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什麼恐嚇的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44頁)。 ⒉證人李秋玲上開3次證述前後不一,則證人李秋玲於簽署房 屋租賃契約之際,是否係被告王瑞源以「如果你不簽署此份 房屋租賃契約,你會死的很難看」等語恐嚇證人李秋玲,始 其心生畏懼而簽署房屋租賃契約,抑或係證人李秋玲簽署房 屋租賃契約後,被告王瑞源始恐嚇證人李秋玲搬走等情,即 屬有疑。是證人李秋玲關於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王瑞源恐嚇 證人李秋玲簽署房屋租賃契約此部分之證詞,其真實性甚值 懷疑。
⒊又被害人李秋玲雖提出兩片光碟欲證明被告王瑞源有恐嚇伊 之情事,然該2片光碟內容,業經檢察事務官做成譯文內容 ,其中第1片光碟內容,雖為被告王瑞源與李秋玲間之對話 ,但無法證明被告王瑞源曾就要求李秋玲簽署房屋租賃契約 有恐嚇之事實,僅為被告王瑞源與李秋玲間爭執被告王瑞源 是否曾交給李秋玲押租金90萬元。至於其中第2片光碟內容 則為李秋玲與其他女子之對話,無法證明被告王瑞源恐嚇之 情事。
⒋綜上所述,證人李秋玲關於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王瑞源以「 如果你不簽署此份房屋租賃契約,你會死的很難看」等語, 恐嚇證人李秋玲致其簽署房屋租賃契約此部分,所述前後不 一,互有矛盾,其證詞真實性甚值懷疑,又被害人李秋玲所 提出之2片光碟內容譯文無法證明被告王瑞源曾有以「如果 你不簽署此份房屋租賃契約,你會死的很難看」等語,恐嚇 被害人李秋玲簽署房屋租賃契約等情,已如前述,是以無法 僅憑證人李秋玲之證詞及其提出之光碟2片遽予認定被告王 瑞源犯有此部分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嫌。
六、基上諸點,本件尚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王瑞源有恐嚇被害 人周富驄、李秋玲犯嫌。此外,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證據 ,說明被告王瑞源有何此等部分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依據 前開說明,被告王瑞源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王瑞源所犯重利部分
┌─┬───┬─────┬─────┬───────┐
│編│借款人│借款日期 │借款及利息│主文所宣告之刑│
│號│ │ │計算方式 │及沒收 │
│ │ │ │ │ │
├─┼───┼─────┼─────┼───────┤
│1 │林雀蘭│97年10月9 │共借款4次 │王瑞源犯重利罪│
│ │ │日至同年11│,每次各借│,處有期徒刑參│
│ │ │月25日 │3萬元,各 │月,如易科罰金│
│ │ │ │實拿2萬5千│,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30日繳│元折算壹日。 │
│ │ │ │納5,000元 │ │
│ │ │ │利息,收取│ │
│ │ │ │相當於年息│ │
│ │ │ │百分之200 │ │
│ │ │ │。 │ │
├─┼───┼─────┼─────┼───────┤
│2 │李明孺│98年4月間 │共借款2次 │王瑞源犯重利罪│
│ │ │至5月間 │,每次各借│,處有期徒刑參│
│ │ │ │款3萬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各實拿2萬4│,以新臺幣壹仟│
│ │ │ │千元,15日│元折算壹日。扣│
│ │ │ │繳納6,000 │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元利息,收│之物均沒收。 │
│ │ │ │取年息百分│ │
│ │ │ │之480。 │ │
├─┼───┼─────┼─────┼───────┤
│3 │吳美雲│97年11月間│共借款2次 │王瑞源犯重利罪│
│ │ │ │,每次各借│,處有期徒刑參│
│ │ │ │款3萬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前10日繳納│,以新臺幣壹仟│
│ │ │ │6,000元利 │元折算壹日。 │
│ │ │ │息,收取年│ │
│ │ │ │息百分之72│ │
│ │ │ │0;後30日 │ │
│ │ │ │繳納3,000 │ │
│ │ │ │元利息,收│ │
│ │ │ │取年息百分│ │
│ │ │ │之120。 │ │
├─┼───┼─────┼─────┼───────┤
│4 │吳秀美│98年1月至2│共借款10次│王瑞源犯重利罪│
│ │ │月間(見本│,每次借款│,處有期徒刑參│
│ │ │院卷第282 │3萬元,各 │月,如易科罰金│
│ │ │頁) │實拿24,000│,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30日利│元折算壹日。 │
│ │ │ │息6,000元 │ │
│ │ │ │,收取年息│ │
│ │ │ │百分之240 │ │
├─┼───┼─────┼─────┼───────┤
