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6號
NTDV,107,消債更,6,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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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錦洲
代 理 人 黃呈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程雅琪
      林藝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營尉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張仲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許耿禎
      張淑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錦洲(下稱聲請 人)目前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新臺幣(下同 )4,612,572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因罹患重 大疾病,無法長時間工作,現正申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另由聲請人之子給付扶養費及每月就醫二次領取保險理賠 金,核算每月平均收入約17,781元或18,730元,扣除聲請人 每月必要支出8,851 元後,尚有餘額可供清償。聲請人前於 106 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因債權人台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願加入調解,致調解不成立,爰依 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 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 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如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 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時,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復為消 債條例第8 條、第44條、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準此,債務 人於法院裁定准許開啟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前,基於謀求自 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 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據消債條例第9 條之規定,應依職權 調查事實及證據,然法院之職權調查乃以必要者為限,並非 窮盡所有事項及一切調查方法為之,基於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民事證據法理,債務人對自 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依消債條例 第44條、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債務人茍怠於配合調查,或 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得駁回債務人聲請之明文,足徵消 債條例乃以債務人恪遵協力義務之方式,課債務人以最大誠 意義務,以示債務人確係本於誠實信用而為債務清理程序。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積欠債權人4,612,572 元,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現因罹患重大疾病,無法長時間工作,前於106 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因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願加入調解,致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 請更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 及債務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新光人壽新防癌終身保 險個人保險單、新光人壽防癌終身保險家庭保險單等件附卷 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號前



置調解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於104 年至105 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34,050元、18,1 35元,名下有5 筆土地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 1 筆、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2 筆,土地部分公 告現值金額合計為3,136,113 元,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合計為392,204 元,國泰人壽保單為醫療保險而無解約金等 情,有上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 另提出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單、新 光人壽防癌終身保險家庭保險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函覆保險情形及聲請人陳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狀況查詢單 及有效契約投保證明可查,堪認聲請人之財產總額至少約為 3,528,317 元。又聲請人自陳其子張維哲、張維訓每月給付 扶養費各3,000 元,復因重大疾病每月需就醫二次,每月即 可領取新光人壽理賠2,400 元,聲請人目前正申請勞工保險 老年年金給付,如申請成功預估每月領取9,381 元或10,330 元,故現今每月平均收入約17,781元或18,730元等情,固有 聲請人之子張維哲、張維訓提出之同意書、聲請人於竹山鎮 農會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即每月領取新光人壽理賠之匯款記 錄)、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表等件可稽。惟查,本院 依職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詢聲請人是否向其申請核給老 人年金?其每月可領取金額為何?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 稱聲請人迄至107 年8 月2 日止尚無領取國民年金保險及勞 工保險各項年金、給付之紀錄,堪認聲請人僅係先行試算如 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其將可每月領取之金額而已,本院認為 此不得作為聲請人之固定收入,應予剔除;而在別無其他資 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主張之兒子給付扶 養費共計6,000 元加計新光人壽保險理賠金2,400 元後合計 8, 4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㈢、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交通費及醫藥費2,000 元、電話費70 0 元、勞健保費用2,151 元、其他日常用品及日常生活費用 4,000 元,共計8,851 元。本院考量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 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 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 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 ,107 年度臺灣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388元,則聲請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本宜以此 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 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 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



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 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聲請 人罹患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之重大疾病情形,每月生活支出 尚未逾上開臺灣地區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自應以聲請人主 張之每月必要支出8,851 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㈣、本院依據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07 年1 月30日尚積欠無擔保債權32,809元、債權人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07 年1 月23日尚積欠無擔保債 權46,819元、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 107 年1 月26日尚積欠無擔保債權36,638元;債權人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07 年1 月31日尚積欠無擔 保債權145,436 元;另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前置調解時陳報聲請人實際債權餘額為0 元,即對聲請 人已無債權存在,合計聲請人負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約為26 1,702 元;另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尚積欠 有擔保債權1,831,486 元,及聲請人陳報尚積欠民間債權人 許耿禎有擔保債權500,000 元、張淑蓮有擔保債權2,000,00 0 元,總計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約為4,593,188 元,扣除聲 請人現可得知之財產價值約3,528,317 元後,聲請人尚有1, 064,871 元之債務,本應由聲請人以其收支所餘金額逐年還 款,然查,本院經核聲請人之每月固定收入為8,400 元,每 月必要支出為8,851 元,業如上述,其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 出後並無餘額,足認聲請人應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是其 聲請更生與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不符,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再按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規定,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 務之行為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查:聲請人雖於本院 通知其提出更生方案時表明其可負擔分72期、每月清償5,00 0 元、合計清償360,000 元之更生方案,然依聲請人陳報本 院之每月收入均不敷支出,則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顯未據實 陳報本院,亦有未盡其協力義務,且日後亦有不予免責之虞 ,而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之情形,自應駁回其更生 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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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