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273號
CYDM,93,易,273,200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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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依教育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八)國字第八八○九 ○三二七號函修正發布之國民中學潛能開發教育實施要點所 示(H卷第十七頁),潛能開發教育師資之遴聘,「基本學 科補救教學應以本校教師為主,如有不足,可請本科系或相 關科系之人員任教,其餘課程之師資,須經『潛能開發教育 執行小組』審查。審查時不受師資遴聘條款之規定限制。」 (該要點第九點),準此而論,學校固可聘用不具教師任用 資格之民間人士任教,惟仍須以具備相關專業背景並經執行 小組審查為前提。
顏明輝並無水電油漆等相關專業證照,亦未克證明確具相關 學歷背景,已經查明。而證人即前南興國中教務主任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聘請顏明輝擔任潛能開發教師 有無經過審查?)經過我們幾位主任的討論才決定請他來。 (問:依據八十八年國民中學潛能開發教育實施要點,聘外 面專業人士要經過審查會審查,為何沒有經過審查?)當時 幾個主任開會討論完後就決定開屬於不一樣的專業課目,這 不是一般老師可以做的,所以才談到要請外面專業人士來任 職。(問:九十一年時學校有無成立潛能開發教育執行小組 ?)有成立,但都是形式上成立。..(問:當時有無開正 式會議討論?)沒有。」等語(B卷第一百十頁至第一百十 一頁審判筆錄),依此證言,聘任顏明輝擔任潛能開發教育 課程教師,未經召開執行小組審查通過,甚為明確。 ㈤告訴人身為執行小組之召集人,對於小組開會聘用教師,負 有監督之責。該校未經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即聘用未具專業 資格之顏明輝任教,已違背法令,且在社會觀念上易使一般 人形成告訴人與顏明輝間因有私交,因而省略法定程序予以 聘用之推論。則被告稱告訴人「顯然利用主管之事務,私相 授受」,究與一般評價無分軒輊。
七、「翟校長到任後,統御領導能力偏差,全校教職員工隱忍不 敢言,痛苦萬分且屢出差錯」:
㈠告訴人任職校長期間,曾有中國時報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刊 出「領獎學子遭撤換,家長申訴」乙則新聞(H卷第六十六 頁),報導「嘉義市南興國中遴選市長獎得主擺大烏龍,. .市長陳麗貞代表學校道歉,..乙○○偕家長會長、教務 處人員,前天晚上漏夜到學生家中致意,..南興國中相關 人員將被追究行政責任。」等內容;曾有自由時報於同年六 月十三日刊出「學校擺烏龍,市長獎換人」乙則新聞(H卷 第六十八頁),報導「教育局長林清強表示,市長獎遴選由 各校自行辦理,..校方顯然有疏失;乙○○..她說校方 將負起行政疏失,她個人願意辭職,請求家長諒解。..市



府將追究南興國中失職人員責任。」等語;曾有中國時報於 同年六月十八日刊出「市長獎遴選出狀況,南興校長道歉」 乙則新聞(H卷第六十七頁),報導「..乙○○等人再三 說明,承認學校有疏失,將議處失職人員,..南興國中的 疏失已由督學調查中,將簽報市長行政處分,..。」等內 容;曾有自由時報於同年六月十八日刊出「南興國中疏失, 家長怨氣未消」乙則新聞(H卷第六十五頁),報導「南興 國中市長獎核發烏龍..乙○○並漏夜率員向學生家長致歉 。..南興國中..明顯不當,其疏失已由督學調查中,將 簽報市長陳麗貞處分,..。」等內容。
㈡又中央日報亦曾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刊出「學校惡法,實習 老師成廉價外勞」乙則新聞(H卷第六十九頁),報導「. .教育局長林清強獲悉後,也對於翟校長的作法無法認同, 他認為對一位甫出校門的實習生讓他自行找學長談學校管理 確有可議之處。」等內容。除此之外,依被告所提出攝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之照片所示(H卷第七十頁),曾有人製 作載有「請南興學生勿亂丟垃圾以免妨害環保」等文字之塑 膠板並予公示。前開新聞報導及照片均顯示告訴人擔任南興 國中校長期間,南興國中校務曾有數起疏失,雖內容與實情 相符與否究係二事,但無可否認,經前開數則新聞及牌示披 露及設立之後,閱者因聽聞校方疏失及學生偏差行為而對告 訴人之治校能力產生一定懷疑。因此,被告以「統御領導能 力偏差」及「屢出差錯」評論告訴人,並非毫無根據,亦與 社會評價相互符合。
㈢至被告稱告訴人到任後,其「統御領導能力偏差,全校教職 員工隱忍不敢言,痛苦萬分」,經查,嘉義市政府曾因被告 於九十二年間陳情南興國中校務疏失一案,指派教育局人員 調查,調查結果略稱:「校內檢控信函時有所聞,紛擾不斷 。」等語,有嘉義市政府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府教學字第○九 二○○一三二七九號函暨該府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簽呈在卷 可稽(H卷第一百十五頁至第一百十七頁)。而被告以外之 人即前南興國中教師陳福揚於偵查中供陳:「(問:告訴人 擔任校長之作風如何?)霸道、無理、循私,不依照國家教 育政策。(問:你有無於九十年間寫信給蔡同榮立法委員? )有,時間我已忘記。..(問:你學校有多少教師對告訴 人領導作風不滿?)有很多老師都敢怒不敢言。」等語(H 卷第一百四十頁至第一百四十一頁詢問筆錄)。依上開調查 及供述,告訴人與該校部分教師確存在歧見及糾紛。被告以 全稱用語誇大此部分之事實,雖屬欠妥,但有關公共事務之 言論,應受最大之保護,業經敘明,被告此部分指摘,尚有



前揭主管機關調查及學校同事供述作為憑據,自非故意杜撰 捏造,或者刻意置一般人均能夠查證管道於不顧。此外,考 量批評指摘在本質上為揭露負面資訊,用詞難免有所大膽、 誇張或渲染,但如係關涉公共事務,客觀上具有促起主管機 關調查及監督,使社會大眾就特定議題參與公共論壇之討論 ,受批評之對象應提出證據駁斥而澄清吏治之重要價值,苟 因言詞渲染為由即以刑罰責之,恐使評論聲音消失無蹤,非 國家之幸。舉例言之,聲稱施政不佳,全國百姓皆陷於水深 火熱之中,因非任一民眾皆認同此一觀點,所用概括用語, 顯然有所誇張,但在此一言論係有所本,而非全屬無據之狀 況下,若以刑罰制裁此因批評本質所造成之誇大,形同全面 禁止公眾討論負面資訊。因此,考量被告所提言論之價值, 此等言論亦非空穴來風,應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仍為合理之 批評,尚未到達刑法所欲處罰之誹謗程度。