│5 │王志銓│97年6月間 │借款3萬元 │王瑞源犯重利罪│
│ │ │ │,實拿 │,處有期徒刑肆│
│ │ │ │27,000元,│月,如易科罰金│
│ │ │ │30日利息 │,以新臺幣壹仟│
│ │ │ │3000元,收│ │
│ │ │ │取年息百分│ │
│ │ │ │之120 │ │
└─┴───┴─────┴─────┴───────┘
附表二;被告王瑞源、戴秀治共犯重利部分
┌─┬───┬─────┬─────┬───────┐
│編│借款人│借款日期 │借款及利息│主文所宣告之刑│
│號│ │ │計算方式 │及沒收 │
│ │ │ │ │ │
├─┼───┼─────┼─────┼───────┤
│1 │周富驄│97年11月間│借款6萬元 │王瑞源共同犯重│
│ │ │ │,1日利息 │利罪,處有期徒│
│ │ │ │1,200,收 │刑肆月,如易科│
│ │ │ │取年息百分│罰金,以新臺幣│
│ │ │ │之73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戴秀治共同犯重│
│ │ │ │ │利罪,處有期徒│
│ │ │ │ │刑肆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 │李秋玲│98年6月間 │各借款2次 │王瑞源共同犯重│
│ │ │ │,其中1次 │利罪,處有期徒│
│ │ │ │借款3萬元 │刑肆月,如易科│
│ │ │ │,1日利息 │罰金,以新臺幣│
│ │ │ │600元,其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借款2萬 │。扣案如附表三│
│ │ │ │元,1日利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息400元, │。 │
│ │ │ │收取年息百│戴秀治共同犯 │
│ │ │ │分之730 │重利罪,處有期│
│ │ │ │ │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附表三:重利犯行沒收部分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01 │空白本票簿(票號:730322至730325) │1本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預│
│ │ │ │備之物。 │
├──┼─────────────────────┼────┼────────┤
│02 │日仔會卡(未使用) │5盒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預│
│ │ │ │備之物。 │
├──┼─────────────────────┼────┼────────┤
│03 │空白款項借用證 │20張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預│
│ │ │ │備之物。 │
├──┼─────────────────────┼────┼────────┤
│04 │日仔會帳單 │1張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所│
│ │ │ │用之物。 │
├──┼─────────────────────┼────┼────────┤
│05 │圓仔尾帳冊 │1本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所│
│ │ │ │用之物。 │
├──┼─────────────────────┼────┼────────┤
│06 │空白本票 │6本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預│
│ │ │ │備之物。 │
├──┼─────────────────────┼────┼────────┤
│07 │帳冊(重利聯絡簿) │1本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所│
│ │ │ │用之物。 │
├──┼─────────────────────┼────┼────────┤
│08 │名片(已使用日仔會卡),吳秀美、吳美雲各1 │23張 │被告王瑞源所有,│
│ │張供犯罪所用之物、其餘21張供犯罪預備之物。│ │其中2張係供從事 │
│ │ │ │重利犯行所用之物│
│ │ │ │;其中21張係供從│
│ │ │ │事重利犯行預備之│
│ │ │ │物。 │
├──┼─────────────────────┼────┼────────┤
│09 │簿冊(簿冊係記載重利客戶資料) │1本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係供從事重利犯行│
│ │ │ │所用之物 │
├──┼─────────────────────┼────┼────────┤
│10 │NOKIA廠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賭博│
│ │ │ │犯行所用之物。 │
├──┼─────────────────────┼────┼────────┤
│11 │商業本票(空白) │1本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預│
