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2號
NTDV,96,重訴,12,20080805,2

2/2頁 上一頁


中坦白承認,有各該偵、審筆錄在卷可稽。核與證人即訴 外人陳威亨於上開刑事案件之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基 於打工賺取工資每小時八十元之代價,幫忙丙○○黏貼郵 票,黏貼郵票時該文宣均已被名條密封,我不知道該文宣 內容等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八十四 頁至八十六頁、第一○四頁至第一○五頁);及證人即「 大成國際行銷公司」負責人吳東信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 偵訊中供稱:被告丙○○以二十萬元之代價,向其承租「 大成國際行銷公司」之辦公室等設施,該競選文宣是丙○ ○製作等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一 五頁至第一一九頁、第一六七頁至第一六九頁);及證人 即彰化郵局郵務士李以文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詢中證稱: 我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收攬郵件時,發現彰化市○○ 路二九四號(編號六十八郵筒)、曉陽路(編號八十四郵 筒)、自強路(編號四十九郵筒)印刷郵件很多,約收回 一千多封乙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八 十一頁至八十二頁)大致相符;且經警於查扣之署名「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黑函文宣其中一封,採集指紋該檢察 官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依指紋比對結果 ,該枚指紋與陳威亨指紋卡之右拇指紋相符,此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刑紋字第○九四○一七 八二四九○號鑑驗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見九十四年 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五十二頁至第五十四頁),足 以認定證人陳威亨前開證述之內容與事實相符。此外,復 有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庫網站列印之南投縣第十五屆縣長 選舉結果清冊一份、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 內容、製作文宣之現場示意圖一份、南投郵局監察登記清 單一份、查獲現場照片五幀等在卷可稽;並扣得有姓名住 址條碼三張、中華郵票(三.五元)一百九十五張、磁片 一片及黑函文宣(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二萬三千一 百九十一封、文宣黑函一袋(七十七份)、守護南投大聯 盟資料一批等物,附於前開刑事卷內可稽。
㈡、被告周樽秵辯稱:伊未曾參與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 會」文宣之美工、排版等工作,當初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有共同參與被告丙○○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排版 、美工等工作,實乃因老闆吳東信之要求其承擔責任,以 免公司員工石宛陵、楊瑤君出面陳述,讓事情複雜化及牽 累該二人云云;然查:被告周樽秵對於其確實曾參與「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排版、美工等工作,並配合被 告丙○○之指示乙情,迭據其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詢中供



稱:警方提示該文宣(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給我指認 ,裡面我有幫他做一些美術編輯工作,裡面一些圖片是我 幫他排版的,因為丙○○常叫我幫他作美術編輯工作,平 常排版都是丙○○跟我接洽商量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他 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三六頁)。又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偵訊中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我印象中有看過丙○ ○製作丁○○之文宣品,警方所提供我指認文宣(指國會 觀察改革基金),有些美術編輯工作的一些圖片,是我幫 他(指丙○○)排版,因為丙○○常叫我幫他作美術編輯 工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淺藍色印刷郵件之照相 版的畫面是丙○○叫我排版,我只負責替丙○○排版,文 字手稿都是丙○○提供的,我只負責美術編輯安排圖片位 置,文字內容不是我排版,我是依公司指示接受丙○○指 揮工作,平常排版都是丙○○和我接洽處理等語(見九十 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三頁) 。於本院前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供稱:光碟是丙○○交 給我的,我是按照丙○○的指示把文字、圖片,貼上去, 盡到美編的責任,...我製作的時候,有看到標題,該 標題蠻聳動。在製作光碟過程中,由丙○○指揮,如何排 版、編輯都是丙○○和我接洽的,吳東信對我說,選舉期 間丙○○會有一些案件,...在製作光碟過程中,吳東 信都沒有參與,也沒有給我任何指示,...然後我把光 碟燒給丙○○,之後印刷、製發我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 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卷宗第五十頁、第八十五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檢察官聲請羈押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是與大成國際行銷 公司在處理事務,乙○○(即被告周樽秵)是該公司員工 ,我指揮乙○○排版,所以這件才由他負責排版等語(見 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二七七頁至第二七九 頁);復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有關本案文宣 (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我是和乙○○接洽排版、美編 ,我把要怎麼排、檔案等資料拿給乙○○,我有畫一個小 樣給他看,乙○○就印一張初稿給我看,我再修改,.. .。這些文宣製作完成後,我和排版的人有看過等語(見 本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案件九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審判筆錄)。綜上可證,被告周樽秵上揭供述, 其曾參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製作、排版、美工 等,並配合、聽從被告丙○○之指示行事等情節,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丙○○上揭證述,大致相符;且被告周樽秵於 前開刑事案件之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偵查機關並未



