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自不對被告邱銀海宣告沒收。
⒊被告曾怡智於本案分得3,000元之報酬,被告蔡金城載運、傾 倒一台車之廢棄物前後獲得3萬5,000元之差額利益,此情均 為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案,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至被告廖介山固坦承上開犯罪事實,惟辯稱:本案原本預計 可以跟廢棄物來源拿到3萬8,000元,到護生段土地後我有給 現場的人2萬2,000元,這是我自己先付的,後來因為出事了 ,我要去找廢棄物來源者,就找不到人了,所以沒有拿到3 萬8,000元等語,復查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使本院認定被 告廖介山於此部分確實有獲得報酬之事實,此部分自不對被 告廖介山宣告沒收。另扣案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 00000000)為被告廖介山供本案聯繫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14顆口徑12GAUGE制式子彈、14顆非制式子彈,其中5 顆口徑12GAUGE制式子彈、5顆非制式子彈均經採樣試射,鑑 定結果具殺傷力,惟因實施鑑驗試射而已裂解喪失子彈結構 及功能,已非違禁物,自毋庸宣告沒收。剩餘未試射之口徑 12GAUGE制式、非制式子彈各9顆,核與上開經試射之口徑12 GAUGE制式、非制式子彈,其等外觀、大小均相同(參見警 卷一第203-203頁反面照片),應為同批製造,可推認該未 試射之口徑12GAUGE制式、非制式子彈各9顆,亦均具殺傷力 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被告邱銀海於偵查中已自動繳回犯罪事實五即附表四所示之 全部犯罪所得,已如前述,雖仍應沒收,但已無追徵之必要 ,此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沒收時加以審酌,附此敘明。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議賢與被告邱銀海、朱宏揚、林秉弘 等人除延續上開犯罪事實一之犯意聯絡及分工外,另由被告 林秉弘、朱宏揚招攬同案被告謝廣鑫、被告曾怡智,由同案 被告謝廣鑫、被告曾怡智負責依被告朱宏揚、林秉弘指示, 在護生段土地附近接應、引導非法業者將運載廢棄物之車輛 駛至護生段土地上傾倒,或在現場擔任把風、照應等工作。 被告林秉弘、朱宏揚、曾怡智及同案被告謝廣鑫等人旋於11 0年7月17日晚間7時時21分許起至翌(18)日凌晨0時許,共同 在護生段土地附近道路接應、引導被告廖介山、蔡金城等4 名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使被告廖介山等人得以將車上所運 載之土方、塑膠、木材、磚塊等混合廢棄物傾倒在護生段土 地上共4車次,其後由被告林秉弘代表向被告廖介山等人收
取合計8萬元之費用,因認被告邱議賢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邱議賢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一所示證據資料 ,以及被告邱議賢是延續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意,而參 與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護生段土地回填廢棄物之犯行等事由 ,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邱議賢堅詞否認有何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回填 護生段土地之犯行,辯稱:我只有參與犯罪事實一所示深坑 段土地的部分,我沒有參與犯罪事實二護生段土地回填部分 ,我在護生段土地被員警查獲,是因為我姊姊邱鈺琇在護生 段土地有種植檳榔,當天我是要幫忙去載檳榔,但路上都是 土,車子進不去,所以我發動挖土機把土清到旁邊,讓車可 以過,發動的時候警察就來了,其他被告所回填的地點在護 生段土地更深處,我是他們回填完畢後過兩天才到達現場, 我去的時候確實有看到垃圾,但已經回填完畢等語(本院卷 一第231頁)。經查:
㈠證人邱鈺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案發日即110年7月17日 、18日前,在護生段土地種植檳榔,護生段土地是我父親即 邱銀海以朋友張OO名義承租,我跟我父親一人一半,他種香 蕉我種檳榔,直到本案發生後地主叫我移走檳榔苗為止;11 0年7月19日當天是我叫被告邱議賢去護生段土地載檳榔苗, 我先生凃景騰也在場,抵達現場後發現怪手有一點擋到車子 經過的路,路面也有一些土,車子沒有辦法走,所以要被告 邱議賢開怪手稍微把路弄乾淨一點;被告邱議賢當天(即11 0年7月19日)之前沒有自己去過護生段土地,因為我沒有在 護生段土地遇過被告邱議賢獨自前往等語(本院卷一第283- 293頁)。證人凃景騰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110年7月19日 當天我跟被告邱議賢一起前往護生段土地搬運檳榔苗,當時 有怪手擋在路中間,我們要進去工作,剛好被告邱議賢會開
怪手,所以就請他把怪手開走,怪手移到旁邊後警察就來了 等語(本院卷一第294-302頁),核與證人邱鈺琇上開證述 內容大致相符,可知被告邱議賢於110年7月19日當天,與證 人邱鈺琇、凃景騰共同前往護生段土地,目的是搬運檳榔苗 ,抵達現場時見及挖土機擋住車輛出入,且路上有雜土須移 除,從而由現場會操作挖土機之被告邱議賢發動處理,移置 完畢後員警隨即到場之事實,是被告邱議賢上開辯稱並非斷 然無據。
㈡又於110年7月17日、18日載運廢棄物前往傾倒之司機即被告 蔡金城,經本院轉換為證人訊問時證稱:印象中,我沒有看 過被告邱議賢,當天是被告廖介山用無線電引導我進入傾倒 處,倒完廢棄物後是林秉弘跟我收取費用,開怪手的人大概 40、50歲,並不是在庭的被告邱議賢,因為怪手司機沒有他 這麼瘦,當天我車子沒辦法倒車時,有下車跟怪手司機交談 ,看起來就是40幾歲,應該多被告5-6歲,我沒有必要替被 告作偽證等語(本院卷一第394-399頁),是被告蔡金城明 確證稱110年7月17日、18日當天操作挖土機的司機並非被告 邱議賢,審酌被告蔡金城與被告邱議賢原素不相識,亦無交 情或恩怨,實無坦護被告邱議賢,而作出虛偽供述致自身陷 於偽證罪追訴等不利地位之動機或目的,又被告蔡金城明確 指稱其係依據所見身形、外觀年齡等五官感受,認定被告邱 議賢並非現場之挖土機司機,其上開證詞內容並非全然無據 ,亦堪以採信。
