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請求之金額分別扣除上開補償金後,原告丙○○尚得請 求1,056,171元(0000000-0000000=0000000 );原告乙○ 尚得請求1,341,944元(0000000-0000000=1341,944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 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 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則依上開規 定,自應以被告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翌日即104 年5 月13日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自遲延之日起按法 定利率年息5% 計付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被告給付原告丙○○1,056,171元、原告乙○1,341,944元, 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4年5月 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就上開 應予准許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 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併予准許;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告之假執行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同條第2 項 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預納被告之提解 費用1,522 元,本院審酌本件係因被告之故意殺人行為致原 告受有損害,上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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