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66號
CYDM,105,附民,266,2017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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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翁國富
被   告 柯嘉雄
被   告 柯走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465號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柯嘉雄柯走被訴偽證一案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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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