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09年度,7號
CYDM,109,原金訴,7,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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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乙○○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涉案被告、詐騙方式及分工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相關證據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之刑 1 癸○○(有告) 108年12月16日17時29分許 29,985元 邱瀚震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為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利退款,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嗣乙○○於右列時間、地點持午○○交付之左列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款後,隨即於同日聯繫並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予午○○,午○○再依子○○之指示將上開款項扣除報酬後,交付予丑○○,由丑○○再交付予丙○○,最終由丙○○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詐得款項繳回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於108年12月16日17時45分至17時46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全家超商ATM提領2萬9,900元。 ⑴提款照片3張(見水上警卷三第29頁、水上警卷四第12頁、水上警卷五第121頁、2406偵卷第73頁、6808偵卷一第513頁、6808偵卷三第26頁、第29至30頁、第8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見水上警卷三第82至83頁、第86頁、水上警卷五第320至321頁、第318頁、6808偵卷一第551頁、第555頁、第557頁、6808偵卷三第196至198頁) ⑶台新、元大等銀行轉帳明細各1紙(見水上警卷五第322至323頁、6808偵卷一第561至563頁、6808偵卷三第198頁反面至199頁) ⑷人頭帳戶邱瀚震之中國信託、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見6808偵卷四第367至369頁、第371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見民雄警卷一第10至11頁、民雄警卷二第6至7頁、民雄警卷五第16至22頁、第30至31頁、民雄警卷十第80至86頁、第100至101頁、水上警卷一第13至17頁、6145偵卷第445至447頁、2380偵卷第327至330頁、6808偵卷一第245至253頁、第519至527頁、6808偵卷二第13至21頁)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8年12月16日17時50分許 30,000元 108年12月16日17時7分許 30,000元 邱瀚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於108年12月16日18時至18時4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8萬元。 108年12月16日17時25分許 30,000元 於108年12月16日18時11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ATM提領2萬元。 108年12月16日17時34分許 17,000元 108年12月16日17時59分許 27,000元 於108年12月16日18時28分許,在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4萬3,000元(此地點提領金額與告訴人巳○○部分合併計算)。 2 巳○○(有告) 108年12月16日17時54分許 7,098元 邱瀚震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為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利退款,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嗣乙○○於右列時間、地點持午○○交付之左列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款後,隨即於同日聯繫並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予午○○,午○○再依子○○之指示將上開款項扣除報酬後,交付予丑○○,由丑○○再交付予丙○○,最終由丙○○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詐得款項繳回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於108年12月16日18時28分許,在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4萬3,000元(此地點提領金額與告訴人癸○○部分合併計算)。 ⑴提款照片1張(見水上警卷三第29頁、水上警卷四第12頁、水上警卷五第121頁、2406偵卷第73頁、6808偵卷一第515頁、6808偵卷三第27頁、第8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見水上警卷三第75至76頁、水上警卷五第328至330頁、6808偵卷一第535頁、第539頁、6808偵卷三第201頁反面至202頁反面) ⑶郵局轉帳明細1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及LINE對話翻拍照片3張(見水上警卷三第77頁、水上警卷五第331至332頁、6808偵卷一第541頁、6808偵卷三第203至203頁反面) ⑷人頭帳戶邱瀚震之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見6808偵卷四第367至369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見民雄警卷一第10至11頁、民雄警卷二第6至7頁、民雄警卷五第16至22頁、第30至31頁、民雄警卷十第80至86頁、第100至101頁、水上警卷一第13至17頁、6145偵卷第445至447頁、2380偵卷第327至330頁、6808偵卷一第245至253頁、第519至527頁、6808偵卷二第13至21頁)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08年12月16日17時56分許 4,206元 108年12月16日17時58分許 2,158元 3 酉○○(有告) 108年12月17日15時26分許 30,000元 董懷中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因手頭不便欲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嗣乙○○於右列時間、地點持午○○交付之左列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款後,隨即於同日聯繫並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予午○○,午○○再依子○○之指示將上開款項扣除報酬後,交付予丑○○,由丑○○再交付予丙○○,最終由丙○○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詐得款項繳回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於108年12月17日16時31分許,在雲林縣○○鎮○○路○段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1萬元。 ⑴提款照片2張(見民雄警卷一第170頁、第187頁、民雄警卷二第90頁、第98頁、民雄警卷五第82頁、第86頁、民雄警卷十第89頁、第102頁、第377頁、水上警卷三第34頁、水上警卷四第17頁、水上警卷五第126頁、2406偵卷第83頁、6145偵卷第449頁、6808偵卷二第55頁、第92頁、6808偵卷三第54頁、第9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見民雄警卷五第36頁、第41至43頁、民雄警卷十第268頁、第271至273頁、6145偵卷第463至469頁、6808偵卷四第125頁、第131至135頁) ⑶聯邦銀行匯款單、存摺交易明細各1紙(見民雄警卷五第40頁、民雄警卷十第270頁、6145偵卷第483至485頁、6808偵卷四第129頁) ⑷人頭帳戶董懷中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民雄警卷一第198頁、民雄警卷十第402頁、6808偵卷四第425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見民雄警卷一第10至11頁、民雄警卷二第6至7頁、民雄警卷五第16至22頁、第30至31頁、民雄警卷十第80至86頁、第100至101頁、水上警卷一第13至17頁、6145偵卷第445至447頁、2380偵卷第327至330頁、6808偵卷一第245至253頁、第519至527頁、6808偵卷二第13至21頁)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於108年12月18日0時51分許,在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2萬元。 4 未○○(有告) 108年12月17日11時58分許 100,100元 賴芷羚所有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係金融代辦公司,因貸款需補繳履約保證金,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嗣乙○○於右列時間、地點持午○○交付之左列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款後,隨即於同日聯繫並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予午○○,午○○再依子○○之指示將上開款項扣除報酬後,交付予丑○○,由丑○○再交付予丙○○,最終由丙○○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詐得款項繳回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於108年12月17日12時50分至12時51分許,在嘉義縣○○鄉○○路○段00號全家超商ATM提領4萬元。 ⑴提款照片5張(見民雄警卷二第100頁、民雄警卷五第83頁、第86頁、民雄警卷十第103頁、第376頁、水上警卷三第33頁、水上警卷四第16頁、水上警卷五第125頁、2406偵卷第81頁、6145偵卷第451頁、6808偵卷二第56至57頁、第9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見民雄警卷一第155頁、第159頁、第162至165頁、民雄警卷二第54頁、第58頁、第61至64頁、民雄警卷五第51頁、第55頁、第58至61頁、民雄警卷十第278至283頁、6145偵卷第501頁、第509頁、第513至517頁、6808偵卷四第145頁、第149頁、第151至153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單1紙(見民雄警卷一第166頁、民雄警卷二第65頁、民雄警卷五第62頁、6145偵卷第521頁) ⑷人頭帳戶賴芷羚之華南商銀交易明細1份(民雄警卷十第405頁、6808偵卷四第431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見民雄警卷一第10至11頁、民雄警卷二第6至7頁、民雄警卷五第16至22頁、第30至31頁、民雄警卷十第80至86頁、第100至101頁、水上警卷一第13至17頁、6145偵卷第445至447頁、2380偵卷第327至330頁、6808偵卷一第245至253頁、第519至527頁、6808偵卷二第13至21頁)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於108年12月17日13時至13時3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6萬元。 5 申○○(有告) 108年12月17日13時36分許 175,000元 黃英全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因手頭不便欲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嗣乙○○於右列時間、地點持午○○交付之左列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款後,隨即於同日聯繫並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予午○○,午○○再依子○○之指示將上開款項扣除報酬後,交付予丑○○,由丑○○再交付予丙○○,最終由丙○○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詐得款項繳回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於108年12月17日15時21分至15時34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15萬元。 ⑴提款照片5張(見民雄警卷五第84頁、第86頁、民雄警卷十第104頁、第376頁、水上警卷三第33頁、水上警卷四第16頁、水上警卷五第125頁、2406偵卷第81頁、6145偵卷第453頁、6808偵卷三第58至59頁、第9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見民雄警卷五第68至69頁、第71至72頁、民雄警卷十第287至292頁、6145偵卷第529至531頁、第543頁、第547頁、6808偵卷四第163頁、第167至173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5張(見民雄警卷五第70頁、民雄警卷十第288頁、6145偵卷第551頁、第555至559頁、6808偵卷四第165頁) ⑷人頭帳戶黃英全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1份(見民雄警卷十第408頁、6808偵卷四第437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見民雄警卷一第10至11頁、民雄警卷二第6至7頁、民雄警卷五第16至22頁、第30至31頁、民雄警卷十第80至86頁、第100至101頁、水上警卷一第13至17頁、6145偵卷第445至447頁、2380偵卷第327至330頁、6808偵卷一第245至253頁、第519至527頁、6808偵卷二第13至21頁)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被告壬○○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涉案被告、詐騙方式及分工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相關證據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之刑 1 庚○○ (有告) 108年11月5日14時44分許 45,000元 何珊瑩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需資金周轉應急,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嗣壬○○於右列時間、地點持子○○交付之左列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該金融卡經戌○○以電腦及晶片讀卡機測試確認可正常使用)提款後,隨即於同日聯繫並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予子○○,由子○○再交付予丙○○,最終由丙○○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詐得款項繳回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於108年11月5日15時34分至15時36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00號郵局ATM提領4萬5,000元。 ⑴提款照片1張(見水上警卷三第24頁、水上警卷四第7頁、水上警卷五第116頁、2406偵卷第63頁、6808偵卷一第351頁、第353頁、第355頁、6808偵卷三第5頁、第8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見水上警卷四第56頁、第58頁、水上警卷五第181至182頁、第184頁、6808偵卷一第429頁、第431頁、6808偵卷三第124頁反面至126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單1紙(見水上警卷五第185頁、6808偵卷一第433頁、6808偵卷三第126頁反面) ⑷人頭帳戶何珊瑩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6808偵卷四第331至333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0份(見民雄警卷一第28至32頁、民雄警卷三第9至13頁、民雄警卷四第6至7頁、民雄警卷六第5至9頁、民雄警卷十第21至25頁、第52至56頁、第119至123頁、第134至135頁、第142至146頁、水上警卷一第13至17頁、水上警卷二第17至21頁、2380偵卷第327至330頁、6145偵卷第211至213頁、第267至275頁、第293至301頁、第577至579頁、6808偵卷一第219至227頁、第341至349頁)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丁○○(有告) 108年11月4日13時11分許 20,000元 謝治平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因手頭不便欲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嗣壬○○於右列時間、地點持子○○交付之左列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該金融卡經戌○○以電腦及晶片讀卡機測試確認可正常使用)提款後,隨即於同日聯繫並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予子○○,由子○○再交付予丙○○,最終由丙○○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詐得款項繳回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於108年11月4日13時43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00○00號京城銀行ATM提領2萬元。 ⑴提款照片4張(見民雄警卷一第173至174頁、第189頁、民雄警卷四第20至21頁、第23頁、民雄警卷十第28至29頁、第136至137頁、第374頁、水上警卷三第31頁、水上警卷四第14頁、水上警卷五第123頁、2406偵卷第77頁、6145偵卷第215至217頁、6808偵卷三第42至44頁、第9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見民雄警卷四第12頁、第17至19頁、民雄警卷十第211頁、第214頁、第213頁第215至216頁、6145偵卷第221至225頁、第245頁、6808偵卷四第11頁、第15至21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轉帳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各1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11張(見民雄警卷四第13至16頁、民雄警卷十第212頁、6145偵卷第233頁、第237至243頁、6808偵卷四第13頁) ⑷人頭帳戶謝治平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1份(民雄警卷十第382頁、6808偵卷四第387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0份(見民雄警卷一第28至32頁、民雄警卷三第9至13頁、民雄警卷四第6至7頁、民雄警卷六第5至9頁、民雄警卷十第21至25頁、第52至56頁、第119至123頁、第134至135頁、第142至146頁、水上警卷一第13至17頁、水上警卷二第17至21頁、2380偵卷第327至330頁、6145偵卷第211至213頁、第267至275頁、第293至301頁、第577至579頁、6808偵卷一第219至227頁、第341至349頁)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8年11月4日13時21分許 80,000元 於108年11月4日13時51分至13時52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ATM提領4萬元。 於108年11月4日13時58分至13時59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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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