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2號
NTDV,109,訴,232,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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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原告主張被告草屯商工原稱需要5輛車,後要求需要7輛,原 告調派車輛始生非契約車輛及駕駛之情事,不應認被告尚慶 公司違約等等。依被告尚慶公司所提送各路線標價清單所示 ,其上記載預估搭乘人數,計算說明記載依被告草屯商工同 學近2年搭乘狀況,選擇全學期繳費方式之學生人數,約占 總搭乘人數之90%,請廠商審慎評估,且系爭專車契約並未 明確記載被告尚慶公司應派幾輛車履約,足見搭乘人數僅係 預估,投標廠商依約本應依搭乘人數派遣車輛。又原告以被 告尚慶公司為名義提出增加車輛申請書,其表示霧峰太平線 學生增加,本係6輛車,申請增加1輛521-XX車輛為學生服務 ,有該申請書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49頁),益徵原告知悉 其依約應依搭乘學生人數派遣車輛,且提出非契約車輛時, 應向被告草屯商工申請。原告主張被告草屯商工原稱需要5 輛車,後要求需要7輛等等,尚難採信。
 ⒊原告於107年11月23日、11月26日、11月27日派遣非契約車輛 即KAH-363車輛,惟被告草屯商工認為原告以被告尚慶公司 名義於107年11月20日提出更換履約車輛即KAH-363車輛、駕 駛,因監理站辦理登記作業時間於107年11月23日,又11月2 4日、11月25日為例假日,被告草屯商工於107年11月26日簽 辦,考量行政作業時程,尚不可歸責於原告,故此部分不予 裁罰,有被告草屯商工107年11月份勞務估驗審查會議紀錄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13頁至第123頁);原告於108年6 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派遣非契約駕駛,被告草屯商工 認原告分別於108年5月30日、108年6月5日送校審查,嗣於1 08年6月12日經校長核示,據以認定為契約駕駛,故不予裁 罰,有被告草屯商工108年8月1日勞務估驗審查會議紀錄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91頁、第307頁)。可知原告如有派 遣非契約車輛及駕駛之需,其提前向被告草屯商工申請,即 便申請時間與派遣時間相近,派遣時尚未完備行政流程,被 告草屯商工亦未認定違約予以裁罰,足見被告草屯商工對於 原告申請更換或新增履約車輛及駕駛已採取寬鬆之認定標準 。
 ⒋原告於107年8月30日、8月31日上、放學派遣非契約車輛KAA- 5178車輛4車次,被告草屯商工107年10月16日勞務估驗審查 會議決議罰款8,000元,經陳枝青出席;原告於107年9月3日 至9月7日、9月10日上、放學派遣非契約車輛KAA-5178車輛1 2車次,被告草屯商工107年10月16日勞務估驗審查會議決議 罰款24,000元,經陳枝青出席;原告於107年10月15日上、 放學及10月19日放學派遣非契約車輛4車次,被告草屯商工1 07年11月9日勞務估驗審查會議決議罰款6,000元,經陳枝青



出席;原告於107年11月間派遣非契約車輛KAA-5178車輛26 車次、269-V7車輛5車次,共計31車次,被告草屯商工107年 12月25日勞務估驗審查會議決議罰款62,000元,經原告出席 ;原告於108年3月11日上學派遣非契約車輛KAA-5178車輛1 車次,被告草屯商工108年4月11日勞務估驗審查會議決議罰 款2,000元,經陳枝青出席;原告於108年5月間上、放學派 遣非契約車輛9車次、非契約駕駛員55車次、遲延放學1件, 被告草屯商工108年8月1日勞務估驗審查會議決議罰款130,0 00元;原告於108年7月至8月間違約派遣60車次,被告草屯 商工108年9月27日勞務估驗審查會議決議罰款120,000元, 經陳枝青出席,並陳稱於暑假輔導期間因無法派遣契約車輛 及駕駛,協調由其他公司車輛及駕駛履約,致有違約情事等 情,有上開勞務估驗審查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113頁至第117 頁、第221頁至第225頁、第267頁至第269頁、第319頁至第3 23頁)。
