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78號
CYDM,106,訴,178,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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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施用毒品者,其所稱來源為某人之供述,須補強證據 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良以施用毒品者其供述之憑信性本 不及於一般人,況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法 律復規定得減輕其刑,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 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是 施用毒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或毒品受讓自某人之供述 ,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俾貫徹刑事 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而茲所謂補強證據, 指其他有關證明施用毒品者之關於毒品交易或來源之供述真 實性之相關證據而言,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毒品提供者之 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連性,而足使一般人對施用毒品者 關於毒品交易或來源之供述,並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 決要旨可為參照)。
三、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嫌,無非以被告坦承有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 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前,與證人廖瑞霖鄭日新先行聯 絡等情,且證人廖瑞霖鄭日新各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 上揭通訊監察書暨附表、被告與證人廖瑞霖間如附表三編號 5①所示之通話譯文、被告與證人鄭日新間如附表三編號6① 、編號 7①②所示之通話譯文、證人廖瑞霖鄭日新之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前開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書各 1份,為 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承認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 前,與證人廖瑞霖鄭日新電話聯繫之事實,但堅詞否認有 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略以:105年2 月23日附表三編號 5①譯文,杯子是在講吸食器,廖瑞霖這 通是問我有沒有玻璃球吸食器,後來我們沒有見面;105年2 月5日附表三編號6①譯文應該是鄭日新有東西要拿來給我, 可能是要拿毒品給我,但我那天並沒有跟他見到面,所以我 不確定他要拿什麼東西給我;105年3月8日附表三編號7①② 這些譯文,是鄭日新要還我錢,他欠我錢很久了,最先借 1 萬元,剩下有 5、6000元未還,他說要先還1000元,我要他 去統一超商用儲值遊戲點數的方式還錢,而我那天本來就要 去水上,所以有跟他見面,問他看後面的要何時還等語。四、經查:
(一)附表二編號1部分:
1.證人廖瑞霖固於偵查時證稱:105年2月23日10時34分許我有 撥打被告之門號聯繫,是約定購買安非他命的對話,於當天 上午11時許,在嘉義縣義竹鄉中平村衛生室旁倉庫裡面,交



易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清楚等語(見他卷第117頁正面) ;惟就105年2月23日上午11時許即附表二編號 1所示時間, 是否有與被告見面,證人廖瑞霖於本院審理中卻證稱:這次 是我要請被告幫我找有無甲基安非他命的吸食器,但後來我 沒有跟被告見面,後面我就自己想辦法了,我自己去解決等 語(見本院卷第155、158頁),與其偵查中之證詞顯有出入 。
2.觀諸附表三編號 5①之通話譯文內容,被告及證人廖瑞霖均 不否認雙方係在談論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惟 依 2人對話情況,證人廖瑞霖詢問後,被告係向證人廖瑞霖 表示其並無毒品吸食器可提供,最終結束通話時,未見被告 有意幫證人廖瑞霖找尋毒品吸食器之意,且 2人亦無相約稍 後見面或被告之話語。故被告辯稱當日結束通話後其與證人 廖瑞霖並未見面,尚非全然無憑,而此通話譯文內容,亦與 證人廖瑞霖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較為符合。 3.此外,廖瑞霖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105年2月23日10時34 分許後,當日未再有該門號與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通聯之情形,此有被告上揭門號於105年2月23日之連續通訊 監察譯文1 份存卷可參(見警聲搜卷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正 面),再細繹當日被告上開門號受通訊監察所顯示之基地台 位置,於105年2月23日10時34分44秒,即附表三編號 5①之 通話時,基地台位置在「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屋頂 」,而證人廖瑞霖所述之交易毒品地點,實為被告位在嘉義 縣義竹鄉住處之倉庫,已如前述,故被告當時並未在其住處 ,堪以認定。又被告與證人廖瑞霖之上開通話後,後續仍不 斷與他人有通聯之情形,通話或簡訊時間依序為10時36分許 、10時50分許、10時58分許、11時49分許、11時53分許、12 時4分許、12時7分許、12時34分許、13時28分許,所顯示基 地台位置均仍在臺南市新營區境內,而直至當日18時 3分許 ,基地台位置始在嘉義縣義竹鄉,則證人廖瑞霖於偵查中證 述當日11時許,在被告住處旁倉庫內交易500 元甲基安非他 命毒品,已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盡相符,是以證人廖瑞霖偵查 中不利於被告之證述,非無瑕疵可指,顯乏其他證據足以佐 憑。