㈢復參以卷內並無其他足以證明被告邱議賢於110年7月17日、1 8日,在護生段土地現場操作挖土機掩埋廢棄物之事實。縱 被告邱議賢於110年7月19日為員警當場查獲操作挖土機之行 為,然該查獲時點距離110年7月17日、18日護生段土地廢棄 物回填完畢,已相隔1日,又被告邱議賢操作挖土機進行之 事務,是否與本案護生段土地回填廢棄物之情節相關,而足 以推認被告邱議賢確實參與上開犯罪事二所載回填廢棄物之 犯行,亦屬可議。
五、綜上所述,本案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均不足以證 明被告邱議賢確有上開參與犯罪事實二所示護生段土地回填 廢棄物之犯行,而使本院形成被告邱議賢有罪之心證且達到 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則被告邱議賢此部分犯罪既屬不能證 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至三部分)
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110聲搜字719號)(警卷一3-4反)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邱銀海)(嘉義縣○○鄉○○00000號議員服務處)(警卷一29-32、110偵字10910號卷一63-69) 3、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廖OO與張OO0000000000)(警卷一67-70反、110偵字10910號卷○000-000、000-000) 4、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邱銀海與朱宏揚0000000000)(警卷○000-000反、110偵字10910號卷○000-000) 5、土地租賃契約書(張OO、呂OO)(109/8/1-113/8/1)(護生段160、163地號)(警卷一78-79反) 6、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110/7/29)(稽查編號0000000000)(地點:中埔鄉金蘭村護生段160地號)(警卷一80-80反、98-98反) 7、林秉弘提供之雇主名片、現場照片(110/7/18、110/7/17中埔鄉金蘭村金蘭54號附近)、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9張(警卷一83-87反、110偵字10910號卷○000-000) 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110/12/29環署督字0000000000號)及檢送之 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00/11/23)(中埔鄉護生段160、163地號)及所附現場照片12張 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00/11/23)(嘉義縣○○鄉○○段○○00地號)及所附現場照片22張、嘉義縣○○鄉○○段○○00地號開挖紀錄表(110/11/23)(警卷○000-000) 9、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上網歷程(曾怡智)(警卷○000-000反、111偵字1266號81-82) 10、土地租賃契約書(邱銀海、呂OO)(107/10/31-108/11/1)(中埔鄉護生段160、163地號)(警卷○000-000) 11、嘉義縣政府函(110/10/19府水政字0000000000號)及檢送本府110/9/14辦理有關據報本縣○○鄉○○段00地號土地,疑似回填廢棄物1案會勘紀錄(含現場照片及回填物料來源證明文件)(警卷三26-47、110偵字10910號卷二51-69)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品目錄表(林秉弘)(警卷○000-000) 13、通聯紀錄及上網歷程(林秉弘0000000000)(警卷○000-000、110偵字11652號000-000) 14、陳情書(110/7/12)(110他字1171號1-17、62-70) 15、陳情書(110/5/20)(110他字1171號35-43) 16、嘉義縣環保局政風室函(110/7/28嘉環政室字0000000000號)及所附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110/5/21)(稽查編號0000000000)(地點:嘉義縣○○鄉○○段00地號)、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6張、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序號109N0000-00000000)(000他字1171號25-29) 17、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嘉義縣○○鄉○○段00地號)(110他字1171號31) 18、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110/7/6)(稽查編號0000000000)(嘉義縣○○鄉○○段00地號)、110/7/6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6張(110他字1171號58-59) 19、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邱銀海)(警卷一48) 2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邱銀海)(嘉義縣○○鄉○○00000號前BDD-6691號、朴子市○○○路○段0號319室)(警卷一49-55) 21、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廖OO與0000000000邱銀海)(警卷一66-66反) 