 ⒌又被告草屯商工於每月給付被告尚慶公司車資款項,該月如 有罰款,該款項即為扣除違約罰款之數額,有被告草屯商工 原始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57頁、 第83頁、第107頁、第137頁、第157頁、第173頁、第193頁 、第213頁、第239頁、第259頁、第285頁、第309頁)。被 告草屯商工就每月車資召開勞務估驗審查會議並邀集原告出 席,原告或其指派到場之陳枝青明確知悉每月車資及違約事 由、次數、罰款數額,未見原告或其指派到場之陳枝青對違 約裁罰之數額有何爭執,被告草屯商工按月交付各月車資與 被告尚慶公司,其交付之車資數額亦為原告所知,未見有原 告有何異議,期間歷時逾1年,原告於107年8、9、11月、10 8年3月屢因派遣非契約車輛KAA-5178車輛而被認定違約遭裁 罰,原告早於107年10月16日勞務估驗審查會即明確知悉派 遣非契約車輛將遭裁罰,原告卻屢次為之,且依前開⒋所述 ,被告草屯商工對於原告申請更換或新增履約車輛及駕駛採 寬鬆之認定標準,然原告卻不予申請,屢以非契約車輛及駕 駛履約,又原告早知被告草屯商工於108年7月29日至108年8 月16日進行暑期輔導課,原告竟於此期間每日上、放學均違 約,經陳枝青自陳於暑假輔導期間因無法派遣契約車輛及駕 駛,協調由其他公司車輛及駕駛履約,致有違約情事(見本 院卷二第219頁至第322頁)。
 ⒍綜合上開各情以觀,原告對於派遣非契約車輛及駕駛之違約 金約定、數額均知之甚詳,且被告草屯商工對於原告申請新 增履約車輛及駕駛採寬鬆之認定標準,亦即原告具有尚稱容



易之方式避免違約,卻不予為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 告已有相當充裕之時間及數次勞務估驗審查會議之機會衡量 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違約時自己所受裁罰之程度及數額 ,其就每月違約金已基於自由意志同意自車資扣減而為給付 ,可認為原告自願依約履行,自不容其請求返還。是原告請 求酌減違約金並請求返還等等,於法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251條、第252條、第179 條、第767條第1項、系爭協議、系爭靠行契約、系爭專車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尚慶公司給付122,251元,及自民 事變更聲明暨準備㈡狀送達(見本院卷二第382頁、第395頁 )翌日即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 供擔保,准予假執行,核無必要;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准被告尚慶公司聲請預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 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一:原告就靠行號牌738-SS對被告尚慶公司應付款項編號 年度 項目(新臺幣/元) 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106 4/20-4/30辦公費+公會費 1,500 兩造不爭執 2 5-12月辦公費4,000×8=32,000  32,000 原告爭執 3 5-12月公會費300×8=2,400 2,400 兩造不爭執 4 163-164分攤款互助會 425 同上 5 165-168分攤款互助會 344 同上 6 107 1-12月辦公費4,000×12=48,000 48,000 原告爭執 7 1-12月公會費300×12=3,600 3,600 兩造不爭執 8 108 1-7月辦公費4,000×7=28,000   28,000 原告爭執 9 1-7月公會費300×7=2,100 2,100 兩造不爭執 10 上牌8,100、下牌照(7/1-8/8)1,672 9,772 同上 11 春燃9,041、夏燃9,041、秋燃(7/1-8/8)3,716 21,798 同上 12 108/7/25任意跨越2車道 600 同上 13 ETC通行費 6,514 同上 14 ETC罰款 2,400 同上 15 弋揚科技衛星犬 150 原告爭執 共計 159,603 附表二:原告就靠行號牌168-XX對被告尚慶公司應付款項編號 年度 項目(新臺幣/元)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106 4/20-4/30辦公費+公會費 1,500 兩造不爭執 2 5-12月辦公費4,000×8=32,000  32,000 原告爭執 3 5-12月公會費300×8=2,400 2,400 兩造不爭執 4 163-164分攤款互助會 425 同上 5 165-168分攤款互助會 344 同上 6 107 