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28號
NTDV,107,司促,4728,2018083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