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58號
CYDV,109,家繼訴,58,20230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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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雖將原告聲明中請求回復登記為林百藝的部分駁回(主 文第7項),但此核非必要之聲明,因塗銷登記後,當然回 復為林百藝所有(另有法院見解認為聲明中若有此部分並無 不可,可能是出於方便登記等考量,但為本院所不採),故 對於該請求並無影響,因此被告林岫加、廖○儀、林○良就該 等部分仍為全部敗訴,應分別負擔如主文第8至10項所示的 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一:被繼承林振華之繼承人及應繼權利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權利比例 1 林淑女(柴川淑子) 1/10 2 林淑妙 1/10 3 林淑娟 1/10 4 林素碧 1/10 5 林明洲 1/10 6 林明潪 1/10 7 林岫加林佳蓉) 3/20 8 林○良 3/20 9 蔡佩芬 1/40 10 蔡佩玉 1/40 11 蔡雅惠 1/40 12 蔡正達 1/40 繼承情形: 一、被繼承林振華於民國78年2月10日死亡,林振華之原配偶林文民於56年6月8日死亡(其先於林振華死亡,無繼承權),林振華林百藝於56年11月4日結婚林百藝於112年2月19日死亡。 二、林振華林文民所生子女: (一)無繼承權:林明甫林明宏。 (二)有繼承權:林淑女林淑和(後死亡)、林淑妙林淑娟林素碧林明洲林明潪。 三、林振華林百藝所生子女:林岫加林○良。 四、林淑和林振華之次女,其死亡後由其子女即蔡佩芬、蔡佩玉蔡雅惠蔡正達再轉繼承其應繼權利(1/10),其等應繼權利比例各為1/40(計算式:1/10×1/4)。 五、林百藝林振華之第二任配偶,其死亡後由其子女即被告林岫加林○良再轉繼承其應繼權利(1/10),其等應繼權利比例各為1/20(計算式:1/10×1/2),加上自己原有的應繼權利比例各1/10,各為3/20(計算式:1/10+1/20)。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岫加、廖○儀、林○良應塗銷登記, 並回復登記為林百藝所有土地,實際上為林振華所有 (★本院審理後認定均屬林振華之遺產) 
編號 地 號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被告林岫加、廖○儀、林○良 1 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 24/114 林岫加 無抗辯 2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之10) 全部 廖○儀 為林百藝之特有財產,非屬遺產 3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 全部 廖○儀 為林百藝之特有財產,非屬遺產 4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6858/8358 林○良林百藝之特有財產,非屬遺產 備註 一、均由林百藝贈與給現登記名義人。 二、林百藝之繼承人抗辯編號2、3、4土地為林百藝之特有財產,非屬遺產(見本院卷五第39至41頁)。 三、卷證頁數: (一)編號1:   ⒈謄本:本院卷一第137、179頁、卷二第467至468頁。   ⒉異動索引:本院卷三第71至73頁。 (二)編號2、3:   ⒈謄本:本院卷三第209至211、卷五第141、145頁。   ⒉異動索引:本院卷三第213至219頁。 (三)編號4:   ⒈登記謄本:本院卷三第47頁。   ⒉異動索引:本院卷三第83至87頁。   ⒊現所有人林○良於102年11月25日以買賣方式取得,94年4月4日辦理贈與登記資料逾15年已銷燬(見嘉義市地政回函,本院卷三第41頁),但從林○良於94年4月4日的所有權狀可以看出贈與的比例為6858/8358(見本院卷三第201頁,並比對買賣契約,見本院卷二第187至189頁)。 附表三:原告主張登記於被告林百藝名下之土地,實際上均為 林振華所有(★本院審理後認定均屬林振華之遺產) 編號 地 號 權利範圍 1 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 33/114 2 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3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之9) 全部 備註 一、登記名義人均為林百藝。 二、謄本: (一)本院卷二第447至451、467頁。 (二)本院卷五第143頁。 三、編號7:被告林岫加、廖○儀、林○良抗辯該土地為林百藝之特有財產,非屬遺產(見本院卷五第39至41頁)。 附表四:林振華的其他遺產
(一)不動產  
編號 地 號 或 建 號 權利範圍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 2 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5/100 3 嘉義市○路○段000○0地號土地 15/100 4 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4樓2) 全部 5 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 全部 6 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 全部 備註 (一)均已辦理繼承登記。 (二)編號1:本院卷三第259至265頁。 (三)編號2:本院卷二第456至459頁。 (四)編號3:本院卷二第460至463頁。 (五)編號4:本院卷三第49至53頁。 (六)編號5:本院卷三第55至59頁。 (七)編號6:本院卷二第464至466頁、卷三第61至65頁。 (二)股票  