1-12月辦公費4,000×12=48,000 48,000 原告爭執 7 1-12月公會費300×12=3,600 3,600 兩造不爭執 8 108 1-7月辦公費4,000×7=28,000 28,000 原告爭執 9 1-7月公會費300×7=2,100 2,100 兩造不爭執 10 上牌5850、下牌照(7/1-8/8)1,208 7,233 同上 11 春燃6,872、夏燃6,872、秋燃(7/1-8/8)2,825 16,569 同上 12 ETC罰款 5,100 同上 13 ETC通行費 1,451 同上 14 弋揚科技衛星犬 150 原告爭執 共計 148,872 附表三:原告就靠行號牌KAH-363對被告尚慶公司應付款項編號 年度 項目(新臺幣/元)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107 11/23過戶 0 兩造不爭執 2 12月辦公費4,000 4,000 原告爭執 3 12月公會費300 300 兩造不爭執 4 108 1-6月辦公費4,000×6=24,000 24,000 原告爭執 5 1-6月公會費300×6=1,800 1,800 兩造不爭執 6 春燃6,872、夏燃6,872 13,744 同上 7 上牌 5,850 同上 8 ETC通行費 1,136 同上 9 ETC罰款 900 同上 共計 51,730 附表四:原告就靠行號牌KAA-7157對被告尚慶公司應付款項編號 年度 項目(新臺幣/元)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106 4/20-4/30辦公費+公會費 1,500 兩造不爭執 2 5-6月辦公費4,000×2=8,000 8,000 原告爭執 3 5-6月公會費300×2=600 600 兩造不爭執 4 163-164分攤款互助會 425 同上 5 165-168分攤款互助會 146 同上 6 107 7/16-7-31辦公費公會費 2,300 同上 7 8-12月辦公費4,000×5=20,000 20,000 原告爭執 8 8-12月公會費300×5=1,500 1,500 兩造不爭執 9 108 1-6月辦公費4,000×6=24,000 24,000 原告爭執 10 1-6月公會費300×6=1,800 1,800 兩造不爭執 11 春燃6,872、夏燃4,046、秋燃229 11,147 同上 12 上牌5,521、下牌照95 5,616 同上 13 ETC罰款 300 同上 共計 77,334 附表五:原告就靠行號牌168-EE對被告尚慶公司應付款項編號 年度 項目(新臺幣/元)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106 4/20-4/30辦公費+公會費 1,500 兩造不爭執 2 5-12月辦公費4,000×8=32,000  32,000 原告爭執 3 5-12月公會費300×8=2,400 2,400 兩造不爭執 4 163-164分攤款互助會 425 同上 5 165-168分攤款互助會 344 同上 6 107 1-12月辦公費4,000×12=48,000 48,000 原告爭執 7 1-12月公會費300×12=3,600 3,600 兩造不爭執 8 108 1-7月辦公費4,000×7=28,000  28,000 原告爭執 9 1-7月公會費300×7=2,100 2,100 兩造不爭執 10 上牌5850、下牌照(7/1-8/8)1280 7,233 同上 11 春燃6,872、夏燃6,872、秋燃(7/1-8/8)2,825 16,569 同上 12 ETC罰款 6,600 同上 13 ETC通行費 1,408 同上 14 弋揚科技衛星犬 150 原告爭執 共計 150,329



附表六:原告就靠行號牌KAA-7158對被告尚慶公司應付款項編號 年度 項目(新臺幣/元)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106 4/20-4/30辦公費+公會費 1,500 兩造不爭執 2 5-6月辦公費4,000×2=8,000 8,000 原告爭執 3 5-6月公會費300×2=600 600 兩造不爭執 4 163-164分攤款互助會 425 同上 5 165-168分攤款互助會 146 同上 6 107 7/16-7-31辦公費+公會費 2,300 同上 7 8-12月辦公費4,000×5=20,000 20,000 原告爭執 8 8-12月公會費300×5=1,500 1,500 兩造不爭執 9 108 1-6月辦公費4,000×6=24,000 24,000 原告爭執 10 1-6月公會費300×6=1,800 1,800 兩造不爭執 11 春燃6,872、夏燃6,872、秋燃(7/1-7/14)1,068 14,812 同上 12 