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30號
CYDM,91,交聲,30,200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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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於九
十一年一月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五字第裁7○─L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 考領駕駛執照;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 七條第三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九時五十分許,駕車行 經臺一省道水上段,事發時行人穿著暗黑衣服,從安全島缺口處橫越快車道,而 案發地點並無行人穿越道且無路燈,視線不明,異議人因而未能及時煞車而撞上 行人,是本案乃屬不可避免之事故,異議人應無過失,特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撤 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
(一)本案異議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九時許,駕駛車牌號碼LA-563 5號自小客車,沿臺一線由南向北行駛,行經水上段二七0公里九00公尺處 ,撞擊行人林賴金標等情,除據異議人自承不匯外,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照片十七張附卷可參,另林賴金標確因本件車禍受傷,經送醫不治死亡 等情,除據證人林蒼義證述明確外,且經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屬實,製有勘驗 筆錄、驗斷書、死亡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佐。
(二)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示,案發當時夜間並無照明,視距良好,本院參 酌案發處乃係商家營業之處,且有霓紅燈等照明,此有現場照片可證,且被害 人乃由缺口處通過,異議人應得以注意,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且本案經臺灣 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中華民國車輛交通事故鑑定技術研究學會 鑑定均認異議人有過失,此有鑑定報告二份附卷可參,異議人僅因當地並無路 燈,即稱自己並無過失,自無可採,原處處分機關援引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六 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吊銷異議人駕照,並依前開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諭知異 議人一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並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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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