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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14號
NTDV,103,訴,414,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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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系統之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同條 例第4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用戶分為一般用戶、事業用戶 。前項所稱事業用戶係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規定 之事業,其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者。」、同條例第 5條規定:「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依下列規定收取:一、使 用自來水之用戶,按每月用水量計收。二、使用其他水源之 用戶應由用戶裝置水表,依水表所示之用水量計收,因特殊 情況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未裝置水表者,依下列規定計 收:㈠以抽水機出水管徑計算用水量計收,其計算用水量方 式在出水管徑未達五十公厘者,用水量以每月二百立方公尺 計算,五十公厘以上未達一百公厘者,每月以八百立方公尺 計算,一百公厘以上者每月以二千五百立方公尺計算。㈡未 裝置汲水設施者,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所訂 標準污水量計收之。」、同條例第6條規定:「前條使用費 計算方式如下:平均單位水量使用費(元/立方公尺)=年 總營運成本(元)(單位:新臺幣)年總處理污水量(立方 公尺)前項使用費單價依公式計算,由本府公告之。第一項 所稱年總營運成本,包括下列各款之費用:一、貸款本息: 係指貸款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每年應攤還之本息。二 、地上(下)物補償費:指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所需補 償地上(下)物及管線通過私地應付之費用三、折舊費:指 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依耐用年限每年應分攤之費用。四 、操作、維護、更新費用:指維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正常 營運操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 站之保養、機電設備之更新維護、管渠清理、維護及水電、 藥品、檢驗等費用。五、業務費用:指管理單位辦理業務及 管理所需之費用。第一項所稱年總處理污水量,係指縣有污 水廠設計量之年平均總污水量。」、同條例第7條規定:「 用戶之用水來源或用戶種類變更,當月份使用原水源或種類 日數在十五日以上者,按原收費方式計收;未滿十五日者, 按新水源或用戶種類之收費方式計收。」、同條例第8條規 定:「使用費由本府統一訂定,並由管理機關(構)收取之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得委託自來水事業機構併同 自來水費收取之。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必要時得委託其它 機構代為收取。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二種水源者,分 別計收。」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均為茄苳新社區一 般住宅之住戶,而茄苳新社區一般住宅60戶及平價住宅63戶 ,系爭污水處理廠所處理者,係南投國民住宅區及茄苳新社 區(一般及平價住宅)等「新開發社區」之「專用下水道」 所排放之污水,則被告等人所住茄苳新社區係100戶以上社



區,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前揭下 水道法第1條、第8條、規定所稱之「指定地區」、「新開發 社區」,且係依下水道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授權制定之92年2 月10日公布之南投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 規定之「接用由本府辦理用戶接管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 用戶」,而應適用下水道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南投縣污水 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之規定,應堪認定;準此,原告 係下水道法第9條規定之「主管機關」,而有應指定或設置 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之法定行政任 務,而原告應指定或設置之下水道機構則應依同法第19條規 定公告下水道之啟用日期、排水區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 理規章,並依同法第25條規定擬定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 水質標準,報請原告核定;換言之,系爭污水處理廠係原告 依前揭規定設置之下水道機構,惟被告等人依房地買賣契約 書之約定,並無義務成立管理委員會並接收、管理系爭污水 處理廠之義務乙節,亦堪認定;故被告等人所住茄苳新社區 用戶所應負擔之污水處理費,依上開說明,即應依前揭下水 道法第26條第1項及南投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第3條、第5條、第6條之規定計算應用戶繳納之費用,並依 前揭下水道法第26條第2項及南投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由原告統一訂定使用費計算公式 及徵收辦法,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由系爭污水處理 廠徵收之,或得委託自來水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徵收,而 被告等用戶若不依規定繳納者,應依下水道法第27條規定加 徵滯納金,再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原告得移送 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從而,可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人給 付之污水處理費,係公法上原因所發生之規費負擔,必該規 費之行政處分確定後,被告等住戶之公法上債務始確定發生 ,原告如有出於私法上原因為被告等人清償該等規費債務後 ,始得以該私法上原因為其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等住戶給 付該等規費費用負擔,尚不得未經依法作成徵收規費之處分 ,即依私法上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等住戶給付該等費用。 ㈤惟查:
⒈原告就南投縣內之污水處理費用之徵收,並未依下水道法 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南投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 例之規定,統一訂定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有原告104年7月3日府工道字第0000000 000號函在卷(見本院卷卷三第61頁),而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並未受原告委託代徵被告等住戶之污水處理費 業務,亦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南投營