22、嘉義縣○○地○○○○○地○○○○0○○鄉○○村○○段000地號)(警卷一77) 23、現場照片(中埔鄉金蘭村金蘭54號)(警卷一81、99) 24、員警說明(警卷一82、100) 25、通聯紀錄(0000000000邱銀海)(警卷一88) 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邱銀海指認張OO)(警卷○000-000反) 27、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邱銀海與0000000000廖OO、駱光民0000000000、0000000000)(警卷○000-000反) 28、通訊監察譯文(駱光民0000000000與林秉弘0000000000、朱宏揚0000000000)(警卷一109) 2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邱銀海指認朱宏揚、林秉弘) (警卷○000-000反) 30、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邱銀海與0000000000)(警卷○000-000反) 31、通訊監察譯文(張OO0000000000與0000000000邱銀海、0000000000、0000000000廖OO)(警卷○000-000反) 32、曾怡智與邱銀海影像對話譯文(0000000000廖OO手機擷取)(警卷○000-000) 00、曾怡智與邱銀海影像對話截圖(警卷一166反-167) 34、嘉義縣○○鄉○○段○○00地號現場照片(110/9/14) (警卷一238反) 35、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110/7/20)(稽查編號0000000000)(地點:中埔鄉金蘭村護生段160地號)(警卷○000-000反、254-254反) 36、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110/7/27)(稽查編號0000000000)(地點:中埔鄉金蘭村護生段160地號)(警卷○000-000反、255-255反) 37、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掩埋廢棄物案督察紀錄(2021/11/23)(警卷二186) 38、110/11/23護生段160地號現場開挖照片4張(警卷○000-000) 00、協議書(呂OO、張OO)(110/9/9)(警卷○000-000反) 4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駱光民指認邱銀海、駱光民指認朱宏揚)(警卷三87-88反、警卷三94-95反) 41、駱光民與朱宏揚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警卷○000-000反) 42、嘉義縣○○鄉○○段00地號事業廢棄物稽查督察紀錄(2021/11/23)(駱光民)(警卷三107) 43、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林秉弘)(警卷三178) 4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秉弘指認邱銀海、朱宏揚、駱光民、邱議賢、曾怡智) 警卷○000-000反、192-193反、200-201反、202-203反、235-236反) 45、林秉弘0000000000手機照片截圖(警卷三280) 46、林秉弘0000000000手機LINE聯絡人截圖(駱光民對話紀錄刪除、邱銀海、邱議賢遭封鎖)(警卷三282) 47、110/11/23深坑段67地號現場開挖照片5張(警卷四22-24) 48、通訊監察譯文(駱光民0000000000與0000000000王柏旻)(警卷○000-000反) 49、王柏旻手機與暱稱「LV」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警卷○000-000) 5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曾怡智指認邱銀海、林秉弘、朱宏揚、謝廣鑫)(警卷○000-000反、227-228反、229-230反、247-248反) 51、中埔鄉金蘭村附近01-AJ等砂石車監視器照片(110/7/17)(警卷五21反-23反、82反-83反) 5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廖介山指認朱宏揚)(110/11/23)(警卷五69-70反、114-115反) 53、案發現場衛星圖(警卷五82) 54、護生段160地號地籍圖(警卷五84) 5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1-AJ營業半拖車) (警卷五88) 5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696-JB營業貨運曳引車)(警卷五89) 5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廖介山指認朱宏揚)(111/1/18)(警卷五98-99反) 5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金城指認廖介山)(警卷六15-16反) 5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KEJ-6030自用曳引車)(警卷六35) 6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3-QW營業半拖車) (警卷六36) 6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10聲監字348號)、電話附表(0000000000) (000廉立字323號證據卷71-72) 6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10聲監續字555號)、電話附表(0000000000)(000廉立字323號證據卷73-74) 63、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廖OO與0000000000邱銀海)(113廉立字323號證據卷75-87、000-000) 