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5號
NTDV,103,聲,15,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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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元裕
相 對 人 陳世楨
      陳南寶
      陳碧三
      陳世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上開判決附表 二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命相 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如逾期未 提出,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本文之規定,僅就 聲請人之費用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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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