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必要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25號
CYDV,112,簡上,25,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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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給付155,000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  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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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