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海洛因8 包;附表二編號3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 包,業 經鑑定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詳附表四), 此有107 年1 月26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 字第1070003805號)、107 年1 月19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鑑定書、107 年2 月8 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刑鑑字第1070003809號)等件在卷可稽(見7321號 偵卷第17頁;7320號偵卷第34、3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上 開海洛因外包裝袋8 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7 個(1 + 6 ),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功用,為被告所有便 利其持有毒品所用之物,足認其與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 他命並無不可析離之關係,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二、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3」扣得之電子磅秤各1 個 ,分裝袋各1 包,此有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1 份存卷可參( 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3 號卷㈠第41頁),均係被告所有 ,供被告於販毒所使用之物品,業據被告林宗憲、王昱珝供 陳在案(見107 年度訴緝字第16號卷第205 、216 頁;107 年度訴字第363 號卷㈡第26、37頁),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未扣案之行動電話4 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係供被告林宗 憲本件販賣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各行動電話之使用情形,分 別詳如附表一、三所示),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林宗憲販賣毒品之不法所得(詳如附表一、三所示), 業據被告林宗憲於本案審理中供承明確(見本院107 年度訴 緝字第16號第222-226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25號卷第169 -173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將該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於被告販賣毒品之各該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五、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又刑法於上揭修法時,業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 律效果,與修正前刑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 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無庸再重複於被 告定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所屬
法院105 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六、被告林宗憲就附表一之犯行中,最後一次犯行為106 年2 月 21日(附表一編號10),嗣經警於106 年6 月19日下午1 時 35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 號前,另案緝獲林宗憲, 並扣得海洛因2 包(毛重共計2.13公克)、安非他命1 包( 毛重2.73公克)、毒品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 台、斜削吸 管2 支、海洛因殘渣袋1 個、針筒1 支、手機3 支(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物。被告林宗憲雖 供稱乃係販賣毒品所剩下,及供毒品所用之工具等語(見10 7 年度訴緝字第16號卷第216 頁)。然查,附表一之犯行中 ,並無販賣海洛因犯行,故上開海洛因顯與本案無關;且細 繹各犯行情節、時間及地點,上開扣押物乃係於106 年6 月 19日始遭查獲扣案,於時空上已與附表一之毒品犯行難以合 理認定其關聯性,遂難以認定與附表一之犯行有關,故此部 分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然被告林宗憲就此部分另涉及其 他不法,則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咨泓追加起訴,由經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7年度訴緝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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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人│對 象│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新臺幣)或施用情狀│所處之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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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宗憲│葉冠傑│林宗憲於106 年1 月22日2 月晚間7 時9 分許,│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葉冠傑持用之│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相約在嘉義│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縣太保市北港路二段「嘉義交流道」附近,以20│九0三二六七四八一號SIM 卡│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葉冠傑,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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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宗憲│張瑋哲│林宗憲於106年1月9日上午9時21分許,持用門號│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瑋哲持用之門號0970│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729411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相約在林宗憲位於嘉│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義縣朴子市住家門口,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九六六三七六四五一號SIM 卡│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予張瑋哲,銀貨兩訖完│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成交易。 │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3 │林宗憲│廖麗捐│林宗憲於106年1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由廖麗│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捐以公用電話與林宗憲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話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水上鄉水上分局附近7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11 便利超商,以17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九八三六九七0二三號SIM 卡│
│ │ │ │甲基安非命1 包予廖麗捐,銀貨兩訖完成交易。│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柒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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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宗憲│廖麗捐│林宗憲於106年1月31日晚間10時48分許,由廖麗│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捐以公用電話與林宗憲使用之上述電話聯繫後,│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相約在嘉義縣朴子市自來水廠附近,以1700元價│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 包予廖麗捐,銀│九八三六九七0二三號SIM 卡│