運所104年5月29日台水四投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 (見本院卷卷二第188頁),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等茄苳 新社區之住戶未曾依法定費率作成污水處理費之徵收處分 乙節,應堪認定;是以,被告等住戶既無公法上污水處理 費之規費債務之發生,則未曾有由原告依任何私法上原因 代被告等住戶清償債務之情事,原告依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36所示房地之房地買賣契約書第7條,請求為附表所示 買受人即被告楊德耀謝幸福黃錦良李國樑李寶連陳榮維何偉經蕭文杉陳彩琴許秀卿廖福堂陳來有周裕貫簡明雄吳國楨巫慶家簡富美、張 華元高玉山陳昱瑋熊宏彬姚秋夏王美鳳、莊尤 鳳、廖子懿,給付污水處理費,即均無理由。
⒉又況,被告李寶連係與訴外人李黃淺共同與原告簽約、被 告蕭文杉係與訴外人蕭陳烏秋共同與原告簽約、被告周裕 貫係與訴外人周火城共同與原告簽約、被告巫慶家係與訴 外人巫乾祥共同與原告簽約、被告張華元係與訴外人歐麗 嬌共同與原告簽約、被告陳昱瑋係與訴外人陳有土共同與 原告簽約、被告廖子懿係與訴外人廖大錩共同與原告簽約 ,縱使原告確有曾依私法上原因代其等清償債務,亦非得 向被告李寶連蕭文杉周裕貫巫慶家張華元、陳昱 瑋、廖子懿請求給付代為清償之全部費用。
⒊又被告黃雪英蔡志明黃仲傑若分別為訴外人劉錦淵、 蔡添漢、官貴蘭之繼承人者,即應繼承訴外人劉錦淵、蔡 添漢、官貴蘭就房地買賣契約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惟其 等是否分別為該三人之繼承人,並未見原告舉證證明;又 縱使經原告舉證證明,惟訴外人劉錦淵、蔡添漢、官貴蘭 既未有公法上污水處理費之規費債務之發生,即未曾有由 原告依任何私法上原因代其等清償債務之情事,原告依如 附表編號3、19、26所示房地之房地買賣契約書第7條,對 訴外人劉錦淵、蔡添漢、官貴蘭既無污水處理費請求權存 在,則原告請求被告黃雪英蔡志明黃仲傑給付污水處 理費,亦無理由。
⒋再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此 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本件原告固分別與被告李麗桂、被告 李錦煌及訴外人李文政、被告張瑞展及訴外人張勝謀、被 告姚秋蜜、被告黃東源固簽訂有如附表編號14、22、27、 32、34所示房地之房地買賣契約書,縱使原告對其等確有 污水處理費請求權存在,亦僅得請求其等給付;其等所買 受房地之特定繼受人即被告簡源泰蔡妃雯蕭振祥、張



明傑、賴文正黃伯宗既非該等房地買賣契約書之當事人 ,依前揭債之相對性原則,原告尚不得以該等契約之約定 對抗被告簡源泰蔡妃雯蕭振祥張明傑賴文正、黃 伯宗。故被告簡源泰蔡妃雯蕭振祥張明傑賴文正黃伯宗縱使有公法上污水處理費之規費債務之發生,又 縱使原告亦有已依某私法上原因代其等清償債務之情事, 然原告依如附表編號14、22、27、32、34所示房地之房地 買賣契約書第7條請求被告簡源泰蔡妃雯蕭振祥、張 明傑、賴文正黃伯宗給付污水處理費,亦無理由;又況 ,被告簡源泰蔡妃雯蕭振祥張明傑賴文正、黃伯 宗並無公法上污水處理費之規費債務之發生,原告亦無已 依某私法上原因代其等清償債務之情事,是原告請求其等 給付污水處理費,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其與如附表所示房地買受人間之房地買賣 契約書第7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等39人給付污水處理費,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 認與本件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無礙,故不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
┌──┬───────┬────────────────┬────────────┐
│ │重建新社區出售│ 買賣標的之土地坐落地號 │ │
│編號│住宅房地買賣契├────────────────┤ 備 註 │
│ │約書之買受人及│ 買賣標的之房屋坐落之門牌號碼 │ │
│ │簽約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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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1 │被告楊德耀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2 │被告謝幸福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被告黃雪英於102年10月14 │
│ 3 │訴外人劉錦淵 ├────────────────┤日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登│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記原因:分割繼承。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4 │被告黃錦良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5 │被告李國樑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 │ │
├──┼───────┼────────────────┼────────────┤
│ │被告李寶連與訴│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李寶連為│
│ 6 │外人李黃淺 ├────────────────┤所有權人。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7 │被告陳榮維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8 │被告何偉經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 │ │
├──┼───────┼────────────────┼────────────┤
│ │被告蕭文杉與訴│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蕭文杉為│
│ 9 │外人蕭陳烏秋 ├────────────────┤所有權人。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10 │被告陳彩琴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11 │被告許秀卿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12 │被告廖福堂 ├────────────────┤ │
│ │92年4月1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13 │被告陳來有 ├────────────────┤ │




