。 然經查,被告金冠宇公司既僅有依施工圖說施作之義務, 並非受委任為工程設計,且該設計者既為專業之建築師, 又設計之適當與否為設計者之主義務。查,原告為業主, 既無能力質疑其設計圖何處不當,豈能苛責被告金冠宇



司須有能力審查並質疑設計之合理性。更何況本件之損害 原因,在工程慣例及經驗法則上,與有無洩水孔之設計毫 無因果關係,故此,原告之主張即無足採。
㈢被告並無通知未標示管線之義務:
⒈按原告驗收結算書中消防蓄水池之防水施工詳細竣工圖所 示,被告金冠宇公司依設計圖指示所施作之工程,係在消 防蓄水池之牆面粉刷水泥及塗刷2mmUREA 聚脲樹脂防水層 ,此外,別無應注意蓄水池管線或樑柱之指示。 ⒉系爭工程之設計圖係原告另行與被告侯盛雄簽訂設計監造 契約,經被告侯盛雄實地勘測設計且通過原告審查合格, 方由原告提供給被告金冠宇公司,且施工過程中,被告侯 盛雄亦在現場監造,被告金冠宇公司信賴設計圖中已將施 工重點皆詳列其中,現場未標示之管線是被告侯盛雄設計 時故意隱去不繪入設計圖。
⒊更何況被告金冠宇公司既未負責全部管線之檢視及施工, 縱被告金冠宇公司於施工時見有未標示之管線。然有實際 檢視之管理使用者或設計、監造者既未認知該管線有何問 題,被告金冠宇公司未實際檢視,自無義務亦無可能發現 管線有問題存在。故此,被告金冠宇公司未為通知管線有 問題,並無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⒋再者,消防蓄水池防水工程竣工後經原告驗收合格,自此 可見原告亦肯認被告於消防蓄水池施作之防水工程,係按 原告提供之設計圖施作而成,否則被告金冠宇公司不能順 利通過驗收,凡此在在顯示,被告金冠宇公司並無違反任 何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㈣系爭施工現場皆係按施工計畫書施作並保持乾燥: ⒈按系爭防水工程之施工計畫書第25頁環氧樹脂防水工程㈡ 施工要領所載「1.防水層施做前先確認粉刷層是充分乾燥 」,況且被告金冠宇公司使用該材料之工程施作程序,需 先做素地整理使達到「清潔、乾燥、堅實平整」;注意事 項「刷塗前須先確認被塗裝材質表面是否清潔與乾燥」, 從而被告金冠宇公司須在切斷水源,使消防蓄水池處於完 全乾燥之情形,始能進行消防蓄水池之高性能聚尿噴塗材 料防水層之工項,是被告金冠宇公司在進行是項工程時皆 按施工計畫書所載之施工要領保持施工現場乾燥,故被告 金冠宇公司於施工期間既已切斷水源,自無從發現蓄水池 有現場滲漏水情形。
⒉又,臺中市消防設備施公會所出示之鑑定報告書第14頁三 、工程費用之鑑價㈠第三行所述,「經查聚脲樹脂未乾變 黑色,足證施工後仍有滲水現象!」,事實上,此黑色痕



跡應係完工驗收通過後,水沿著管線與牆面之縫隙滲流而 下,係屬施工後非因偷工減料所生問題,並非施作時並未 保持乾燥所遺留之問題。
⒊再者,於105 年2 月16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被告侯盛雄 之證述:「…甚至PU完成後,都經原告與被告侯盛雄建築 師事務所即侯盛雄、被告金冠宇營造有限公司都有一起去 看完全乾燥沒有問題,達到預期的效果,這也經過原告確 實看過完全乾燥沒有問題後才放水,也有經過幾十天的觀 測沒有水進來,達到施工的預定目標,經過完全沒有滲漏 水都沒有問題才放水,…」,自此可證系爭工程係先經噴 塗完成靜置兩三天,次經原告與被告會同確認噴塗施工現 場樹脂乾燥之情形,並經過幾十天的觀測,確認已達到施 工預定目標,沒有滲漏水,方行注水,故此應足認原告已 自行確認過施工現場樹脂已乾,被告金冠宇公司自無再主 張施工現場有未乾燥之情形。
⒋既然施工現場於施工時係把水抽乾,呈現完全乾燥之狀態 ,則被告金冠宇公司於施工當時,自無從發現有漏水情形 ,即無從以將漏水情形告知原告,原告以此認定被告金冠 宇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顯然有誤。
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認被告應負17%責任並無理由: ⒈工程完工驗收後發現瑕疵,應非被告金冠宇公司責任: 查,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 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用之注意已盡此注意與 否,應以抽象標準定之。今承攬人被告金冠宇公司既已按 造施工設計圖施作完成,並經原告驗收通過,則被告金冠 宇公司之給付義務即已完成。又,被告金冠宇公司於施工 中既無發現有漏水之情事,且按圖施作完成,並經原告初 驗和試水驗收通過,嗣後原告發現仍有漏水之瑕疵,該瑕 疵又非被告金冠宇公司之偷工減料所造成,此部分自不應 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應苛責被告金冠宇公司。 ⒉消防蓄水池未達設計契約之約定效能,亦非被告責任: ⑴ 查,系爭消防蓄水池之防水工程,原告與被告等分別 簽訂契約已如前述,兩契約約定之目的各不相同,不 容混淆。
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消師公鑑字第0000000A01號函補 充說明第5 點,認被告須與分擔10% 其中1/3 之責任, 係誤將原告與被告侯盛雄之設計監造契約約訂之效能, 與原告與被告金冠宇公司之修繕契約,目的混淆,被告 不應就原告與侯盛雄之契約目的未達,負擔任何責任。 ⒊消防水管配管無法預知瑕疵,並非被告金冠宇公司之責任