│ │ │ │備之物。 │
├──┼─────────────────────┼────┼────────┤
│12 │款項借用證 │18張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犯行預│
│ │ │ │備之物。 │
├──┼─────────────────────┼────┼────────┤
│13 │放款名片(日仔會卡) │1盒(36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張) │供從事重利犯行預│
│ │ │ │備之物。 │
└──┴─────────────────────┴────┴────────┘
附表四、賭博犯行沒收部分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01 │鍊寶座 │1個 │當場賭博之器具 │
│ │ │ │ │
│ │ │ │ │
├──┼─────────────────────┼────┼────────┤
│02 │鍊寶仁 │5個 │當場賭博之器具 │
│ │ │ │ │
│ │ │ │ │
├──┼─────────────────────┼────┼────────┤
│03 │鍊寶木墊 │1個 │當場賭博之器具 │
│ │ │ │ │
│ │ │ │ │
├──┼─────────────────────┼────┼────────┤
│04 │帆布數字墊 │1個 │當場賭博之器具 │
│ │ │ │ │
│ │ │ │ │
├──┼─────────────────────┼────┼────────┤
│05 │簿冊(簿冊係記載賭客資料、電話) │1本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係供從事賭博犯行│
│ │ │ │所用之物。 │
├──┼─────────────────────┼────┼────────┤
│06 │NOKIA廠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重利、賭博│
│ │ │ │犯行所用之物。 │
├──┼─────────────────────┼────┼────────┤
│07 │裝鍊寶用拉鍊袋 │1個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賭博犯行所│
│ │ │ │用之物。 │
├──┼─────────────────────┼────┼────────┤
│08 │賭場帳冊 │1本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賭博犯行所│
│ │ │ │用之物。 │
├──┼─────────────────────┼────┼────────┤
│09 │賭場每日工作人員及其他開銷明細表 │1張 │被告王瑞源所有,│
│ │ │ │供從事賭博犯行所│
│ │ │ │用之物。 │
└──┴─────────────────────┴────┴────────┘
附表五:其他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01 │吳秀美款項借用證(180,000元) │1張 │
├──┼─────────────────────┼────┤
│02 │吳秀美本票(票號:750952、面額60,000元;票│2張 │
│ │號377315、面額180,000元 │ │
├──┼─────────────────────┼────┤
│03 │李秋玲4087-WL行照影本 │1張 │
├──┼─────────────────────┼────┤
│04 │李秋玲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
├──┼─────────────────────┼────┤
│05 │李秋玲本票(票號:531347、面額60,000元) │1張 │
├──┼─────────────────────┼────┤
│06 │李秋玲款項借用證(60,000元、60,000元、 │3張 │
│ │36,000元) │ │
├──┼─────────────────────┼────┤
│07 │李秋玲汽車委賣合約書 │1張 │
├──┼─────────────────────┼────┤
│08 │梁劭潔健保卡 │1張 │
├──┼─────────────────────┼────┤
│09 │梁劭潔身分證 │1張 │
├──┼─────────────────────┼────┤
│10 │梁劭潔款項借用證(120,000元) │1張 │
├──┼─────────────────────┼────┤
│11 │梁劭潔本票(票號:750953、面額120,000元) │1張 │
├──┼─────────────────────┼────┤
│12 │陳俊偉身分證影本 │1張 │
├──┼─────────────────────┼────┤
│13 │林雀蘭本票(票號:531333、面額60,000元;票│4張 │
│ │號:531335、面額60,000元;票號:531337、 │ │
│ │面額60,000元;票號:730276、面額60,000元)│ │
├──┼─────────────────────┼────┤
