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649號
CYDM,103,訴,649,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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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販賣對│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
│號│象 │ │ │(新臺幣)│
├─┼───┼──────┼─────┼─────┤
│1 │乙○○│102年12月14 │嘉義縣新港│1,000元 │
│ │ │日晚間7時至8│鄉月眉國小│ │
│ │ │時許 │ │ │
│ │ │ │ │ │
├─┼───┼──────┼─────┼─────┤
│2 │丁○○│102年11月15 │嘉義縣新港│1,000元 │
│ │ │日上午某時許│鄉月眉國小│ │
│ │ │ │前 │ │




│ │ │ │ │ │
├─┼───┼──────┼─────┼─────┤
│3 │丁○○│102年11月28 │嘉義縣新港│1,000元 │
│ │ │日晚間10時許│鄉月眉國小│ │
│ │ │ │前、嘉義縣│ │
│ │ │ │新港鄉月眉│ │
│ │ │ │村月眉潭15│ │
│ │ │ │4號 │ │
├─┼───┼──────┼─────┼─────┤
│4 │丁○○│102年11月28 │嘉義縣新港│1,000元 │
│ │ │晚間11時許 │鄉月眉村月│ │
│ │ │ │眉潭154號 │ │
├─┼───┼──────┼─────┼─────┤
│5 │丁○○│102年12月23 │嘉義縣新港│1,000元 │
│ │ │日晚間某時許│鄉月眉國小│ │
│ │ │ │前 │ │
│ │ │ │ │ │
├─┼───┼──────┼─────┼─────┤
│6 │甲○○│102年11月23 │嘉義縣新港│1,000元 │
│ │ │日下午1時許 │鄉大潭村大│ │
│ │ │ │潭20號前 │ │
│ │ │ │ │ │
├─┼───┼──────┼─────┼─────┤
│7 │甲○○│102年12月7日│嘉義縣新港│1,000元 │
│ │ │下午某時許 │鄉大潭村後│ │
│ │ │ │底湖14號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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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犯罪事實一附│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表一編號1 │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 │犯罪事實一附│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表一編號2 │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 │犯罪事實一附│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表一編號3 │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4 │犯罪事實一附│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表一編號4 │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5 │犯罪事實一附│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表一編號5 │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6 │犯罪事實一附│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表一編號6 │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7 │犯罪事實一附│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表一編號7 │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8 │犯罪事實二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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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 │主文 │
├──────┼─────────────────┤
│犯罪事實三 │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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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