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82號
CYDM,108,訴,78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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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判 決意旨參照)。
①扣案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台(懸掛ALB-036 1號車牌2面)、AKU-2929號車牌2面,係被告乙○○妻子陳 异家與前夫所生兒子陳○○所有,並據被告乙○○於本院審 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卷第283頁),另有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2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 卷第81-82頁、本院卷第1卷第70、393頁),是無證據證明 該車係被告乙○○所有。
②被告乙○○係隨身攜帶毒品,並駕駛上揭車輛販賣毒品,業 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卷第283 頁),且衡諸常情,毒品量微價貴,是被告乙○○之供述應 堪採信,從而本件販賣之毒品既係被告乙○○隨身攜帶,則 該車僅單純作為代步之工具,尚非所謂「犯第4條之罪所使 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賴韻羽移送併辦,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交易時間 │ │ │
│號├──────┤ 交易方式 │ 所處之刑 │
│ │ 交易地點 │ │ │
├─┼──────┼────────┼───────────┤ │1 │107年10月初 │吳○○於乙○○在│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某日13時許 │場時,購買甲基安│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起├──────┤非他命,乙○○販│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吳○○所經營│賣1 萬元之甲基安│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址設嘉義縣新│非他命給吳文庭。│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港鄉○○村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罪│132 號之○○│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檳榔攤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 │徵其價額。 │
│一│ │ │ │
│㈠│ │ │ │
│︶│ │ │ │
├─┼──────┼────────┼───────────┤
│2 │107年11月中 │吳○○於乙○○在│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旬某日14時許│場時,購買甲基安│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起├──────┤非他命,乙○○販│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上址○○檳榔│賣1 萬元之甲基安│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攤 │非他命給吳○○。│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罪│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 │徵其價額。 │
│一│ │ │ │
│㈡│ │ │ │
│︶│ │ │ │
├─┼──────┼────────┼───────────┤
│3 │107年11月底 │吳○○與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某日14時許 │臉書聯絡後,購買│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甲基安非他命,謝│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起│上址○○檳榔│丙子販賣1 萬元之│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訴│攤 │甲基安非他命給吳│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書│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犯│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罪│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事│ │ │徵其價額。 │
│實│ │ │ │
│一│ │ │ │
│㈢│ │ │ │
│︶│ │ │ │
├─┼──────┼────────┼───────────┤
│4 │107年12月間 │吳○○與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某日 │臉書聯絡後,購買│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起├──────┤甲基安非他命,謝│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上址○○檳榔│丙子販賣1 萬元之│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攤 │甲基安非他命給吳│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罪│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 │徵其價額。 │
│一│ │ │ │
│㈣│ │ │ │
│︶│ │ │ │
├─┼──────┼────────┼───────────┤
│5 │108年4月底、│林○○與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5月初某日23 │LINE聯絡,購買甲│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
│起│時許 │基安非他命,謝丙│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子販賣1 萬5 千元│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乙○○位於嘉│之甲基安非他命給│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義縣○○鄉○│林○○。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罪│○村○○路二│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事│段○○號住處│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實│附近路邊 │ │,追徵其價額。 │
│一│ │ │ │
│㈤│ │ │ │
│︶│ │ │ │
├─┼──────┼────────┼───────────┤
│6 │108年5月18日│林○○與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23時許 │LINE聯絡,購買甲│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
│起├──────┤基安非他命,謝○│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乙○○上址住│○販賣7 萬元之甲│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處附近路邊 │基安非他命給林○│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 │○。 │品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罪│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 │徵其價額。 │
