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 駁回。
滏、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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