(二)附表二編號2部分:
1.證人鄭日新於偵查中證稱:105年2月5日3時36分許我有以市 內電話撥打被告之門號聯繫,是約定購買安非他命的對話, 於當天上午4、5點左右,在水上鄉嘉朴公路旁,交易1000元 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清楚等語(見他卷第120頁正面),並 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指證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



地點、數量乙情仍為大致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第225至226 、229頁)。
2.惟觀諸附表三編號 6①之通話譯文,即證人鄭日新於105年2 月5日3時36分許,以市內電話00-0000000撥打被告上開門號 ,顯示當時被告正在睡眠中,對於證人鄭日新之來電起先雖 回以「誰啊」、「怎麼了」等語,但證人鄭日新開始切入主 題後,僅見被告回以「嗯」、「喂」等簡短話語,甚至最後 無回應,疑似又進入睡眠狀態,而結束本次通話,是證人鄭 日新雖就此通譯文內容中疑似毒品交易暗語之部分證稱:「 看不然就是,我也沒用多少,要不然就是拿去給你,要不然 就是等我,等我晚一點,我打給你看你在那裡阿..」,這段 話是我要問被告有沒有毒品,「我也沒用多少」是說我要跟 他拿毒品,「要不然就是拿去給你」,就是我要拿給被告欠 他的錢,那時還欠他1000元,已經拖很久了,我要還給他等 語(見本院卷第228、232頁),惟由 2人對話脈絡析之,證 人全無提及標的為何,依其上開證言,「我也沒用多少」所 指為毒品,「要不然就是拿去給你」所指為欠款,聽聞者豈 會知其真意為何?遑論被告當時似已再次進入睡眠狀態,是 否確有聽聞到證人鄭日新所講述之整段話語,亦非無疑。甚 且,證人鄭日新始終證稱本次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為當日 4、5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嘉朴公路旁,經檢視被告上開門 號於105年 2月5日之連續通訊監察譯文(見警聲搜卷第21頁 背面至第23頁背面),證人鄭日新於當日3 時36分許與被告 結束該通通話後,被告之上開門號乃至當日7 時14分始再次 有通聯情形,通聯對象亦非證人鄭日新,換言之,於當日 3 時36分許通話結束後,在當日4、5時許之期間,被告與證人 鄭日新並未有任何通聯,殊難想像被告僅憑當日3 時36分許 之該通通話,即可知悉證人鄭日新與其相約4、5時許,在嘉 義縣水上鄉嘉朴公路旁碰面。準此,證人鄭日新此部分不利 於被告之證述,經參互斟酌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後,難以佐 證其所言非虛,是被告辯稱通話結束後未與證人鄭日新見面 ,尚非無稽。
3.至被告雖於當日7時24分17秒、7時59分45秒,有以其上開門 號撥打證人鄭日新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有被告上開門 號於105年2月5 日之連續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警聲搜 卷第22頁正面),依2人如附表三編號6②③之通話譯文內容 可知,在通話結束後,2 人應有在嘉義縣鹿草鄉電力公司旁 全家便利商店見面之情事。但證人鄭日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到鹿草電力公司旁的全家與被告見面,是要看被告有無東 西,當天沒有拿到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34 頁),據此可



認,證人鄭日新對於當日其與被告確有見面之通話譯文部分 ,已指稱見面後被告並無交付毒品,甚且,上開 2人實際見 面之時間、地點,與公訴人起訴如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犯行 時、地亦不具關連性,此部分事證自不得遽以對被告為不利 之認定。
(三)附表二編號3部分:
1.證人鄭日新固於偵查中證稱:105年3月8日21時6分許、21時 42分許我有借用朋友0000000000的手機撥打被告之門號聯繫 ,是約定購買安非他命的對話,於當天晚上10點多,在水上 鄉水上國小附近的統一超商完成交易,被告要我事先幫他買 遊戲點數1千元,之後才拿安非他命給我等語(見他卷第120 頁正面);復於本院審理中持續證稱:我在偵查中證述這次 是在水上國小附近的統一超商交易毒品,價格是1千元,這1 千元是我拿錢請我朋友幫我儲值遊戲點數的,朋友就是也有 跟被告通話的那位,叫「阿傑」,這次通話的手機應該是「 阿傑」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26至227頁)。 2.惟觀諸附表三編號 7①之通話譯文,依雙方對話脈絡可知, 當證人鄭日新表示要還錢、先還 1千元時,被告應無理解成 證人鄭日新欲以該金錢作為毒品價金之意思,否則被告不至 回稱「你良心發現哦」一語,是被告辯稱上開對話純粹係證 人鄭日新欲還款,應為實情。是該 1千元僅為證人鄭日新之 還款,則證人鄭日新上開證述中,以此 1千元作為雙方有償 交易毒品之價金支付,與實情顯有不合。因此,縱上開譯文 中被告在告知證人鄭日新如何還款後,進而表示15分鐘後相 約於水上見面之意,亦難逕認後續雙方見面時,確有以1000 元之價格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
