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3年度,1號
CYDM,93,重訴,1,200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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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號○○│○○○號計程車,告以開往同市安南區中洲寮,擬伺機強盜財物,迨至該地某溪堤防邊時,執其所有之手槍型打火機一支抵住子○○右後頸部,並嚇稱:不要反抗,否則要開槍,不久前台南有一位司機被伊殺害後丟在山頂等語,以此強暴及脅迫方式至使子○○不能抗拒,子○○因畏懼遭殺害,便將現金二千五百元交付丙○○,事後丙○○要求子○○將其載至奇美醫院附近下車。 手槍型打火機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子○○之指訴。
⑪ 戊○○ 丙○○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晚間八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號○○○│○○號計程車,告以欲往新市鄉豐華村,擬伺機強盜財物,迨抵目的地(新市鄉一三四縣道與一三五縣道豐華往善化三抱竹路段方向)藉口等候友人約二十餘分鐘後,開口索錢,戊○○不從,丙○○即持其所有之手槍型打火機強行搜尋戊○○身上財物,戊○○告以身上僅有二千元,丙○○不信,隨即自行搜尋戊○○身上財物,發現戊○○褲子右側口袋內一疊財物,喝令戊○○將之交出,否則要開槍,戊○○害怕之餘,請求下車再談。雙方下車後發生拉扯,戊○○於拉扯過程中,雙手亦受傷,丙○○除以上開手槍型打火機槍托打傷戊○○額頭外,並強毆戊○○倒地,丙○○即以此強暴方式至使戊○○顯難抗拒,適因有車輛經過,丙○○即匆忙劫取該輛計程車逃逸。 手槍型打火機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戊○○之指訴。
⑫ 辛○○(加億加油站) 丙○○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深夜十一時二十分許,駕駛其所劫得戊○○所有之車號○○○│○○號號計程車,前往位在台南縣學甲鎮○○里○○○○○號「佳億加油站」勘查情勢,藉故向該加油站主管丁○○問路後離去,嗣翌日(十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丙○○再度折返「佳億加油站」加油,並攜衛生紙兩盒至該加油站廁所如廁。迨加注45.175公升之油料完畢後,加油員辛○○向丙○○索取油資九百四十元時,丙○○對辛○○嚇稱:我是通緝犯,這部計程車司機已被我殺死,屍體放在後行李箱等語,並自車內將一黑色手提袋拿出,從袋中取出其所有長約四十五公分之不詳刀械一把(無證據證明為違禁刀械武士刀),復嚇稱:我已殺死過人,錢是你自己要拿出來,還是我自己搬走等語,以此脅迫方式,至使辛○○不能抗拒,未敢向其收取油資,甚而逃離現場求援,其因此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隨即復自行破壞收銀機搜刮劫取其內佳億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現金一萬五千元得手後,駕駛該計程車由學甲鎮省道台十九線朝南至宅港橋下沿堤防便道往新營市太子宮方向逃逸,途中將作案用長刀一把丟棄在宅港橋下急水溪中,最後將車輛棄置在麻豆鎮民權路與信義路口舊麻豆戲院後方空地(業據戊○○領回)。嗣經警方根據現場遺留之衛生紙兩盒、黑色手提袋、並採集收銀機外殼及所尋獲計程車上可疑之指掌紋鑑驗比對而循線查獲。 長約四十五公分之不詳刀械一把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辛○○之指訴。㈢王俊良(雙胞胎兄)、李芳輝(獄友)、謝仰能(獄友)就加油站監視攝影翻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㈣「佳億加油站」案發現場照片二十五張、戊○○所有之計程車尋獲現場暨車內狀況照片十六張(見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學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3-103頁)。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9.23.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掌紋)──採自「佳億加油站」現場之掌紋,經以指、掌紋特徵點比對法及指紋電腦比對法鑑驗結果,認與被告相同(見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學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11頁)。㈥92.11.12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方向盤斑跡DNA型別鑑定)──方向盤斑跡棉棒DNA-STR型別為混合型,不排除混有戊○○與丙○○DNA(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630號卷第7頁)。





附表Ⅱ
編號 被害人 時間、地點與行為態樣暨所得財物
