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2年度,87號
CYDM,92,交聲,87,200305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八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十二年三月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裁字第裁七O-L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ZUC-406號輕型機車於九十一 年十月五日一時三十分許,在嘉義市○○路、民權路口處被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以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機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懸掛號牌」交 通違規,爰以嘉監裁字第裁七O-L00000000號裁處機車所有人甲○○ 罰鍰新台幣七千元,並牌照吊銷。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為:緣該機車平日由子楊冠泰使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楊冠泰將機車停放於遠東百貨公司後側建成街路旁,當時楊冠泰與徐姓主管於警 衛室後門洽談公事,突有一員警要楊冠泰出示證件,並指楊冠泰十分鐘前未戴安 全帽騎機車,俟楊冠泰返五樓辦公室擬取外套皮夾內之證件時,始發現該警員已 離去,且已取走機車牌照,惟嗣咸未接獲任何告發單,因該機車為楊冠泰每日上 下班所恃之交通工具,因遲未接獲告發單,故亦不知如何取回車牌,致衍生九十 一年十月五日之未懸掛車牌駕車,此乃警察單位之作業疏失。三、經查:
㈠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在嘉義市○○街三十六巷十三號前, 楊冠泰騎乘ZUC-406號輕型機車因未載安全帽及不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或稽查, 經稽查警員乙○○以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舉發,並查扣車牌,嗣楊冠泰於查扣車牌後,即逕自離去,嘉義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依法逕行舉發、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另通知聯也已寄交 ZUC-406號車主,惟因寄交存根因日期久遠,一時未能尋獲等情,業據證人即乙 ○○結證明確,並有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嘉市警一交字第0910024081 號函存卷可參,應認屬實。雖異議人以異議意旨置辯,惟於本院訊問時,駕駛人 楊冠泰坦承斯時未帶安全帽 (見訊問筆錄第五頁末五行),且針對嘉市警交字第 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楊冠泰陳稱並無意見,故警員 乙○○所述之違規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是ZUC-406號機車因駕駛楊冠泰不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或稽查而為警察扣吊其車 牌,則楊冠泰或異議人理應積極與警察機關及公路監理機關查詢速依法取回車牌 方可再駕駛,惟據其自承竟未為此社會眾所皆知之程序仍繼續駕駛未懸掛車牌之 前揭機車 (見訊問筆錄第九頁第六行),再於九十一年十月五日為警查獲,警察



單位再開單舉發,應有所據。
㈢惟其車牌為警察機關所扣吊業經證人乙○○陳述綦明,並有L00000000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據,故異議人所涉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 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而非第七款之「已領有號牌而未 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聲明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裁決既有如上述之不當處 ,自應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蔡 虔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