3.質之證人鄭日新有關前開通話內容疑義,其證稱:105年3月 8日21時 6分(附表三編號7①),我打給被告,有說到要還 錢,要先還1千,我應該就是欠被告1千元。當天儲值的錢是 我的,不是我朋友「阿傑」的,「阿傑」會在電話中向被告 說錢是他的,是因為「阿傑」要借我錢,我還給被告。另被 告電話中講說我良心發現,是因為 1千元欠很久了。被告又 說他15分鐘會到水上,因他工作是務農,開車到處跑,可能 到我們那邊,要看我有沒有空見面。見面是要聊天,最後是 跟「阿傑」一起與被告在水上國小附近見面,這次見面後被 告沒有拿安非他命給我(後改稱有),會先說沒有,是因為 時間過很久,我忘記了,時間點我不能回憶得很完全。而這 次沒有金錢交易,儲值的錢是要還被告錢,我跟朋友借錢還 被告,因我們沒錢了,要看被告有沒有毒品請我,被告後來 有請我們吃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30至231、234至237頁)



,可知就本次見面後被告究竟有無交付毒品,其證述反覆外 ,針對被告見面後所提供之毒品部分,又改稱本次被告無償 提供毒品,而其儲值遊戲點數之1 千元為還錢給被告等語, 與其前開指證本次係1 千元有償交易之證述部分迥異,則證 人鄭日新對於本次情節之證述與其偵查中所述相較,已有不 一,甚就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言,亦前後歧異,則被告是否有 於附表二編號 3所示時、地,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證 人鄭日新,已非無疑。
4.至被告雖不否認105年3月8 日晚上10時許有與證人鄭日新見 面,但否認有交付毒品之情事(見本院卷第 223至224、240 頁),而被告於偵查中固供稱:當天鄭日新要還我錢,我叫 他先去便利商店儲值遊戲點數,儲值完畢我收到點數,之後 就鄭日新的朋友打給我,問我人不過去嗎,他朋友說錢是他 出的,我跟對方講我沒有毒品,就把錢還給他等語(見偵46 16卷第44頁),惟以上情節,並未見證人鄭日新於歷次證述 中有所提及,況審諸附表三編號7①所示通話譯文中提及之1 千元,依雙方當時通話語意,應為證人鄭日新之欠款而非支 付毒品之對價無誤,已如前述,並由附表三編號 7②③④所 示通話譯文觀之,雖呈現證人鄭日新之友人確有與被告通話 ,並確認儲值遊戲點數之金錢由何人支付,嗣雙方則有相約 水上國小附近見面等情,然證人鄭日新之友人與被告間並未 以任何暗語或隱密性字眼談及見面目的,此外,被告先收受 證人鄭日新之主動還款後,旋經證人鄭日新之友人在電話中 表示1 千元非證人鄭日新所支付,並示意欲藉此金錢獲得毒 品時,衡情被告之反應自會感到錯愕、不悅,是被告上開偵 查中所述之見面過程,與常情尚無不合。準此,被告上開偵 查中所為供述,縱與卷內事證相互審酌,亦無從進一步認定 被告所言有避重就輕,而遽認其有提供毒品之情事。(四)又公訴人雖以證人廖瑞霖鄭日新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為憑,說明 2位證人均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習性之事實,無 非欲證明證人廖瑞霖鄭日新確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動機。 然而,上開前案紀錄並不足以指向被告為證人廖瑞霖、鄭日 新取得毒品之唯一來源,且2人指證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 3 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供述方 面,經與其他證據相互勾稽後,憑信性上已不無疑義,業如 前載,縱經斟酌證人廖瑞霖鄭日新之前案紀錄,亦無法消 弭2人證言上所具之瑕疵,自不足對被告為不利之判斷。(五)末者,本件被告雖曾經送測謊鑑定,對於鑑定問題㈠「( 此案你有沒有販賣毒品給鄭日新吳豊源廖瑞霖任何一人 ?)沒有。」、問題㈡「(此案你有沒有販賣安非他命給鄭



日新、吳豊源廖瑞霖任何一人)沒有。」之回答,均呈不 實反應,已如前述,然鑑定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因問題設計上 之侷限性,無法對於特定對象之販賣毒品行為進行測謊,則 上開測謊結論,雖彰顯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不可盡信,但本 件公訴人所舉之其他積極證據,已難證明被告確有附表二編 號1至3所示之犯行,故被告之辯解縱不可採,基於不自證己 罪原則,被告本無提出有利於己證據之義務,是本件測謊鑑 定之結論,亦不足作為證明被告確有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犯 行之補強證據。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方法及本院依卷內資料調查 證據之結果,尚不足以使本院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 得以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販賣 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廖瑞霖鄭日新等犯行。從而,揆諸前 揭說明,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此部分被訴犯罪自屬不能 證明,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有罪部分_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價格 │交易方式 │論罪科刑及沒收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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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 2月5│嘉義縣布袋鎮│吳豊源 │1,000元 │由證人吳豊源向被告索取數│謝勝旭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9時45分│大寮路上之全│ │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後,│,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許 │家便利商店 │ │ │向被告表示以被告積欠證人│年陸月。 │
