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54號
CYDM,106,訴,154,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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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黃桂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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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桂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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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黃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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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陳友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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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劉水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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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劉水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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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黃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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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林玉連(即林聿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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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林玉連(即林聿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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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歐哲彥(後轉讓予張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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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呂佩芳(後轉讓予林聿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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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李桂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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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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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