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不 影響本案判決,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七、綜上所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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