│ │ │ │ │ │吳豊源 3,000元債款中扣除│未扣案門號○九○三七│
│ │ │ │ │ │其中 1,000元之方式,充抵│一八八一三號行動電話│
│ │ │ │ │ │本次被告提供甲基安非他命│壹支(含 SIM卡壹張)│
│ │ │ │ │ │之價金。被告聽聞後未為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對而默示同意,完成本次毒│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品交易。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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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2月23│嘉義縣鹿草鄉│吳豊源 │1,000元 │同上 │謝勝旭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7時30分│某道路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許 │ │ │ │ │年陸月。 │
│ │ │ │ │ │ │未扣案門號○九○三七│
│ │ │ │ │ │ │一八八一三號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 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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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3月10│嘉義縣鹿草鄉│吳豊源 │1,000元 │同上。 │謝勝旭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8時許 │某道路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 │ │年陸月。 │
│ │ │ │ │ │ │未扣案門號○九○三七│
│ │ │ │ │ │ │一八八一三號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 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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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2月15│嘉義縣義竹鄉│廖瑞霖 │1,000元 │由證人廖瑞霖以現金 1,000│謝勝旭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8時41分 │中平村衛生室│ │ │元向被告購買數量不詳之甲│,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許後不久 │旁之被告住處│ │ │基安非他命,完成本次毒品│年陸月。 │
│ │ │倉庫內 │ │ │交易。 │未扣案門號○九○三七│
│ │ │ │ │ │ │一八八一三號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 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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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無罪部分_起訴書附表編號5至7):┌──┬─────┬──────┬────┬─────┬───────┐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交易價格 │交易方式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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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2月23│嘉義縣義竹鄉│廖瑞霖 │500元 │現金交易 │
│ │日11時許 │中平村衛生室│ │ │ │
│ │ │旁之倉庫內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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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2月5 │嘉義縣水上鄉│鄭日新 │1,000元 │現金交易 │
│ │日凌晨4時 │嘉朴公路旁 │ │ │ │
│ │許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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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3月8 │嘉義縣水上鄉│鄭日新 │1,000元 │現金交易 │
│ │日22時許 │水上國小旁之│ │ │ │
│ │ │便利商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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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附表一、附表二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監聽對象及│撥打│通話對象及│通話譯文內容 │
│ │門號(A) │方向│門號(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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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①105年2月5日18時55分51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喂。 │
