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301號
CYDM,109,易,301,202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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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數位。公司倉庫內的攝影機不全都是新品,也有舊品就是 中古的,我所謂的新品就是沒用過的,新型號、舊型號都有 新品,新品有用盒子裝起來,裡面包的蠻好的,沒記錯的話 ,環名的數位跟類比外包裝盒子都一樣,沒有區分新型號還 是舊型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8至239、257至261頁),及 證人張宏超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跟江明陽去告訴人公司嘉 義分公司倉庫裡面領料的時候,我有看到新品、也有看到舊 品,所謂新品就是有用盒子包裝起來的、舊品就沒有特別包 裝,有用盒子包裝起來的新品攝影機有不同型號,有數位的 、也有類比的,就我所知公司庫存有2、3種型號的攝影機, 所以我要打開盒子去翻看看是不是我跟客戶報價所要用的型 號,在外觀辨別上,數位是四方型的,類比是圓型的。T161 型號就是我常跟客戶報價的新型號,我比較清楚,本院卷一 第77頁就是T161,是數位的,我新客戶都裝這種,我都報價 這種給客戶看,同卷第79頁HM-F35,是類比的最高級,是T1 61的前一型,公司庫存還有這個型號,外觀是圓型的,我有 翻到過,同卷第81頁這支我也有看過。攝影機盒子好像都一 樣,要翻開盒子才知道裡面攝影機型號,我不清楚為什麼公 司庫房還有新的舊型號攝影機沒用,我裝的客戶都是HM-T16 1的,所以我才會去翻看確認我要的型號,也因此才會看到 盒子裡面有的是HM-F35型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1至273、 279至282頁),可知告訴人公司嘉義分公司庫存之攝影機新 品,兼有新型號及舊型號,則被告辯稱其如附表編號2至3所 示領取更換之攝影機係2支新的舊型號HM-F35攝影機,及如 附表編號4所示領取更換之攝影機係1支新的新型號HM-T161 攝影機、1支新的舊型號HM-F35攝影機,即非不能採信。 ⒊而被告確有於107年間,先後2次至證揚公司各更換1支新的、 形狀係圓型的攝影機,更換之後,該等攝影機解析度明顯變 好乙情,亦據證人即證揚公司站長楊世豪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我從98年年底開始任職於證揚公司,109年8月31日離職, 證揚公司是加油站,我是該加油站站長,辦公室就我一人, 在我任職該加油站期間,是請告訴人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期 間我有因為畫面不見或是其他問題而打電話給亞東公司,後 來是被告來處理,我記得被告有來換過攝影機,當初換的攝 影機是新的,我之所以認為係新的,係因為該攝影機被告係 從盒子裡面拿出來、新的、白色的殼、解析度跟舊的畫面完 全不一樣,我不熟悉設備,這樣對我來說就是新的。之前被 告也拿過曾維修過的堪用品來做更換,我覺得也無妨,現場 可以用就好,但被告此次換過新的以後,整個解析度完全跟 舊畫面不一樣,所以我認知上被告就是拿新的,而且被告也



有跟我說這是新的攝影機給我用,並解釋說如果之後有故障 也會慢慢幫我做汰換,所以當我第2支洗車區的攝影機壞掉 的時候,被告就的確有幫我換新的。被告來加油站的次數不 只2次,但真的有更換新攝影機的情形就是2次,2次都是被 告來,所更換之2支攝影機都是新的,1支在加油島、1支在 洗車區那邊,至餘其他的6支就是原來的水準而已,因為他 們之前來維修更換之監視器,應該是跟原本同一型的,只是 畫面恢復,但沒有覺得解析度變好。偵卷第59頁(按:即上 述證揚公司拆下退回予告訴人公司之攝影機照片)很像是證 揚公司裝的攝影機,因為它的殼是圓的等語詳實(見本院卷 一第331至336、340頁)。參酌證揚公司107年7月23日拆機 退回之8支攝影機型號中,確有2支圓型之HM-F35型號攝影機 、其餘6支則均係比HM-F35型號更為舊型之攝影機乙節,有 證揚公司上開攝影機照片存卷可佐,足徵被告於107年間先 後2次至證揚公司所更換之攝影機確均係HM-F35型號無疑, 由此上情可徵,被告辯稱其所領取至證揚公司安裝之攝影機 係HM-F35型號,並有確實安裝等詞,應屬實在,可以採信。 ⒋另證人江明陽任職告訴人公司嘉義分公司期間,539音樂坊所 安裝之4支攝影機均係馥宏廠牌之舊型攝影機,並非係HM-T1 61、HM-F35型號之攝影機等情,業據證人江明陽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我曾去539音樂坊維修過,我去維修的時候,有看 到539音樂坊所安裝之4支攝影機都是馥宏廠牌的,是馥宏舊 型的攝影機,539音樂坊安裝的攝影機不是HM-T161、HM-F35 型號,HM-T161、HM-F35不是馥宏廠牌的攝影機,539音樂坊 安裝的攝影機跟他字卷第47、49頁照片中所示之攝影機(按 :該兩台攝影機分別係IR723B2、IR523C型號)外觀很像, 外型差不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43至245頁)。則依此 情去比對上開539音樂坊嗣於107年7月25日現場所拍攝之4支 攝影機照片(1支HM-T161型號、1支HM-F35型號、1支IR723B 2型號、1支IR523C型),可明確得知539音樂坊嗣後確實有 更換2支攝影機,且1支係HM-T161型號、1支係HM-F35型號, 核與被告上開所辯其安裝至539音樂坊之攝影機型號吻合, 益證被告此部分所辯屬實,堪以採信。⒋
 ⒌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之舉證,尚未 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為此部分 犯行,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被告犯罪尚屬不能 證明,依上說明,應依法為無罪之判決,以昭慎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駿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號 請領時間 客戶名稱 請領物品 數量 侵占方式 1 107年6月25日 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材料倉庫(起訴書誤載為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 ①2TB硬碟 1個 請領後未安裝於客戶端 ②CCTV攝影機(廠牌:環名興業有限公司、型號:HM-161號) 2支 2 107年3月26日 證揚股份有限公司 1080P200萬畫素攝影機 1支 同上 3 107年5月11日 1080P200萬畫素攝影機 1支 同上 4 107年5月3日 539音樂坊 CCTV攝影機(廠牌:環名興業有限公司、型號:HM-161號) 1支 同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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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證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齊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