提供虛偽、錯誤之資訊予被告周樽秵,是被告周樽秵並無 陷入詐欺而為自白之危險,應足證明。至被告周樽秵所辯 ,其為老闆吳東信之要求承諾,避免連累公司員工楊瑤君 等人及使事情複雜化,始於警詢、偵訊中為認罪答辯云云 ,然此涉及被告主觀上之動機,乃其內心之決定,外人無 從判斷,並且在偵訊機關未使用不正方法訊問之情下,被 告周樽秵所以自白或自認之動機,與自白之任意性尚無關 連,其辯解並不可採。
㈢、另證人楊瑤君、石宛陵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 刑事案件審理中雖證稱:渠等二人不知道、沒看過乙○○ 製作「養老鼠、咬布袋」(即「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之文宣,且渠等二人均確實未曾參與該「國會觀察改革基 金會」黑函文宣之製作一情等語(見該刑事案件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然查,上開「國會觀察改革 基金會」文宣確實係由被告甲○○委託被告丙○○製作, 並由被告丙○○、周樽秵共同排版、美工等(如前所述) ,且被告周樽秵、丙○○二人工作地點係在大成行銷公司 二樓,而被告周樽秵如未將前開文宣交予證人楊瑤君、石 宛陵二人製作,則證人楊瑤君、石宛陵未見過前開文宣, 與常情並無相違之處,故尚難以證人楊瑤君、石宛陵未見 過云云,即採為對被告周樽秵有利之認定依據。 ㈣、雖被告丙○○辯稱: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 文宣,並未散發出去,且訴外人陳威亨散發該文宣,事先 伊並不知情,且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 檢方扣押者有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封,遠超過訴外人陳威 亨所稱寄發之三千份左右,亦即訴外人陳威亨所投寄之文 宣,均已遭檢方扣押,並未寄送出去,而在送達至收件人 手中之前,又因該文宣係以訂書針訂住,因此即使郵務人 員無法窺悉其內容,並不足達到散布或傳播之程度云云。 惟查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內容,既係 由其將磁碟片交由被告周樽秵編排、美工,而製作完成如 前述,則其對於散發之前開文宣,自不能諉為不知情,且 該文宣既經付郵寄送,即已達其散布之目的,其所辯稱係 屬散布未遂乙節,並不足採。又被告甲○○辯稱:本件經 扣案之文宣參考資料檔案,固係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以 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惟該資料內 容,均為伊收集引述國內重要平面、電子媒體(包含中國 時報、聯合報、新新聞、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三立大 話新聞節目、立委邱毅於立法院質詢內容等)之評論及播 報等,而非無據或出自於伊個人之虛捏,至於上開文宣之