│ │ │ │ │A:安那? │
│ │ │ │ │B:你甘有辦法走一趟? │
│ │ │ │ │A:什? │
│ │ │ │ │B:你甘有辦法走一趟來我這?哦....冷 │
│ │ │ │ │ 的要嚇死人。 │
│ │ │ │ │A:你不是有車?你車呢? │
│ │ │ │ │B:我沒有車,車子我兒子駛出去去了啊 │
│ │ │ │ │ 。 │
│ │ │ │ │A:你兒子駛出去了? │
│ │ │ │ │B:嘿啊,駛出去了,在嘉義呢,嘿啦, │
│ │ │ │ │ 不然我不會麻煩你啦,甘好。 │
│ │ │ │ │A:好啊。 │
│ │ │ │ │B:來我們…… │
│ ├─────┼──┼─────┼──────────────────┤
│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②105年2月5日19時28分30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A:剛電話你打的嗎? │
│ │ │ │ │B:我沒有打,因為我打就..... │
│ │ │ │ │A:甘是你打的啦? │
│ │ │ │ │B:對啊。 │
│ │ │ │ │A:沒號碼的呢。 │
│ │ │ │ │B:沒沒沒不是不是,我不可能會用沒有 │
│ │ │ │ │ 號碼的,你到了沒? │
│ │ │ │ │A:我在全家啦。 │
│ ├─────┼──┼─────┼──────────────────┤
│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③105年2月5日19時41分3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你甘有要過來。 │
│ │ │ │ │A:我買晚餐。 │
│ │ │ │ │B:好,我幫你買晚餐(譯文誤寫為賣晚 │
│ │ │ │ │ 餐),在全家等你。 │
│ │ │ │ │A:什? │
│ │ │ │ │B:我在全家幫你買一買?(譯文誤寫為 │
│ │ │ │ │ 賣一賣) │
│ │ │ │ │A:不用啦,我自買(譯文誤寫為賣), │
│ │ │ │ │ 我再到全家再買(譯文誤寫為賣)就 │
│ │ │ │ │ 好了。 │
│ │ │ │ │B:你到全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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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①105年2月23日16時2分9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 │ │ │A:喂,嘿。 │
│ │ │ │ │B:15分到你那裏聊天啦。 │
│ │ │ │ │A:什米啊? │
│ │ │ │ │B:等一下到你那裡聊天啊。 │
│ │ │ │ │A:你要來我這。 │
│ │ │ │ │B:嘿囉,過去你那裡聊天。 │
│ │ │ │ │A:我差不多半個小時才會到,我現剛回 │
│ │ │ │ │ 去。 │
│ │ │ │ │B:那裡啊? │
│ │ │ │ │A:我去市區買衣服。 │
│ │ │ │ │B:要多久? │
│ │ │ │ │A:差不多要半個鐘頭。 │
│ │ │ │ │B:哦哦,我這裡等你。 │
│ ├─────┼──┼─────┼──────────────────┤
│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②105年2月23日17時17分53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 │ │ │B:你甘有過來? │
│ │ │ │ │A:有啊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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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①105年3月10日14時43分17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有聽到沒? │
│ │ │ │ │A:有呢,安怎? │
│ │ │ │ │B:我現在從山上要下來了啦。 │
│ │ │ │ │A:嘿。 │
│ │ │ │ │B:我到,再跟你連絡。 │
│ │ │ │ │A:哦,跟老闆借一萬。 │
│ │ │ │ │B:聽沒? │
│ │ │ │ │A:跟老闆借一萬啦。 │
│ │ │ │ │B:我下來到山下了啊。 │
│ │ │ │ │A:總比下來到厝好吧。 │
│ │ │ │ │B:我已經到山下了,我到跟你聯絡。 │
│ ├─────┼──┼─────┼──────────────────┤
│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②105年3月10日16時49分14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 │ │ │B:你怎麼關機。 │
│ │ │ │ │A:沒,信號醜。 │
│ │ │ │ │B:啊在哪裡啦? │
│ │ │ │ │A:什? │




│ │ │ │ │B:我又拼回去草湖呢,我們公司。 │
│ │ │ │ │A:你們公司,回去草湖? │
│ │ │ │ │B:我剛才過去那裡等沒人啊。 │
│ │ │ │ │A:嘿。 │
│ │ │ │ │B:我拚回來草湖啊。 │
│ │ │ │ │A:草湖在哪? │
│ │ │ │ │B:在後鎮啊,我這裡後鎮,我公司啊。 │
│ │ │ │ │A:哦,沒啦,我現在跟我朋友來市區載 │
│ │ │ │ │ 他小孩啊。等一下我們載一載就回去 │
│ │ │ │ │ 了。我回去,開過去你那裡。 │
│ │ │ │ │B:你過來我這裡哦? │
│ │ │ │ │A:啊沒,要過去那裡? │
│ │ │ │ │B:我等一下要隨回去山上啊。 │
│ │ │ │ │A:你要隨回去山上哦。 │
│ │ │ │ │B:嘿啊,等一下,你甘有辦法。 │
│ │ │ │ │A:你幾點要去? │
│ │ │ │ │B:我差不多一小時吧。 │