① 寅○○ 丙○○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晚間十時四十分許,在台南市西賢一街時,攔下寅○○駕駛之車號○○○│○○號計程車,囑其於五日凌晨一時至台南縣永康市大灣路「金滿星釣蝦場」等候搭載。嗣寅○○帶同其妻午○○依約前往搭載,丙○○告以欲往高雄縣甲仙鄉,擬伺機恐嚇取財,車行至高雄縣三民鄉山區時,丙○○示意寅○○停車等候,迨當日清晨六時許,丙○○對寅○○嚇稱:伊給寅○○抽的香煙有毒,寅○○業已中毒,如果要解藥,須照伊的話作;有人以三十五萬元的代價要殺寅○○,伊腰包內帶有槍械,不要反抗等語,致寅○○心生畏懼(未至不能抗拒之程度)。隨後,丙○○要求寅○○將車輛駛至台南縣善化啤酒附近橋下,並命令寅○○將身上錢財交出,寅○○因上開畏懼之心理,害怕丙○○對其與其妻不利,便將身上現金八千五百元交付丙○○,丙○○僅取其中之五千元,得手後下車逃逸。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寅○○之指訴。㈢證人即被告寅○○妻午○○之證言。
② 己○○ 丙○○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凌晨時三十分許,在台南市○○路○○○路○○○○○○○○○○號○○│○○○號計程車,告稱欲往台南縣新市鄉,擬伺機恐嚇取財,途中向己○○嚇稱:你與他人有糾紛,有人拿錢我來解決事情,你拿錢出來解決事情,我知道你的住處等語,致己○○心生畏懼(未至不能抗拒之程度),而交付現金二千一百元。事後丙○○要求己○○將其載至台南市西門路與北成路口下車。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己○○之指訴。
③ 卯○○ 丙○○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許,在台南市○○區○○路○○○路○○○○○○○○○○號○○│○○○號計程車,擬伺機恐嚇取財,嗣示意卯○○駛進長和路○○○巷內一小廟後停車後,嚇稱:有人出錢要買你的性命等語,卯○○因而心理畏懼,請求丙○○勿加以傷害。丙○○便要求卯○○將身上錢財全部交出,並接續嚇稱:不要偷藏錢或不老實,不然我袋子內有武器等語,卯○○見丙○○攜有一斜揹袋,疑內置有兇器,基於畏懼之心理(未至不能抗拒之程度),而交付現金二千五百元。事後丙○○要求卯○○將其載至府安路與安和路之太平橋橋下下車逃逸。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卯○○之指訴。
④ 酉○○ 丙○○於九十二年七月底某日凌晨零時許,在台南市○○街○○○○○○○○○號○○│○○○號計程車,告稱欲往嘉義,擬伺機恐嚇取財,抵達嘉義縣水上鄉某溪堤防邊,藉口等候友人停留約二十分鐘,嗣示意酉○○返回台南,途經台南縣永康市三崁店溪堤防邊時,開口向酉○○要錢,並恐嚇稱:不給錢就要開槍等語,酉○○見丙○○攜有一斜揹袋,疑內置有兇器,致心生畏懼(未至不能抗拒之程度),而交付現金二千七百元。事後丙○○要求酉○○將其載至台南市海安路下車逃逸。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酉○○之指訴。
⑤ 巳○○ 丙○○於九十二年八月九日下午五時,在台南市○○路○○○路○○○○○○○○○○號○○│○○○號計程車,擬伺機恐嚇取財,先至公園路上某中古機車行尋友,嗣示意巳○○駛往台南縣七股鄉國聖橋下候人,迨當日下午七時許,丙○○突告以:妳的兩個兒子已被人監視,不要輕舉妄動,不然妳的兩個兒子會沒命,而且妳的先生在



補習班強姦一名女孩子數次,女孩子父母提供五十萬元要殺妳,如果不殺妳,可以,但要把身上的錢全部拿出來,如果不把錢拿出來,就要殺了妳等語;復順手拿起車上一支大型螺絲起子,對巳○○之詢問告稱:插屁眼很好用,致巳○○心生畏懼(未至不能抗拒之程度),而交付現金三千元,丙○○並自行取走巳○○手提包內之現金七千元得手。事後丙○○要求巳○○將其載至台南市育成路拖吊場附近下車逃逸。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巳○○之指訴。
⑥ 甲○○ 丙○○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八時許,在台南市○○路○○○○○○○○○○○○○號○○│○○○號計程車,告以欲往台南縣新市鄉,擬伺機恐嚇取財,迨至該鄉大洲村某溪堤岸邊處,藉口等候友人約三十分鐘,其間丙○○於與甲○○閒聊時,觸摸甲○○手肘、腕等處,隨即嚇稱:我已經對你點穴,若你不將身上財物交出,十二個小時內不服用解藥就會死亡等語,甲○○聞言半信半疑,復見丙○○攜有一斜揹袋,疑內置有兇器,致心生畏懼(未至不能抗拒之程度),而交付現金三千二百元。事後丙○○要求甲○○將其載至台南縣永康市鹽行派出所附近下車逃逸。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壬○○之指訴。檢察官曾偵訊被害人
⑦ 辰○○ 丙○○於九十二年九月初某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南市○○路○○○○○○○○○號○○│○○○號計程車,擬伺機恐嚇取財,先至台南縣新營市,再告以欲往台南市安南區土城仔地區,途經台南縣七股鄉國聖大橋下時示意停車,以其為殺人犯,跑路中等語恐嚇辰○○,致辰○○心生畏懼(未至不能抗拒之程度),而交付現金五千元,丙○○並自行取走車上硬幣約一百元。事後丙○○要求辰○○將其載至台南科學園區後下車。 ㈠被告自白。㈡被害人辰○○之指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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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