編號 名 稱 股數(含孳息) 1 台灣農林 2,076 2 南港輪胎 5,279 3 彰化銀行 167,670 4 東洲化學 12 5 信東生技 2,553 備註 (一)台灣農林每股16.9元(見本院卷五第31頁)。 (二)南港輪胎每股44.7元(見本院卷四第403頁)。 (三)彰化銀行每股18.35元(見本院卷四第401頁)。 (四)東洲化學每股1,000元(見本院卷四第355頁)。 (五)信東生技每股19元(見本院卷四第69頁)。 (三)存款  
編號 金 融 機 構 金額(含孳息) 1 合作金庫嘉義分行 19萬4,058元 2 第一銀行嘉義分行 703.25元 3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1萬9,733元 備註 見本院卷四第59、61、67頁。  附表五:原告主張因林百藝無權處分之不動產而應返還之利益(★本院經審理後認為無理由)
編號 內 容 應返還之利益 1 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 2,953,341元 2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1,756,300元 3 嘉義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里○○○路000巷0號) 176,000元 備註 (一)權利範圍均為全部。 (二)見本院卷四第139頁、卷五第44頁。  附表六:被告林岫加、廖○儀、林○良主張為林百藝的特有財產,非屬林振華之遺產(★本院經審理後認定均非可採,應屬林振華之遺產)
編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取得原因 所有人 1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之10) 全部 贈與 廖○儀 2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之9) 全部 共有物分割 林百藝 3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 全部 贈與 廖○儀 4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6858/8358 買賣 林○良 備註 編號1至3謄本:本院卷五第141至145頁。 編號4謄本:本院卷三第47頁。



附表七:被繼承林振華之遺產(重新整理自附表二、三、四 而來)及分割方法(因須從遺產中先行扣還墊付的必 要費用,故以下編號即為扣還的次序)
(一)存款
編號 金 融 機 構 金額(含孳息) 分配方法 1 合作金庫嘉義分行 19萬4,058元 全數扣還予原告墊付的必要費用239萬1,691元 2 第一銀行嘉義分行 703.25元 3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1萬9,733元 (二)股票  
編號 名 稱 股數(含孳息) 分配方法 1 台灣農林 2,076 1.變價分割。 2.變價後所得價金應先扣還予原告墊付的必要費用239萬1,691元(須減去原告已自(一)存款受償的金額)。 3.再扣還予被告林岫加林○良2004萬1,595元(林百藝墊付的必要費用),其等受分配比例為1/2。 2 南港輪胎 5,279 3 彰化銀行 167,670 4 東洲化學 12 5 信東生技 2,553 (三)不動產  
編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分配方式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 1.變價分割。 2.變價後所得價金應先扣還予被告林岫加林○良2004萬1,595元(林百藝墊付的必要費用,須減去其等已自(二)股票受償的金額),其等受分配比例為1/2。 3.於扣還後之剩餘金額,再由各繼承人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 4.如分配時,有無法整除之小數點差額,原告同意由其自行吸收。 2 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5/100 3 嘉義市○路○段000○0地號土地 15/100 4 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4樓2) 全部 5 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 全部 6 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 全部 7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之10) 全部 8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之9) 全部 9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內甕段671) 全部 10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6858/8358 11 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附表二編號1:24/114+附表三編號1:33/114) 57/114 12 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13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6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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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