:查,消防蓄水池之溢流管於施工前即已預埋於蓄水池, 僅有管理使用之原告所能知悉,或者被告侯盛雄於設計時 檢查管線所能查知。被告金冠宇公司僅依圖施作,並未為 全部管線重整,自無從得知,故此被告金冠宇公司不應為 未知之管線問題負擔責任,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消師公 鑑字第0000000A01號函補充說明第6 點責任認定,顯有誤 解。
⒋綜上,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之鑑定報告,認被告金冠宇 公司應為原告與被告侯盛雄間之設計契約目的未達、未知 管線存在,負擔17% 責任,並無理由。
㈥退步言,縱認被告金冠宇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金冠 宇公司仍應可主張過失相抵:
本件被告侯盛雄受原告委任以執行設計及監造之業務,雙方 另訂有勞務委任契約,其為原告之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縱 退萬步言,認被告金冠宇公司應基於工程承攬契約對於原告 負瑕疵修補或賠償責任,被告金冠宇公司仍得依民法第224 條,主張與被告侯盛雄之過失為過失相抵,故此被告金冠宇 公司自無與被告侯盛雄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理。 ㈦本件已逾一年之除斥期間:
⒈依民法第514 條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 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 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依最高 法院71年台上字第2996號判例可知,民法第514 條第1 項 所定定作人之減少報酬請求權,一經行使,即生減少報酬 之效果,應屬形成權之性質,該條項就定作人減少報酬請 求權所定之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⒉查系爭工程於102 年4 月10日竣工,且於102 年4 月19日 初驗時即已於消防水池放水使用,並於102 年5 月3 日完 成結算驗收。而系爭工程因海水進入不銹鋼水管造成氧化 鏽蝕,早於102 年7 月間即發現,並於當月由原告蔡士仁 主任與監造許明煌及被告等三方會同勘驗,認定消防水池 確有海水進入,故此,其除斥期間應於103 年8 月以前屆 至。而本件原告之起訴時點為103 年12月16日,已逾一年 之除斥期間。
㈧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與被告侯盛雄簽訂之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第14 條「權利及責任:…㈦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 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



除。㈧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規劃設計 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1 、機關之額外支出。…5 、其他可歸責於受託人 之損害。」。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 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 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 賠償。」、「債權人於有226 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份之履行 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民法第227 條、第256 條、第226 條、第259 條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為進行辦理系爭修繕工程,於101 年10月22日與被告 侯盛雄簽訂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被告侯盛雄於101 年11月9 日以盛建字第Ll0000000 號函檢送預算書及圖說給 原告,原告遂於101 年11月13日召開會議就被告侯盛雄所為 設計圖說、預算書進行討論,並於101 年11月15日以嘉區漁 供字第07345 號函將會議討論結果需進行修改、增列項目通 知被告侯盛雄,其中增列地下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項目確為 原告委託被告侯盛雄規劃設計之項目範圍。系爭修繕工程經 被告侯盛雄規劃設計完成後,原告於101 年12月28日與被告 金冠宇公司簽訂系爭工程契約。嗣被告金冠宇公司開始系爭 修繕工程之施作,於102 年5 月3 日完成驗收程序。惟系爭 修繕工程完工驗收未久中即發生消防水管破洞漏水情形,原 告將消防蓄水池裡面的水全部抽乾,並邀集被告金冠宇公司 、被告侯盛雄於103 年8 月27日至消防蓄水池內進行現場會 勘。經實地會勘後,發現消防蓄水池上方有二處管線及牆壁 接縫處均有滲漏水情形,另有一處管線亦有滴漏水之情形, 經參與會勘人員沾水試鹹度,初步判斷滲漏水部分應是為海 水,且相關人員將封住洩水孔之套子鋸開後立即有大量之水 流出,經此現場會勘後才確認經改善後之消防蓄水池仍存有 漏水之情形之事實,有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系爭工 程契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會勘紀錄、照片 、原告101 年11月15日嘉區漁供字第07345 號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5至65頁、第8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實。
㈢原告與被告侯盛雄簽訂之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第2 條 規定履約標的為布袋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消防設施及週邊環 境修繕工程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又依原告101 年11月15日嘉