內容為何,因伊就文宣之美工、排版、印刷及郵遞,均未 參與,故非屬伊所得以置喙或控制,是同案被告丙○○、 周樽秵於文宣之排版、美工過程中,是否加入其個人之意 見或虛捏事實,伊實無法得知。且伊交付同案被告丙○○ 之參考資料、檔案,僅係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文宣之參考,故除扣案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 宣外,伊並未曾再交付同案被告丙○○、周樽秵等人製作 該文宣云云,惟核其所辯,僅係卸責之詞(該文宣之內容 是否構成毀謗,詳如後述),亦不足採。基於上述,本件 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被告丙○○、甲 ○○、周樽秵等三人,均有參與製作本件文宣之事實,足 認為真實。
㈤、有關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 總醫院」名義之文宣(即②「鼠輩橫行、南投判死刑、養 老鼠咬布袋:當韓國濟州島洗錢賭場照片曝光後,可以確 定的是丁○○出國A錢的不法行徑將無所遁形,因為丁○ ○一直都是陳水扁A錢組織的一分子。丁○○自稱清廉、 陽光,我們卻想說如果丁○○還有一點羞恥心,就應該立 刻宣布退選縣長,當污點證人,將A錢內幕全盤供出,接 受法律制裁!...,煌瑯當縣長、南投慘死了!死神敲 響南投大門、鄉○○○道嗎!當禽流感疫情已經全球蔓延 ,臺灣岌岌可危的時後,擔任羅氏大藥廠總經理的蔡朝正 (即丁○○胞兄)竟獅子大開口向政府要求一百億美金的 授權金,完全不顧魚池、埔里等數千戶養雞養鳥人家及全 體縣民之死活,殘害百姓,令人髮指!」等內容之文宣) 部分:則為被告三人均否認有製作及散布之行為。惟查: 被告周樽秵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署名為「臺大醫 院」之紅色印刷郵件內的四個照相版面的畫面都是我排版 的,是被告丙○○叫我排版的,有關文字稿都是被告丙○ ○提供的,我只負責美術編輯,安排圖片位置而已,我是 受僱於公司,依公司指示我接受被告丙○○的指揮工作等 語。(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七三頁至 第一七四頁);核與被告丙○○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供 述:附件一至三(即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 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文宣)之蔡百億的致富傳 奇與十大淘金術這些檔案,都是被告甲○○拿給我的等語 (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五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及被 告甲○○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供述:蔡百億的致富傳奇 與十大淘金術這些檔案內容,是我打在磁片上交給被告丙 ○○參考的,我的磁片上並沒有附圖片,我交給被告丙○



○的是文字檔沒有圖片,是我找不知名的朋友,將蔡百億 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的文字打在光碟上,再交給被告 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五號偵查卷第七十 六頁至第七十七頁),經比對被告等三人前開供述之內容 ,均屬相符。且如非屬實,被告等三人為何均供述一致?   又警方在大成行銷公司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 丁○○的真情告白」、「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 (即檔名「皇上」)」等檔案,為一純文字檔,此有該電 腦所列印之文件資料一份可稽(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 三號第一二六頁至第一三一頁),堪認本件被告三人前開 之供述內容,正與該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之資料核屬相 符。
㈥、又本件扣案之「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及「榮 民總醫院」等文宣記載之內容,均為「蔡百億的致富傳奇 與十大淘金術;蔡蝗瑯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 開電動玩具場到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 明的偽裝術下,躋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 麻吉』,同為打三十萬底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 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 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罪狀一:替財團護航,做 利益交換,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 份與王金平院長聯合操盤,讓遠東徐旭東集團得標... ;淘金術&罪狀二:圍標綁標,魚肉民脂民膏,國道高速 公路霧峰─南投段總工程款五十六億七千萬元,以立法院 交通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圍標綁標回扣一億三千萬元... ;淘金術&罪狀三:不管百姓利益,親信利益至上,與任 職於國際知名跨國藥商羅氏(Roche)大藥廠經理的胞兄 蔡朝正合作,要求將Kytril藥丸列入健保用藥...;淘 金術&罪狀四:不惜得罪立法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合 藥師公會修改不利病患者條文之相關醫藥條文...;淘 金術&罪狀五: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獻)金令人 不恥,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司 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 ..;淘金術&罪狀六:搶奪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 不鬆手,中華電信釋股案中,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 朋好友及助理當人頭,獲利高達二億元...;淘金術& 罪狀七:趁虛而入,落井下石,大開財路,結合姐夫張允 金開設地下錢莊,並以暴力討債方式收取不法高額利息. ..;淘金術&罪狀八:破壞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 概不管,濫墾未登錄之國有財產局山坡地及河川...;