│一│ │ │ │
│㈥│ │ │ │
│︶│ │ │ │
├─┼──────┼────────┼───────────┤
│7 │108年1月24日│林○○與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前2星期之某 │LINE聯絡,購買甲│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起│日 │基安非他命,謝丙│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子販賣6 千元之甲│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臺南市新營火│基安非他命給林○│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車站圓環旁某│○。 │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罪│婦產科醫院旁│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停車場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 │徵其價額。 │
│一│ │ │ │
│㈦│ │ │ │
│︶│ │ │ │
│ │ │ │ │
├─┼──────┼────────┼───────────┤
│8 │108年6月8日 │沈○○與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20時許 │LINE聯絡,購買甲│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起├──────┤基安非他命,謝丙│行動電話壹支(含096672│
│訴│嘉義縣民雄鄉│子販賣1 萬元之甲│7570號SIM卡壹張)沒收 │
│書│大學路二段路│基安非他命給沈○│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犯│邊 │○。 │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
│罪│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事│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實│ │ │價額。 │
│一│ │ │ │
│㈧│ │ │ │
│︶│ │ │ │
├─┼──────┼────────┼───────────┤
│9 │108年5月中旬│蔡○○與乙○○以│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某日 │LINE聯絡,購買海│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
│起├──────┤洛因、甲基安非他│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起│蔡○○位於嘉│命,乙○○販賣5 │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訴│義縣○○鄉蘇│千元之海洛因、1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書│厝村○○寮○│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犯│○號之○○住│命給蔡○○。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罪│處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事│ │ │,追徵其價額。 │
│實│ │ │ │
│一│ │ │ │
│㈨│ │ │ │
│︶│ │ │ │
├─┼──────┼────────┼───────────┤ │10│108年7月初某│蔡○○與乙○○以│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日 │LINE聯絡,購買海│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
│起├──────┤洛因、甲基安非他│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
│訴│蔡○○上址住│命,乙○○販賣5 │包及貳小罐(甲基安非他│
│書│處 │千元之海洛因、1 │命驗餘淨重共計壹佰陸拾│
│犯│ │萬元之甲基安非他│陸點捌陸公克),均沒收│
│罪│ │命給蔡○○。 │銷燬之;上開毒品外包裝│
│事│ │ │袋共計貳拾貳個及罐子貳│
│實│ │ │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一│ │ │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㈩│ │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
│ │ │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08年4、5月 │蔡純成與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起訴書誤載│電話聯絡,購買甲│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12│為5、6月) │基安非他命,謝丙│陸月。 │
│、├──────┤子先後販賣共計6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13│乙○○上址住│千元之甲基安非他│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處 │命給蔡純成3次。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
│起│ │ │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陸仟│
│訴│ │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犯│ │ │時,追徵其價額。 │
│罪│ │ │ │
│事│ │ │ │
│實│ │ │ │
│一│ │ │ │
││ │ │ │
│︶│ │ │ │
├─┼──────┼────────┼───────────┤ │14│108年6月3日 │林○○與乙○○以│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19時許 │LINE聯絡,購買甲│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扣│
│起├──────┤基安非他命,謝丙│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各含│
│訴│嘉義縣民雄鄉│子委由蔡純成到場│0000000000號、00000000│
│書│東榮國小側門│,販賣7 萬2 千5 │45號SIM卡壹張),均沒 │
│犯│旁 │百元之甲基安非他│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罪│ │命給林○○。 │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
│事│ │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實│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一│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蔡純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
│ │ │ │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貳支(各含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張),均沒收之。 │
├─┼──────┼────────┼─────┬─────┤
│15│108年6月12日│乙○○向姓名年籍│乙○○共同│ │
│之│13時許 │不詳之成年人,購│販賣第二級│ │
│1 ├──────┤買27萬5千元之甲 │毒品,處有│ │
│︵│彰化縣北斗鎮│基安非他命,供販│期徒刑貳年│ │
│起│某處 │賣之用而未遂。 │拾月。扣案│ │
│訴│ │ │之行動電話│ │
│書│ │ │貳支(各含│ │




│犯│ │ │0000000000│ │
