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50號
CYDV,94,重訴,50,200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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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年6月1日起至返還原告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之不當得 利1,000元【計算式:100㎡×4000元/㎡×3%×1/12=100 0】。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 79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則予駁回。原告及被告均陳 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就 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 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所附,應 予駁回。
伍、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 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陸、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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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