區漁供字第07345 號函載增列地下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項目 ,此有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及函附卷可稽,則布袋漁 港漁產品直銷中心消防設施及週邊環境修繕工程委託勘測設 計監造及地下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均為被告侯盛雄之應履行 之契約義務。按建築師法第16條前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 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 、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第19條前段規定建築師受 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 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查被告侯盛雄於規劃 設計之過程中,並未實際進入消防蓄水池中勘查滲漏水情形 ,僅以棍子測試消防蓄水池之深度即進行規劃設計,為被告 侯盛雄所不爭執,而原告與被告簽定之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 造契約,其契約目的係藉由實地勘測系爭消防蓄水池,以發 現蓄水池內現況之各管線、滲漏水及有海水滲入蓄水池之情 事,再加以設計改善,以避免消防水池遭海水倒灌污染水質 、損壞消防水管配管。惟,被告侯盛雄未實際進入勘查蓄水 池滲漏水之情形,逕以原有舊設計圖繪製工程圖說,致未能 發現蓄水池實際滲漏水之原因情形,致滲漏水之情形未能獲 改善,給付之內容並不符合債務本旨,致契約目的未能達成 ,使原告受有損害,被告侯盛雄有可歸責事由。本件經送台 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鑑定結果亦認定:本案消防蓄水池因原 建於地下層,被告侯盛雄承認未實地勘測尺寸容積水質滲水 原因及適法性,未能完全解決已存在之瑕疵,忽略現況及未 適時修正,海水入侵雖非被告所能預知既然合約明定應擔保 履行標的與其權利及責任應負賠償之責,故被告基於善良管 理人立場,應告知原告使其改善,如未告知,被告及監造人 與之有責。本案消防蓄水池5.9 公尺×3.7 公尺×1.4 公尺 ×0.8 =24.45 立方公尺,完工後水滲水仍然相當嚴重,然 而水泥已被海水浸蝕,修復為不可行,也無法估價等語,有 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0、51頁)。證人 詹鈞皓於本院證稱:「(問:鑑定報告的照片有載明施工後 仍有滲水,是何意?)是做聚脲樹脂,聚脲樹脂塗裝後不可 能是黑的,黑的是因為管子跟水泥接縫有滲水,水流下來就 是一道黑色的,而且在裡面,表面還是樹脂的透明,黑的東 西看起來是很髒,但摸不到,是因為這樹脂在塗裝完內側還 有水滲到水池裡面。」、「(問:鑑定報告的照片有載實際 現場的圖與原設計圖不符,是何意?)如鑑定報告第19頁我 們所畫的現況圖,長5.9 米、寬3.7 米、深1.4 米,水池的 容積是24.5立方公尺,第23頁是建築師所畫的圖長度6.6 米 、寬度是4.35米、深度是1.4 米,然後還畫了四個柱子,就



