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75號
NTDV,105,司促,2575,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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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陳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6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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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