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297號
CYDV,96,催,297,200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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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派浦崴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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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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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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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5月21日 │80,000元 │AM0000000 │ │
│ │ │限公司朴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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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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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派浦崴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