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號
CYDV,109,補,137,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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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何萬來 


被   告 曹徐雪峰
      曹錦燦 
      楊曹香 
      莊啟東 
      莊志鎧 
      莊志閔 
      莊寶財 
      莊淑貞 
      莊佳蓉 
      莊欣婷 
      莊安如 
      曹錦華 
      曹錦惠 
      曹錦雀 
      曹錦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地上權1年租金為
何?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地上權之權利價值為稻谷貳拾
玖台斤元正),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
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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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