跟現場圖不符。」、「(問:鑑定報告的照片有寫勘測不實 ,是何意見?)如鑑定報告書第21頁,這個水池側牆有十支 管子進出,水池的上方也有十支管子插入水池裡面,被告侯 盛雄建築師事務所沒有畫圖,施工單位就沒有辦法照圖去施 作改善滲水,因為水泥跟塑膠板的接縫部分都要畫出來,( 沒有畫)如何做滲水的改善。」、「(問:鑑定報告第61頁 的照片蓄水池上方有開孔水流進來,這是何用意?)建築師 來探勘後,有孔應該要把孔補滿,要把圖畫出來,這樣施工 單位才能夠做滲水的改善。」、「(問:海水倒灌是從哪個 地方進來水池的?)如鑑定報告書第19頁編號二的照片,右 側用紅色橢圓形框起來上面的溢水管,下方是清潔口。」、 「(問:這跟剛才所述開孔,有何關係?)開孔也是滲水的 一部分,溢水管於原設計圖也看不到,所以三方都不知道, 海水倒灌也不知道,當初是溢水管高於海平面,就可以將水 池的水排出去,現在是海平面高於溢水管,所以海水會進到 水池裡面。」、「(問:當初溢水管是誰做的?)應該於八 十八年就有埋這溢水管,但是設計圖沒有,我們也無法知道 這是如何埋設,如鑑定報告54之第9頁 。」、「(問:鈞院 卷一第84頁原告函文是否屬於契約第一條4 契約本文、附件 、及其變更或補充之約定?(法官提示並交閱)是的。設計 圖都有畫,也發包施工完成。」、「(問:被告侯盛雄建築 師事務所就水池部分,是否有將水池現況各管線情形畫在圖 面上?)如設計圖16之9 頁,有畫水池的改善,但沒有把全 部管線細繪出來。」、「(問:這些管線的狀況,進到裡面 就會看到,你剛剛所述溢水管滲水是兩造都不知道,這個實 際進到裡面勘測,是否應該可以看到?)如果被告侯盛雄建 築師事務所有下去水池,如果當天沒有海水滲進來,這也無 法知道,我聽原告的同仁說這水池為何滿滿的,這個水池有 海水滲進來,是兩造有爭執之後三方曾經委託第三者做水質 的檢驗,然後兩造同意用這個檢驗報告的數據如鑑定報告第 15頁有記載根據這個數據判斷海水有進來。」、「(問:如 果設計的建築師有進到裡面去,是否可以看到滲漏水的痕跡 ?)這部分確實可以,他到現場可以看到,只是他進去的那 一天是否有滲水,我們不能確定,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 有畫改善的圖,只是沒有達到效果,我們也沒有認定被告侯 盛雄建築師事務所不用負責。」、「(問:有關蓄水池你主 張要打除重做,為何把這打除重做80 幾 萬元算進去,跟鑑 定本意是不符的?)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受委託勘測、 設計、施工現場監工,建築師沒有盡到這責任,如鑑定報告 54之第11頁㈨。」等語(見本院卷二135 至137 頁),亦認



定被告侯盛雄有可歸責事由。
㈣被告侯盛雄抗辯:系爭工程原告與被告侯盛雄簽訂之委託勘 測設計監造契約書其內容履約期限已在102 年5 月3 日工程 完工驗收合格截止。被告侯盛雄於103 年8 月19日第一次收 到系爭工程之開會並列席與會通知,此時距系爭工程完工驗 收已逾一年,被告侯盛雄係基於協助原告疑慮之解決參與會 議。依原告與被告侯盛雄簽訂之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 書第十四條㈨規定,系爭工程之瑕疵通知,距完工驗收已逾 一年,被告侯盛雄依契約之約定,自不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 云云,然原告係依契約、民法第227 、226 、256 條等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主張所 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 條 是為15年,故被告侯盛雄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㈤被告侯盛雄未實際進入勘查蓄水池滲漏水之情形,逕以原有 舊設計圖繪製工程圖說,致未能發現蓄水池實際滲漏水之原 因情形,致滲漏水之情形未能獲改善,給付之內容並不符合 債務本旨,系爭工程消防管線受損嚴重,純係因被告侯盛雄 未盡勘測規劃設計監造之責,依原告與被告侯盛雄簽訂之委 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㈦廠商依 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本件布袋漁港漁產品直銷 中心消防設施及週邊環境修繕工程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及地下 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均為被告侯盛雄之應履行之契約義務, 依該契約已可特定,被告侯盛雄即應確實履行該義務,本件 無證據證明原告明知消防蓄水池設有溢水管因海水倒灌導致 管線受損,故意隱瞞未告知被告侯盛雄,則原告就本件並無 可歸責事由,是被告侯盛雄抗辯及台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鑑 定認原告亦有可歸責事由,並無可採。
㈥準此,被告侯盛雄未實際進入勘查蓄水池滲漏水之情形,逕 以原有舊設計圖繪製工程圖說,致未能發現蓄水池實際滲漏 水之原因情形,致滲漏水之情形未能獲改善,給付之內容並 不符合債務本旨,致契約目的未能達成,使原告受有損害, 被告侯盛雄有可歸責事由。從而原告解除與被告侯盛雄之系 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即屬有據。又原告與被告侯盛雄 之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之監造設計費為338,342 元,為原 告與被告侯盛雄所不爭執,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既經 解除,被告後盛雄即應將上開監造設計費338,342 元返還原 告。又原告主張其另受有損害,請求賠償加害給付依『工程 契約書』所附工程估價單、項次、壹二、消防設施工程複價 計算3,289,544 元云云,然經鑑定結果本件消防蓄水池及消



防水管之損害修復費用合計為2,900,494 元,有台中市消防 設備師公會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3頁) ,原告請求加害給付於2,900,494 元部分,有理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以上原告請求被告侯盛雄給 付有理由部分為3,238,836 元(338,342 +2,900,494 元= 3,238,836 )。
㈦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5 。亦為同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所明定。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侯盛雄應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 原告請求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侯盛雄之翌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 原告上開訴狀即起訴狀繕本係於103 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侯 盛雄,有送達證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4頁),則原告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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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冠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