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2號
CYDV,110,訴,92,2022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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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均不爭執,原告及被告柯慧伶亦同意以每坪15萬元作為 找補之金額標準。因此,本件關於金錢找補部分,應以每坪 15萬元為計算標準,以此計算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找補金額, 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末按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查本件雖認原告之主張為有 理由,而准予分割系爭土地,惟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合兩造 之必要共同訴訟,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即附表一「訴訟 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四項所 示。
肆、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咸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 附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圖: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16日嘉上地測字第110000 1625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附表一:
系爭土地(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1 陳銀宗 1/10 1/10 2 柯慧伶 8/10 8/10 3 陳神在 1/10 1/10 陳神在之繼承人即:陳進福、陳進財、陳淑茹陳雅玲陳金鴻賴陳永漂沈文榮陳崑玉、王陳双鳳沈陳素貞劉陳牡丹陳清松陳清城陳月娥、鄭陳月淑陳月沼、陳月珍、陳施貴美陳智賢、陳朝清陳建興陳朝平陳秋蘭、陳施金蒼陳進良陳進榮、陳秀惠、陳秀琴、鄭吳玉花、鄭佳麟、鄭佳育鄭信義鄭信勇鄭宏暉、鄭宏亮、翁嘉進、翁麗美翁麗雲翁麗娟翁麗淑陳文化黃陳月明、陳月素、陳月嬌陳志釗陳志坤林重光林圓智林柏均林佳蓉陳秀貴張福盛張福順張麗香、殷張素棉張素珍陳博揚陳哲維、張劉范桂枝張瑞益張瑞隆張翠芳、姚張秀鶯林張秀蘭等人應連帶負擔1/10之訴訟費用。 附表二:
補償人   補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補償金額(新臺幣) 受補償對象 陳銀宗 40.378 1,832,152元(計算式: 40.378平方公尺×0.3025×15萬元=1,832,152元) 陳神在之繼承人即:陳進福、陳進財、陳淑茹陳雅玲陳金鴻賴陳永漂沈文榮陳崑玉、王陳双鳳沈陳素貞劉陳牡丹陳清松陳清城陳月娥、鄭陳月淑陳月沼、陳月珍、陳施貴美陳智賢、陳朝清陳建興陳朝平陳秋蘭、陳施金蒼陳進良陳進榮、陳秀惠、陳秀琴、鄭吳玉花、鄭佳麟、鄭佳育鄭信義鄭信勇鄭宏暉、鄭宏亮、翁嘉進、翁麗美翁麗雲翁麗娟翁麗淑陳文化黃陳月明、陳月素、陳月嬌陳志釗陳志坤林重光林圓智林柏均林佳蓉陳秀貴張福盛張福順張麗香、殷張素棉張素珍陳博揚陳哲維、張劉范桂枝張瑞益張瑞隆張翠芳、姚張秀鶯林張秀蘭等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受補償。 柯慧伶 10.416 472,500元 陳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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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