│ │ │ │貨兩訖完成交易。 │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壹仟柒佰元,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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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宗憲│廖麗捐│林宗憲於106年2月2日晚間9時37分許,由廖麗捐│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以公用電話與林宗憲使用之上述電話聯繫後,相│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約在嘉義縣朴子市自來水廠附近,以1700元價格│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 包予廖麗捐,銀貨│九八三六九七0二三號SIM 卡│
│ │ │ │兩訖完成交易。 │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壹仟柒佰元,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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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宗憲│廖麗捐│林宗憲於106年2月3日晚間9時16分許,由廖麗捐│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以公用電話與林宗憲使用之上述行動電話聯繫後│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相約在嘉義縣朴子市長庚醫院附近,以1700元│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 包予廖麗捐,│九八三六九七0二三號SIM 卡│
│ │ │ │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壹仟柒佰元,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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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宗憲│廖麗捐│林宗憲於106年2月4日晚間6時48分許,由廖麗捐│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以公用電話與林宗憲使用之上述行動電話聯繫後│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相約在嘉義縣朴子市自來水廠附近,以1700元│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 包予廖麗捐,│九八三六九七0二三號SIM 卡│
│ │ │ │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壹仟柒佰元,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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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宗憲│廖麗捐│林宗憲於106年2月6日晚間9時2分許,由廖麗捐 │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以公用電話與林宗憲使用之上述行動電話聯繫後│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麻魚寮全家便利超商附近│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以2000元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 包│九八三六九七0二三號SIM 卡│
│ │ │ │予廖麗捐,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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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宗憲│郭建興│林宗憲於106年2月18日下午5時19分許,持用門 │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郭建興持用之門號09│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太保│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市麻魚寮南新派出所附近,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九0三0七三三四0號SIM 卡│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郭建興,銀貨兩│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訖完成交易。 │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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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宗憲│郭建興│林宗憲於106年2月21日下午6時7分許,持用門號│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郭建興持用之門號0903│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07334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麻魚寮南新派出所附近,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九0三0七三三四0號SIM 卡│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郭建興,銀貨兩訖│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完成交易。 │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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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宗憲│涂啓堂│林宗憲於106年1月8日下午6時37分許,持用門號│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涂啓堂持用之門號0989│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602751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故宮南院附近,以9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九0三二六七四八一號SIM 卡│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涂啓堂,銀貨兩訖完成交易│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
│ │ │ │。 │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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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宗憲│涂啓堂│林宗憲於106年1月17日上午9時9分許,持用門號│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涂啓堂持用之門號0989│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602751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故宮南院附近,以9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九0三二六七四八一號SIM 卡│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涂啓堂,銀貨兩訖完成交易│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
│ │ │ │。 │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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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宗憲│涂啓堂│林宗憲於106年1月28日下午7時23分許,持用門 │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涂啓堂持用之門號 │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太│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
│ │ │ │保市故宮南院附近,以9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九0三二六七四八一號SIM 卡│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涂啓堂,銀貨兩訖完成│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
│ │ │ │交易。 │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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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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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人│對象 │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新臺幣)或施用情狀│所處之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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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宗憲│未遂 │林宗憲、王昱珝基於營利之意圖,共同基於販賣│林宗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王昱珝│ │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晚間9 │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 │ │時許,先約王昱珝至嘉義縣太保市北新里18鄰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