6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10聲監字343號)、電話附表(0000000000)(000廉立字323號證據卷000-000) 6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10聲監續字553號)、電話附表(0000000000)(000廉立字323號證據卷000-000) 66、刑事答辯狀(邱銀海)(111/4/19)附:110年度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表(農產業)、護生段160、163地號土地租用契約第1頁(111偵字2185號000-000) 6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522號)(邱銀海)( 111偵字4319號23-59) 68、邱銀海扣案物品照片(111偵字4319號31-61) 6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526號)(張OO) (111偵字4319號81) 70、張OO扣案物品照片(111偵字4319號83-85) 7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542號)(林秉弘) (111偵字4319號97) 72、林秉弘扣案物品照片(111偵字4319號99) 7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549號)(邱銀海) (111偵字4319號127) 74、邱銀海扣案手機等物品照片(111偵字4319號000-000) 00、扣押物品清單(113保管檢字46號)(本院卷一73-76、79-82) 7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522號)(邱銀海)(本院卷一77) 附表二(犯罪事實四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1/1/18刑鑑字0000000000號)(警卷○000-000反)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110/12/2中市警鑑字0000000000號)檢送邱銀海涉槍砲案證物採驗報告、採驗照片24張(警卷○000-000) 3、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現場照片6張(嘉義縣○○鄉○○村0鄰0000號)(警卷○000-000)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1彈保字9號)(邱銀海)(110偵字10910號卷三401) 5、邱銀海扣案子彈照片(110偵字10910號卷三403) 附表三(犯罪事實五部分)
1、嘉義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邱鈺琇、林OO)(警卷二142) 2、公費助理聘書(林OO)(警卷二143) 3、邱OO臺灣銀行嘉義分行(議員助理費薪資帳戶)金流進出分析表(警卷六90-94) 4、嘉義縣議會邱銀海網路資料(廉政署移送卷281) 5、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邱銀海)(107-109年)(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6、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陳OO)(107-109年)(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7、陳OO臺灣銀行太保分行(議員助理費薪資帳戶)金流進出分析表(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8、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函(110/10/22太保營密字00000000000號)及檢送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陳OO)(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9、嘉義縣議會檢附資料函(110/11/23)及所附之邱銀海議員公費助理名冊及薪資轉帳帳號(任期107/12/25-110年11月)等資料(含:嘉義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邱銀海)、聘書、臺銀存摺封面影本)、嘉義縣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薪資所得清冊、薪資轉帳明細、嘉義縣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107/12/25-110年11月)、嘉義縣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扣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0、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陳OO)(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1、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邱OO)(107-109年)(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2、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函(110/10/5嘉義營字00000000000號)檢送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邱OO)(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3、邱OO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4、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函(110/10/1嘉義營字00000