│ │92年7月9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於98年11月24日因拍賣│
│ │ │ │由訴外人黃雅晴取得,被告│
│ 14 │被告李麗桂 ├────────────────┤簡源泰蔡妃雯嗣於99年1 │
│ │93年7月27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月14日各取得房地之應有部│
│ │ │ │分1/2,登記原因:買賣。 │
├──┼───────┼────────────────┼────────────┤
│ │被告周裕貫與訴│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周裕貫為│
│ 18 │外人周火城 ├────────────────┤所有權人。 │
│ │92年8月27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 │
├──┼───────┼────────────────┼────────────┤
│ │訴外人蔡阿塗、│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訴外人蔡添漢│
│ 19 │蔡添漢 ├────────────────┤為所有權人,被告蔡志明於│
│ │92年8月27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101年3月13日登記取得房地│
│ │ │ │所有權,登記原因:分割繼│
│ │ │ │承。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20 │被告簡明雄 ├────────────────┤ │
│ │92年8月27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21 │被告吳國楨 ├────────────────┤ │
│ │92年8月27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李錦煌為│
│ 22 │訴外人李錦煌、├────────────────┤所有權人,被告蕭振祥於95│
│ │李文政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年5月25日登記取得房地所 │
│ │92年8月27日 │ │有權,登記原因:買賣。 │
├──┼───────┼────────────────┼────────────┤
│ │被告巫慶家與訴│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巫慶家為│
│ 23 │外人巫乾祥 ├────────────────┤所有權人。 │
│ │92年8月27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24 │被告簡富美 ├────────────────┤ │
│ │92年8月27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 │
├──┼───────┼────────────────┼────────────┤
│ │被告張華元與訴│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張華元為│




│ 25 │外人歐麗嬌 ├────────────────┤所有權人。 │
│ │92年8月27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被告黃仲傑於99年3月24日 │
│ 26 │訴外人官貴蘭 ├────────────────┤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
│ │92年10月3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原因:分割繼承。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張瑞展為│
│ 27 │被告張瑞展及訴├────────────────┤所有權人,被告張明傑嗣於│
│ │外人張勝謀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98年10月12日登記取得房地│
│ │92年10月31日 │ │所有權,登記原因:買賣。│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28 │被告高玉山 ├────────────────┤ │
│ │92年10月3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被告陳昱瑋及訴│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陳昱瑋為│
│ 29 │外人陳有土 ├────────────────┤所有權人。 │
│ │92年10月3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30 │被告熊宏彬 ├────────────────┤ │
│ │92年12月5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31 │被告姚秋夏 ├────────────────┤ │
│ │92年12月5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由被告賴文正於101年6│
│ 32 │被告姚秋蜜 ├────────────────┤月26日登記取得所有權,登│
│ │92年12月5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記原因:買賣。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33 │被告王美鳳 ├────────────────┤ │
│ │92年12月5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號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由被告黃伯宗於102年1│
│ 34 │被告黃東源 ├────────────────┤1月28日登記取得所有權, │
│ │92年12月5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登記原因:買賣。 │
├──┼───────┼────────────────┼────────────┤




│ │ │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 │
│ 35 │被告莊尤鳳 ├────────────────┤ │
│ │92年12月5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被告廖子懿及訴│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地號 │房地均僅登記被告廖子懿為│
│ 36 │外人廖大錩 ├────────────────┤所有權人。 │
│ │92年10月31日 │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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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