│14 │陳志生本票(票號:377316、面額60,000元) │1張 │
├──┼─────────────────────┼────┤
│15 │陳志生款項借用證 │1張 │
├──┼─────────────────────┼────┤
│16 │江張喜美本票(票號:730303至730321、面額每│19張 │
│ │張均10,000元) │ │
├──┼─────────────────────┼────┤
│17 │江張喜美(票號:531334、面額5,000元;票號 │2張 │
│ │:592535、面額2,000元) │ │
├──┼─────────────────────┼────┤
│18 │江張喜美欠款協議書 │1張 │
├──┼─────────────────────┼────┤
│19 │林瑞森本票(票號:757233、面額54,000元) │1張 │
├──┼─────────────────────┼────┤
│20 │陳茂益本票(票號:531342、面額60,000元) │1張 │
├──┼─────────────────────┼────┤
│21 │李明孺本票(票號:730292、面額60,000元) │1張 │
├──┼─────────────────────┼────┤
│22 │李明孺款項借用證 │1張 │
├──┼─────────────────────┼────┤
│23 │龔惠如本票(票號:377303、面額240,000元) │1張 │
├──┼─────────────────────┼────┤
│24 │龔惠如資料 │1張 │
├──┼─────────────────────┼────┤
│25 │熊國禎本票(票號:730290、面額200,000元; │2張 │
│ │票號:377308、面額93,800元) │ │
├──┼─────────────────────┼────┤
│26 │熊國禎款項借用證 │2張 │
├──┼─────────────────────┼────┤
│27 │羅仲權本票(票號:531329、面額60,000元) │1張 │
├──┼─────────────────────┼────┤
│28 │王志銓本票(票號:074152、面額30,000元;票│2張 │
│ │號:074153、面額30,000元) │ │
├──┼─────────────────────┼────┤
│29 │吳美雲款項借用證 │1張 │
├──┼─────────────────────┼────┤
│30 │彰化銀行支票(票號:CF0000000、面額18,000 │4張 │
│ │元;票號:CF0000000、面額18,000元;票號: │ │
│ │CF0000000、面額60,000元;票號:CF0000000、│ │
│ │面額60,000元) │ │
├──┼─────────────────────┼────┤
│31 │樹林農會支票(票號:FA0000000、面額80,000 │1張 │
│ │元) │ │
├──┼─────────────────────┼────┤
│32 │嘉義三信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4張 │
│ │AG0000000、AG0000000;面額每張均60,000元)│ │
├──┼─────────────────────┼────┤
│33 │吳美雲身分證影本 │1張 │
├──┼─────────────────────┼────┤
│34 │吳美雲本票(票號592531、面額60,000元; │2張 │
│ │730291、面額180,000元) │ │
├──┼─────────────────────┼────┤
│35 │張麗娟陽信銀行支票(票號:AC0000000、面額 │1張 │
│ │210,000元) │ │
├──┼─────────────────────┼────┤
│36 │張麗娟嘉市三信支票(票號:AG0000000、面額 │2張 │
│ │210,000元;AG0000000、面額176,000元) │ │
├──┼─────────────────────┼────┤
│37 │張麗娟本票(票號:592533、面額176,000元; │4張 │
│ │票號:592534、面額420,000元;票號:592537 │ │
│ │、面額450,000元、票號:592538、面額176,000│ │
│ │元) │ │
├──┼─────────────────────┼────┤
│38 │張麗娟欠款協議書 │1張 │
├──┼─────────────────────┼────┤
│39 │帳款手冊 │1本 │
├──┼─────────────────────┼────┤
│40 │竹製耙子 │1支 │
├──┼─────────────────────┼────┤
│41 │手電筒 │2支 │
├──┼─────────────────────┼────┤
│42 │計算機 │1台 │
├──┼─────────────────────┼────┤
│43 │橡皮筋 │1包 │
├──┼─────────────────────┼────┤
│44 │NOKIA廠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45 │新臺幣 │95,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