│罪│ │ │號、090966│ │
│事│ │ │2645號SIM │ │
│實│ │ │卡壹張),│ │
│一│ │ │均沒收之;│ │
││ │ │未扣案之販│ │
├─┼──────┼────────┤賣毒品所得├─────┤
│15│108年6月12日│沈○○與乙○○以│新臺幣壹萬│蔡純成共同│
│之│20時許 │LINE聯絡,購買甲│元沒收之,│販賣第二級│
│2 ├──────┤基安非他命,蔡純│於全部或一│毒品,累犯│
│︵│嘉義縣民雄鄉│成駕車搭載乙○○│部不能沒收│,處有期徒│
│起│大學路二段路│前往,由乙○○接│或不宜執行│刑貳年。扣│
│訴│邊 │續販賣1 萬元之甲│沒收時,追│案之行動電│
│書│ │基安非他命給沈○│徵其價額。│話貳支(各│
│犯│ │○。 │ │含0000000 │
│罪│ │ │ │570號、090│
│事│ │ │ │0000000號 │
│實│ │ │ │SIM卡壹張 │
│一│ │ │ │),均沒收│
││ │ │ │之。 │
│︶│ │ │ │ │
├─┼──────┼────────┼─────┴─────┤
│16│107年3月間某│姚○○與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日 │LINE聯絡,購買甲│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起├──────┤基安非他命,謝丙│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乙○○位於雲│子販賣2 千元之甲│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林縣○○鄉○│基安非他命給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村○○59號│○。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罪│住處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 │徵其價額。 │
│一│ │ │ │
││ │ │ │
│︶│ │ │ │
├─┼──────┼────────┼───────────┤
│17│107年11月間 │於107年7月間某日│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某日 │,乙○○在嘉義縣│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
│起├──────┤大林鎮交流道某處│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乙○○上址住│,向姓名年籍不詳│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處 │之成年人,購買15│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 │萬元之海洛因,供│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罪│ │販賣之用而未遂。│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 │姚○○與乙○○以│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LINE聯絡,購買海│徵其價額。 │
│一│ │洛因,乙○○接續│ │
││ │販賣5 千元之海洛│ │
│、│ │因給姚○○。 │ │
││ │ │ │
│︶│ │ │ │
├─┼──────┼────────┼───────────┤
│18│107年12月間 │姚○○與乙○○以│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某日 │LINE聯絡,購買海│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起├──────┤洛因,乙○○販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乙○○上址住│5 千元之海洛因給│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處 │姚○○。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罪│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 │徵其價額。 │
│一│ │ │ │
││ │ │ │
│︶│ │ │ │
├─┼──────┼────────┼───────────┤ │19│108年2月間某│姚○○與乙○○以│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日 │LINE聯絡,購買海│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
│起├──────┤洛因、甲基安非他│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訴│上址○○檳榔│命,乙○○販賣3 │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書│攤 │千元之海洛因、4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犯│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
│罪│ │命給姚○○。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事│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實│ │ │徵其價額。 │
│一│ │ │ │
││ │ │ │
│︶│ │ │ │
├─┼──────┼────────┼───────────┤
│20│108年6月下旬│甲○○於乙○○在│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某日 │場時,向乙○○購│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
│追├──────┤買海洛因,乙○○│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9│
│加│蔡○○上址住│販賣1萬5千元之海│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起│處 │洛因給甲○○。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訴│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21│108年7月初某│甲○○於乙○○在│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日(起訴書誤│場時,向乙○○購│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
│追│載為7月中旬 │買海洛因,乙○○│案之海洛因拾肆包(海洛│
│加│某日) │販賣1萬5千元之海│因驗餘淨重共計貳拾伍點│
│起├──────┤洛因給甲○○。 │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訴│蔡○○上址住│ │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拾│
│︶│處 │ │肆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108年7月22日│乙○○將其所有約│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
│︵│21時許 │0.5公克之甲基安 │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起├──────┤非他命,無償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 │
│訴│乙○○位於嘉│供蔡純成施用。 │ │
│書│義縣○○鄉○│ │ │
│犯│○村○○路二│ │ │
│罪│段○○號住處│ │ │
│事│ │ │ │
│實│ │ │ │
│二│ │ │ │
│︶│ │ │ │
├─┴──────┴────────┴───────────┤ │ 編號1至21販賣毒品所得共計30萬8千5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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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