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32號
CYDV,95,建,32,200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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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不 影響本案判決,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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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統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