│ │ │ │山路一段228 巷19弄33號8 樓2 租屋處內,交付│銷燬(詳附表四編號1);扣│
│ │ │ │新台幣(下同)14萬元予王昱珝,並告知王昱珝│案之電子磅秤壹個及分裝袋壹│
│ │ │ │販賣毒品者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瓜」通│包,均沒收。 │
│ │ │ │訊軟體之聯繫方式後,由王昱翔駕駛車牌號碼 │王昱珝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AMP-1782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高雄市梓官區大舍│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南路2 號7-11便利超商前,雙方於24日凌晨2 時│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 │ │ │32分許,在該處碰面後,王昱珝隨即將現金14萬│(詳附表四編號1);扣案之│
│ │ │ │元交予「西瓜」,並在「西瓜」之要求下,一同│電子磅秤壹個及分裝袋壹包,│
│ │ │ │前往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東路90巷與永生巷口處旁│均沒收。 │
│ │ │ │廟前,「西瓜」遂於20分鐘後,將一包等值之第│ │
│ │ │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交給王昱珝帶回予林宗憲,做│ │
│ │ │ │為林宗憲日後伺機販賣之用,嗣後於106 年11月│ │
│ │ │ │24日凌晨3 時23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中山路一│ │
│ │ │ │段228 巷19弄26號前,為警攔檢,經王昱珝同意│ │
│ │ │ │後,查扣安非他命1 包(毛重約253 公克)、電│ │
│ │ │ │子磅秤1 台、分裝袋1 包等物,因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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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宗憲│未遂 │林宗憲個人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內│林宗憲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 │ │ │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育│,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新」之成年男子連繫後,雙方約定於106 年11月│扣案之海洛因捌包(詳附表四│
│ │ │ │27日晚間10時許,在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某位姓│編號2),均沒收銷燬;扣案│
│ │ │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同」之成年男子家中見面│之電子磅秤壹個及分裝袋壹包│
│ │ │ │,以15萬元之代價,向「育新」購買約35公克海│,均沒收。 │
│ │ │ │洛因,之後林宗憲再伺機欲分裝成1 包(約3.5 │ │
│ │ │ │公克重量),以1 萬6 千元之價格販售,因而未│ │
│ │ │ │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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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宗憲│未遂 │林宗憲個人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內 │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 │ │ │通訊軟體FACETIM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 │ │「車畚斗」之成年男子連繫後,雙方約定於106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詳│
│ │ │ │年11月28日凌晨零時許,在高雄市梓官區中正路│附表四編號3),均沒收銷燬│
│ │ │ │某處見面,以14萬元之代價,向「車畚斗」購買│;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個及分裝│
│ │ │ │約25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後林宗憲再伺機欲│袋壹包,均沒收。 │
│ │ │ │分裝成小包裝,每1 包約3.5 公克重,以3500元│ │
│ │ │ │之價格販售,因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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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宗憲│無 │林宗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林宗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許,│期徒刑玖月。 │
│ │ │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御宿汽車旅館」│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
│ │ │ │303 號房內,將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 │
│ │ │ │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煙之方式,同時施│ │
│ │ │ │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附表三: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
│編號│行為人│對 象│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新臺幣)或施用情狀│所處之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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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宗憲│侯嘉南│林宗憲於106 年10月31日2 時41分許,持用門號│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置通訊軟體LINE)與│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行│
│ │ │ │侯嘉南聯繫後,相約在嘉義市○○路○道○號交│動電話壹支(含0九0三0一│
│ │ │ │流道附近,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二一七0號SIM 卡壹張)販賣│
│ │ │ │安非他命1 包予侯嘉南,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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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宗憲│侯嘉南│林宗憲於106年11月5日18時34分許,持用門號09│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置通訊軟體LINE)與侯│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行│
│ │ │ │嘉南聯繫後,相約在嘉義市西區自強街全家超商│動電話壹支(含0九0三0一│
│ │ │ │附近,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二一七0號SIM 卡壹張)販賣│
│ │ │ │他命1 包予侯嘉南,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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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宗憲│黃乙芳│林宗憲於106 年10月21日11時10分許,持用門號│林宗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置通訊軟體LINE)與│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行│
│ │ │ │黃乙芳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政府附近摩登大樓│動電話壹支(含0九0三0一│
│ │ │ │樓下,以2500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二一七0號SIM 卡壹張)販賣│
│ │ │ │包予黃乙芳,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 │ │ │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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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宗憲│黃乙芳│林宗憲於106 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持用門號│林宗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置通訊軟體LINE)與│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行│
