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3號
CYDV,102,補,123,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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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柯嘉雄
      柯走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國富等二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 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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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