│ │ │ │ │A:啊差不多啦。 │
│ │ │ │ │B:好啦好啦。 │
│ ├─────┼──┼─────┼──────────────────┤
│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③105年3月10日17時43分24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你到了嗎? │
│ │ │ │ │A:我到了。 │
│ │ │ │ │B:好。 │
│ │ │ │ │A:喂。 │
│ ├─────┼──┼─────┼──────────────────┤
│ │謝勝旭 │ → │吳豊源 │④105年3月10日17時52分12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 │ │ │B:我在你後面。(譯文遺漏B:) │
│ │ │ │ │A: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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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廖瑞霖 │ → │謝勝旭 │①105年2月15日7時56分0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現在在你們義竹這呢,我載我那個 │
│ │ │ │ │ 回去了,我現在在你們這裡。 │
│ │ │ │ │B:我這裡啊。 │
│ │ │ │ │A:我在你...那個呢? │
│ │ │ │ │B:我在這啊。 │
│ │ │ │ │A:我知道你這啊。 │
│ │ │ │ │B:你昨天來救我這裡啊。 │
│ │ │ │ │A:對啊,我知道啊...你不開門。 │




│ │ │ │ │************************************│
│ │ │ │ │本院勘驗此通譯文錄音檔後結果如下: │
│ │ │ │ │(背景有電視或廣播的聲音) │
│ │ │ │ │A:喂。 │
│ │ │ │ │B:喂。 │
│ │ │ │ │A:我在你們這邊,我載我那個(指太太 │
│ │ │ │ │ )回去她家,現在在義竹。 │
│ │ │ │ │B:好。 │
│ │ │ │ │A:在你們這邊。 │
│ │ │ │ │B:在我們這邊? │
│ │ │ │ │A:在...(聽不清楚)這裡阿。 │
│ │ │ │ │B:我在這裡阿。 │
│ │ │ │ │A:蛤? │
│ │ │ │ │B:我在休息的這裡阿。 │
│ │ │ │ │A:在你們那個那裡咧,我現在在旁邊咧 │
│ │ │ │ │ 。 │
│ │ │ │ │B:我在這裡阿。 │
│ │ │ │ │A:對阿。 │
│ │ │ │ │B:什麼? │
│ │ │ │ │A:我知道你在那裡。 │
│ │ │ │ │B:你昨天來叫我的這裡。 │
│ │ │ │ │A:對阿,我知道阿,你現在開門。 │
│ ├─────┼──┼─────┼──────────────────┤
│ │廖瑞霖 │ ← │謝勝旭 │②105年2月15日8時41分38秒(簡訊)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頭家來了ㄛ,速速 │
│ ├─────┼──┼─────┼──────────────────┤
│ │謝勝旭 │ → │廖瑞霖 │③105年2月15日8時41分38秒(簡訊) │
│ │0000000000│ │0000000000│A:頭家來了ㄛ,速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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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謝勝旭 │ ← │廖瑞霖 │①106年2月23日10時34分44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你那裡甘有杯子? │
│ │ │ │ │A:杯子?這個時候再找杯子?杯子就去 │
│ │ │ │ │ 買就好了啊。 │
│ │ │ │ │B:現在要去哪裡買啊,杯子不好買呢。 │
│ │ │ │ │A:誰不知道杯子不好買,嘿殺K的杯子貴│
│ │ │ │ │ 貴啊。 │
│ │ │ │ │B:你娘... │
│ │ │ │ │A:也要想辦法啊,要問看看,看嘿看有 │
│ │ │ │ │ 沒? │
│ │ │ │ │B:沒有杯子,到現在...都沒搞一下。 │




│ │ │ │ │A:好啊,我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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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謝勝旭 │ ← │鄭日新 │①105年2月5日3時36分54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 │A:喂。 │
│ │ │ │ │B:嗯。 │
│ │ │ │ │A:誰啊。 │
│ │ │ │ │B:我啊。 │
│ │ │ │ │A:怎麼了。 │
│ │ │ │ │B:我打去他妹妹那邊,他媽媽推來推去 │
│ │ │ │ │ ,他妹妹跟我誰的。 │
│ │ │ │ │A:嗯。 │
│ │ │ │ │B:你在睡覺哦。 │
│ │ │ │ │A:喂。 │
│ │ │ │ │B:看不然就是,我也沒有用多少,要不 │
│ │ │ │ │ 然就是拿去給你,要不然就是等我, │
│ │ │ │ │ 等我晚一點,我打給你看你在那裡啊 │
│ │ │ │ │ 。喂…… │
│ ├─────┼──┼─────┼──────────────────┤
│ │謝勝旭 │ → │鄭日新 │②105年2月5日7時24分17秒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過去找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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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