│ │ │ │黃乙芳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政府附近摩登大樓│動電話壹支(含0九0三0一│
│ │ │ │樓下,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二一七0號SIM 卡壹張)販賣│
│ │ │ │他命1 包予黃乙芳,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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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宗憲│許堯萍│林宗憲於106年11月8日1時15分許,持用門號090│林宗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置通訊軟體LINE)與許 │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案之行│
│ │ │ │堯萍聯繫後,相約在雲林縣○○鄉○道00號快速│動電話壹支(含0九0三0一│
│ │ │ │道路上附近,以15000 元之價格同時販賣第一級│二一七0號SIM 卡壹張)販賣│
│ │ │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許堯萍,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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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宗憲│呂淑寧│林宗憲於106年9月底某日23時許,持用門號0903│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012170號行動電話(內置通訊軟體LINE)與呂淑│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行│
│ │ │ │寧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麻魚寮麻太公路│動電話壹支(含0九0三0一│
│ │ │ │旁萊爾富超商旁,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二一七0號SIM 卡壹張)販賣│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呂淑寧,銀貨兩訖完成交│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 │ │ │易。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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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宗憲│呂淑寧│林宗憲於106年11月14日23時許,持用門號 │林宗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置通訊軟體LINE)與│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行│
│ │ │ │呂淑寧聯繫後,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麻魚寮麻太│動電話壹支(含0九0三0一│
│ │ │ │公路旁萊爾富超商後方「鼎新宮」前,以2000元│二一七0號SIM 卡壹張)販賣│
│ │ │ │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呂淑│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 │ │ │寧,銀貨兩訖完成交易。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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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宗憲│黃保豐│林宗憲於106 年7 月間某日,在嘉義縣六腳鄉蒜│林宗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
│ │ │ │頭村統一超商前,無償轉讓足供1 次施用份量之│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黃保豐施用。 │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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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宗憲│黃保豐│林宗憲於106 年8 月間某日,在嘉義縣六腳鄉蒜│林宗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
│ │ │ │頭村統一超商前,無償轉讓足供1 次施用份量之│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黃保豐施用。 │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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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宗憲│黃保豐│林宗憲於106 年9 月間某日,在嘉義縣六腳鄉蒜│林宗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
│ │ │ │頭村統一超商前,無償轉讓足供1 次施用份量之│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黃保豐施用。 │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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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扣案應沒收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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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行 │數量│毒品 │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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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二│1包 │甲基安非他命│㈠ 驗前毛重249.54公克( 包裝重 │107 年1 月26日內政部警政│
│ │編號1│ │ │ 2.08公克),驗前淨重247.46公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
│ │ │ │ │ 克。 │字第1070003805號) │
│ │ │ │ │㈡ 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247.42 │(106偵7321卷第17頁) │
│ │ │ │ │ 公克。 │ │
│ │ │ │ │㈢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Methamphetamine)成分。 │ │
│ │ │ │ │㈣ 純度約97% ,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 │ 240.03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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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表二│8包 │海洛因 │送驗粉塊狀檢品8 包經檢驗均含第一│107 年1 月19日法務部調查│
│ │編號2│ │ │級第6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 │ │ │ │48.77 公克(驗餘淨重48.68 公克,│調科壹字第10723001140 號│
│ │ │ │ │空包裝總重4.20公克),純度82.95%│)(106 偵7320卷第34頁)│
│ │ │ │ │,純質淨重40.45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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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表二│6包 │甲基安非他命│㈠ 送驗證物為疑似安非他命6 包, │107 年2 月8 日內政部警政│
│ │編號3│ │ │ 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
│ │ │ │ │ 」(Methamphetamine )陽性反 │字第1070003809號) │
│ │ │ │ │ 應。 │(106偵7320卷第37頁) │
│ │ │ │ │㈡ 編號1 、2 驗前總淨重約213.88 │ │
│ │ │ │ │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3.18 │ │
│ │ │ │ │ 公克;編號3 至5 驗前總淨重約 │ │
│ │ │ │ │ 2.97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 │ │ 2.82公克;編號6 驗前總淨重約 │ │
│ │ │ │ │ 0.62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 │ │ 0.32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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