淘金術&罪狀九:黑道掛勾決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 ,介入誠泰蛇(Cobares)職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 聯合操控球員打「放水球」...,淘金術&罪狀十:喜 當媒體寵兒,掩飾為非作歹,利用Call -in節目媒體大作 廣告提高知名度,利用置入性行銷收買包括李濤在內的電 視總監、製作人及媒體記者...,公道自在人心,人民 法眼雪亮,選縣長不能只看表面,更重要的是不為人知的 醜露(陋)面。蔡百億從政十幾年來,始終如一,不經營 地方,忘記百姓疾苦,偽善作秀,利益當頭,真的經得起 您檢驗嗎?值得您付託嗎?南投的未來在您的一念之間。 」等語,其所記載之內容完全相同,且文字大同小異,所 擺放之照片亦屬同一,堪認前開三件文宣,係本於同一版 本所製作完成的。再者,本件扣案之「臺大醫院」及「榮 民總醫院」二種黑函文宣,二者間除「臺大醫院台北市○ ○路○段三○一號」、「榮民醫院台中市○○區○○路三 段一一二號」之記載文字有不符外,其餘記載之內容,與 所使用之紙張、顏色等,均完全一致,顯然該二件文宣, 均是同出於一人所為。又「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 之文宣內容中,亦同時載有「守護南投大聯盟」之字樣, 顯然「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之文宣與「守護南投 大聯盟」之文宣,係一貫承襲而來;再者,依原告所提出 「守護南投大聯盟」之黑函文宣(其中四封附於九十四年 選他字第二七二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九頁,另一封附於九 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偵查卷第八頁),交郵投遞之時間 為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此觀卷附之該文件之郵戳自明; 而有關「臺大醫院」及「榮民醫院」二種黑函文宣,交郵 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至同年月七日間,此亦 有南投郵局監察登記清單可稽(見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 號偵查卷第十三頁);此與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互相比對以觀,可見前開黑函文宣製作之時間均相近,且 有接續製作之情況,本院審酌前開論述之相關資料,堪認 前開之黑函文宣均是為相同之人,即由被告等三人所製作 。
㈦、此外,復有查扣相關黑函文宣署名:「臺大醫院」、「榮 民總醫院」名義之郵件共一萬三千零六十五封(台中郵件 處理中心扣得三千八百九五五封加六千三百四十二封,南 投郵局扣得二千一百九十二封加六百三十六封)及署名: 「守護南投大聯盟」五封(均為原告所提出,其中四封附 於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二七二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九頁,



另一封附於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偵查卷第八頁)暨磁 片一片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三人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所 為之證述及供述,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渠等事後辯稱 ,有關如事實所示內容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 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文宣部分,非其等所製 作,且該文宣之內容亦與磁碟片之內容有所差異云云,均 與前述事實不符,並不足以採信。
七、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 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 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 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 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 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 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 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文可資參照)。 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事」,應以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構成要件,除 需具此特別要件外,尤須具有故意之一般要件,即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仍須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方能認被告欠缺該罪故意之要件,而不以該罪相 繩。但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而依其所提證據 資料,復無法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非不 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本件被告丙○○甲○○、周樽秵 等三人所製作完成內容分別為:如事實所示內容署名為「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與如事實所示內容署名為「守護 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傳單 內容等文字;而參以卷附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庫網站列印 之南投縣第十五屆縣長選舉結果清冊一份,可知九十四年度 南投縣第十五屆縣長選舉,有訴外人林明溱、李朝卿、林宗 男及原告均登記參選候選人,然上開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 基金會」、「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 醫院」等文宣中所指之人、事,即明確指原告其人及其所為