上牌5,850、下牌照(7/1-7/14)445 6,295 同上 13 ETC通行費 174 同上 共計 81,552 附表七:被告尚慶公司就靠行對原告應收、應付款項編號 日期 摘要 被告尚慶公司應收金額 (新臺幣/元) 被告尚慶公司應付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佣金 阿里山賓館41,100 4,110 兩造不爭執 2 佣金 古華股份13,192 1,319 同上 3 6/28 代墊保險費華南 115,396 同上 4 3月 垂坤事故代墊 41,000 3,000 原告爭執; 本院認定41,000 5 GPS退補助款1,866×3台 5,598 兩造不爭執 6 阿里山賓館 41,070 同上 7 古華股份 13,192 同上 8 KAH-363出售廢退 88,350 同上 9 乘客險 8/8退 168-XX、168-EE、 738-SS(使用189天) 2,880 同上 10 乘客險 7/3退 KAH-363、KAA-7158 (使用153天) 2,313 同上 11 乘客險8/27退 KAA-7157(使用208天) 856 同上 12 旅運險 8/8退 168-XX、168-EE、738-SS(使用189天) 3,155 同上 13 旅運險 7/3退 KAH-363、KAA-7158(使用153天) 2,534 同上 14 旅運險 8/27退 KAA-7157(使用208天) 938 同上 15 強制險 8/8退 168-XX、168-EE(使用122天,退5,821×2) 11,642 同上 16 強制險 KAH-363使用85天退7734 7,734 同上 17 任意險 8/8退 168-XX、168-EE、738-SS 使用122天退8,364×3 25,092 同上 18 任意險 7/3退 KAH-363、KAA-7158 使用85天各退10,229、8,992 19,921 同上 19 任意險 8/27退 KAA-7157 使用140天退8,360 8,364 同上 20 臺中至天母 2018/11/10、2019/4/28共2趟,其中1趟抵扣互助會9,000 9,000 原告爭執; 本院認定9,000 21 尚慶公司付安得利 81,330+稅6,506 87,836 原告爭執; 本院認定0 22 107/10 購買聯保2萬付9,000,由尚慶墊支11,000 11,000 兩造不爭執 23 107/11稅額 ①11/17尚盈開南開發票稅530 ②11/17.18保險費36*30=1,080 ③107/8、9月車資(33,368+349,175)發票稅(3%)11,476 ④11月車資342,437發票稅(8%)27,395 共計:40,481 40,481 原告爭執③,兩造不爭執①、②、④; 本院認定③11,476,共計40,481 24 107/12 稅 107/12車資342,437發票稅(8%)27,395 27,395 原告爭執; 本院認定27,395 25 108/1 108/1車資212,443 發票稅(8%)16,995 16,995 兩造不爭執 26 108/1寒假、108/2 108/1寒假車資35,328、108/2車資212,345 發票稅(8%)19,814 2/1旅運險2,181*6=13,086 32,900 同上 27 108/3 108/3車資343,032 發票稅(8%)27,443 乘客險1,991*6台=11,946 39,389 同上 28 108/4 108/4車資342,456 發票稅(8%)27,396 27,396 同上 29 108年5、8月 發票稅 108/5車資343,032、108/8車資211,382 發票稅(8%)44,354 44,354 同上 共計 489,571 242,639 說明: 本院認定被告尚慶公司應收401,735(計算式:489,571-87,836=401,735)、應付242,639,核算被告尚慶公司就附表七應收159,096(計算式:401,735-242,639=15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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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鄉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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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園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