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經查,原告受僱於被告,原告黃純衍於一百零一年七月至一 百零二年二月所領薪資依序為二萬五千三百二十元、二萬零 一百一十三元、二萬二千零一十元、二萬五千百二十元、二 萬三千九百八十元、二萬一千八百一十元、零元、零元,另 原告李麗涓、豹寶連於一百零一年七月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所領薪資每月均較原告黃純衍少千五百元,另一百零二年一 、二月薪資亦為零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七十四 頁背面參照),足認原告三人於一百零二年一、二月間為不 支薪之休假期間,既未涉及勞動契約之變更,即非屬常態之 工作情形,則上開期間應予扣除,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 費,始合公允。又原告黃純衍自一百零一年七月至同年十二 月之薪資平均數為二萬三千一百零九元,原告李麗涓、豹寶 連於上開期間之薪資平均數為二萬一千六百零九元,復為兩 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七十四頁背面參照),依此計算結果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純衍之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合計為 八又十二分之五個月平均工資,即十九萬四千五百零一元【 計算式:23,109×(8+5/12)=194,501,元以下四捨五入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麗涓之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合計 為六又十二分之二個月平均工資,即十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五 元【計算式:21,609×(6+2/12)=133,255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被告應給付原告豹寶連之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 ,合計為三點五個月平均工資,即七萬五千六百三十二元【 計算式:21,609×3.5=75,632,元以下四捨五入】。 ⑶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定 有明文。再按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 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 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九條所明 定;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後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勞退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應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終止勞動契約後三 十日內給付上開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被告迄未給付,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㈤被告實際僱用之員工是否超過五人而屬應強制為所僱勞工投 勞保營業單位?原告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是否有理由?
⒈按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 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 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 、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 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 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 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 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 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又下列人員 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 一項各業以外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三、實際從事勞動之 雇主。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為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所明定。依上開規 定,倘為受僱於未滿五人行號之員工,其員工雖亦「得」以 行號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惟法律並未規定應予強制 投保,故倘雇主並未以行號為投保單位為其投保,縱勞工因 此受有投保負擔差額之不利益,尚不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僱用員工人數滿五人一節,為被告所否 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自應由就此有利於 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原告迄未舉證以實其說,上開主 張,自不足採。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以被告獨資經營之埔 糖食品社已達強制投保之條件,揆諸前開說明,其請求被告 給付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法定 遲延利息,洵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黃 純衍十九萬四千五百零一元、原告李麗涓十三萬三千二百五 十五元、原告豹寶連七萬五千六百三十二元及均自一百零二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
七、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 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已無必要。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准為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本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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