八、之前各段所分析討論之被告言論,或與事實相符,或已盡合 理查證之能事,或在合理評論之範圍內,均如前述。被告準 此而以「違法、徇私、濫權、無能、縱容」等詞形容告訴人 ,當非毫無依據及無的放矢。縱令此等言詞頗為激烈,但此 乃被告個人修養之問題,與言論在客觀上所具有之價值及法 律保護言論之意旨,分屬二事,不能單因遣詞用字之緣故, 因詞害意,率爾認定被告之言論不受法律之保護。捌、綜前所述,被告確有製作載有使告訴人名譽低下內容之新聞 稿,並予散布之行為。但查,南興國中於告訴人擔任校長期 間確曾發生向外界採購講義及未按日課表上課,有違教育行 政法規之情形;又暑期輔導確曾提前教授下一學期課程,對 於學生學習及教師授課,尚非全無妨礙;被告所提減班計算 方法,尚非全屬無稽,且與南興國中學生人數年年減少之事 實相符;未確實查核戶籍,即讓越區就讀之學生註冊;未經 公開程序,聘用現職工友擔任暑期輔導課教師;未經法定程 序召開審查會議,聘任未有專業證照及相關學歷之人擔任潛 能開發教育之授課教師;校內檢控不斷,且數度為報紙披露 校務疏失,而告訴人身為校長就所述缺失確有督導之責。被 告以符合事實及有合理依據之文字指摘告訴人,縱令有所誇 大或渲染,整體觀察言論內容,適足喚起一般民眾及主管機 關關切南興國中校務之公共事務之良窳,仍在監督政府施政 及公職人員操守之合理範圍內,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不 能認為構成誹謗罪。從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 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卷宗代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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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 │卷宗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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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卷 │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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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卷 │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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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三三七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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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五二號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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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聲議字第一八○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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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三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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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二八八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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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九八號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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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聲議字第一六四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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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六三五號卷宗│
├────┼──────────────────────────┤
│K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四六一號卷宗 │
├────┼──────────────────────────┤
│L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五三號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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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