000000號)及檢送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邱鈺琇)(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5、宋文貴駕駛車輛接送邱OO前往中埔地區之ETC紀錄分析表(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6、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28總發字0000000000號)及檢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AHX-9865、BHS-3666)(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7、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邱OO)(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8、邱OO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上網歷程(2020/10/14-2021/2/13) (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19、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函(110/12/2太保營密字00000000000號)及檢送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開戶資料)、印鑑卡、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林OO) (廉政署移送卷000-000) 20、嘉義縣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名冊、嘉義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邱銀海)(警卷○000-000、000-000) 21、108年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扣繳憑單(警卷二145) 22、林OO台銀帳戶明細(存摺內頁影本) (警卷二164) 2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569號)(邱銀海)(111偵字2185號69) 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524號)(林OO)(111偵字4319號73) 25、林OO扣案物品照片(111偵字4319號75) 26、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函(110/10/22太保營密字00000000000號)檢送: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開戶資料)、本票背面資料(邱銀海)(113廉立字323號證據卷297-301) 附表四
編號 人頭助理 聘任時間 薪資帳戶帳號 議會核發補助費用 廖OO薪資 服務處零用金 實際詐領所得 1 陳OO 107.12.25~ 108.04.30 000000000000 174,032 104,000 20,000 174,032-104,000-20,000 =50,032 2 邱OO 108.05.01~ 109.12.31 000000000000 882,690 158,000 22,000 882,690-158,000-22,000 =702,690 3 林OO 110.08.01~ 110.11.30 000000000000 156,624 0 0 156,624 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金額總計 909,346 註: 1.嘉義縣議會核發陳OO助理薪資(14,032+160,000=174,032): (1)107年度:按比例核發之公費助理薪資9,032+春節慰勞金5,000=14,032。 (2)108年度:40,000*4=160,000。 2.嘉義縣議會核發邱OO助理薪資(353,124+529,566=882,690): (1)108年度:(39,236*8=313,888)+春節慰勞金39,236=353,124。 (2)109年度:(39,236*12=470,832)+春節慰勞金58,734=529,566。 3.嘉義縣議會核發林OO助理薪資:39,156*4=156,624。 4.廖OO擔任私聘助理期間(108.01~108.04)之每月薪資及邱銀海服務處零用金(108.01~108.04)之每月支出:於陳OO掛名人頭助理期間,其帳戶均由邱銀海保管和使用,且該帳戶於議會核發公費助理薪資後均遭全數領出,故可認定該領出之薪資係作為支付廖OO每月薪資之用,因此該段期間總計支付私聘助理薪資26,000*4=104,000;另上開期間,邱銀海又從陳OO之帳戶中,提領部分款項(即5,000元)作為支付服務處零用金之用,故該段期間總計支付服務處零用金為5,000*4=20,000。 5.廖OO擔任私聘助理期間(108.05~109.12)之每月薪資及邱銀海服務處零用金(108.05~109.12)之每月支出:於邱OO掛名人頭助理期間,其帳戶均由邱OO自己保管和使用,且該帳戶僅有108年6月、8月、9月、12月、109年3月及8月有將每月39,236元之公費助理薪資匯款其中3萬元至邱銀海名下之帳戶或提領現金3萬元交付予邱銀海,故可認定匯入邱銀海名下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予邱銀海之3萬元(含私聘助理薪資及服務處零用金支出)款項係作為支付私聘助理薪資26,000(108年私聘助理薪資)*4+27,000(109年私聘助理薪資)*2=158,000;另上開期間,邱銀海又從邱OO所匯款或提領之3萬元款項中,撥付部分款項作為邱銀海服務處零用金使用,故該段期間總計支付服務處零用金為(30,000-26,000)*4+(30,000-27,000)*2=22,000。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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