之行為,並有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黑函文宣扣案可 稽;則該南投縣選區有投票權人之選民閱讀後,當亦可直接 得知上開文宣中所指控之對象即原告本人,足堪認定。而觀 以「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 醫院」、「榮民總醫院」等黑函文宣上,指稱「丁○○與立 法院長王金平協商分錢、代表立院向行政部門施壓」、「當 禽流感疫情已經全球蔓延,臺灣岌岌可危的時後,擔任羅氏 大藥廠總經理的蔡朝正丁○○胞兄)竟獅子大開口向政府 要求一百億美金的授權金」與「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 金術;丁○○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 場到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 ,躋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 三十萬底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 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 。淘金術&十大罪狀(內容詳如前述)乙節,被告丙○○甲○○、周樽秵等三人始終未能提出其何以確信原告及其兄 長有上開之真實事證,則依上開說明,無法認被告丙○○甲○○、周樽秵等三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甚且上開 用語,不僅有失中肯,依社會上一般客觀判斷,已非屬事實 上之陳述,亦非就事實予以公正之評論,顯亦已逾越必要範 圍與程度;又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上有老鼠之 圖像,似指涉原告為「一隻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足以貶 低原告之人格,顯已達非理性攻擊、謾罵之程度,被告丙○ ○、甲○○、周樽秵等三人所傳播文宣所載之內容,乃為無 憑無據之事,至為明確。且本件被告等所為上開行為,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選偵 字第六五號),復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十八號及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選上訴字第八八六號判決, 分別為被告有罪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以九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如前述, 本件被告三人誹謗原告之事實,應認為真實。又依刑法第三 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 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者。四、對於中央或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 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且其立法理由為:保護名譽,應有相 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以善意發表言論 ,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問事實之真偽,概不處罰,故



為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攸關之事物之下,始容許有評論及意 見表達之自由空間,以達健全民主政治之目的,賦予人民言 論自由之限制,但如於公共利益無關,縱能證明其真實者, 而涉及私德者,不在此限等語。另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 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 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 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 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 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 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 ,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 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 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是於適用刑法第三百十一 條時,自應先辨別其發表之言論究屬「陳述事實」或「發表 意見」,僅後者始有適用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阻卻違法之餘 地。被告甲○○辯稱:扣案之文宣參考資料檔案,因係伊交 付同案被告丙○○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 參考,惟該資料內容,均為伊收集引述國內重要平面、電子 媒體(包含中國時報、聯合報、新新聞、TVBS2100全民開講 節目、三立大話新聞節目、立委邱毅於立法院質詢內容等) 之評論及播報等,而非無據或出自於伊個人之虛捏云云,顯 不可採。
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非 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 之依據(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第三五三 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名譽乃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 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本件原告為 立法委員,經被告指涉其貪污等,自貶損原告之聲譽。本院 審酌原告為現任立法委員,於本件被告製作上宣當時當,為 民進黨所推薦之南投縣長候選人,在南投縣各鄉鎮有相當之 名望及聲譽;及被告丙○○係東海大學政治學碩士,其名下 有一間透天房子及一間小套房,另有一筆共有土地,折算持 分約有十坪左右,現因無力繳納貸款,而遭銀行拍賣,仍欠 銀行貸款約三十萬元,而該透天房子價值約四百萬元,目前



銀行貸款三百三十萬元左右未繳等情,及被報告甲○○現年 五十七歲,患有糖尿病,其已長期無業,而所投資新創雅有 限公司業因經營不善而暫停營業,故目前已無任何投資及收 入,其名下擁有之土地不動產為山坡保育地及共有關係,並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被告周樽秵係受雇為業務員,目前 亦無固定職業;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二千萬元,實屬過高,應核減為一 百萬元,方屬公允,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從而本件 原告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上之 損害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九、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予假執 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
十、兩造之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 一論列,附此說明。
、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二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 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新創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