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684地號土地部分:
被告無權占用684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16平方公尺,而684 地號土地之申報地價,自99年1月迄至104年12月為每平方 公尺88元,自105年1月迄今為每平方公尺104元,有地價 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核(附本院卷第71頁),被告應給付原 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申報價額 之年息4%計算,自101年12月12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 數額為1,247元【計算式:116×88×4%×(3+20/365)= 1,247,元以下四捨五入】,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 月11日止之數額為939元【計算式:116×104×4%×(1+3 45/365)=939,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之請求,於 2,186元(計算式:1,247 +939=2,186)之範圍內為有理 由,逾此部分,則不應准許。另原告請求被告魏阿瑞等5 人與被告魏宏遠等4人自106年12月12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 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於483元(計算式:116×104×4%=483,元以下 四捨五入)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不應准許。 ⑶809地號土地部分:
被告魏國麟、魏國龍無權占用809地號土地之面積為60平 方公尺,且為被告魏國麟、魏國龍所不爭執,而809地號 土地之申報地價,自99年1月迄至104年12月為每平方公尺 88元,自105年1月迄今為每平方公尺104元,有地價第一 類謄本附卷可核(附本院卷第73頁),被告應給付原告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申報價額之年息4%計算,自101 年12月12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數額為645元【計算式 :60×88×4%×(3+20/365)=645,元以下四捨五入】 ,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之數額為395元【計 算式:60×104×4%×(1+212/365)=395,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原告之請求,於1,040元(計算式:645+395= 1,040)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不應准許。 ⒋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為無確定期限之債,本 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應認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是原告請
求被告自107年2月5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 被告收受送達時間如有先後不一,以最後收受送達為準), 即107年2月23日起(附本院卷二第71頁至第79頁)至清償日 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亦應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682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682⑴, 面積223.10平方公尺之棚架拆除、編號682⑵,面積2,073. 61平方公尺之咖啡樹、肖楠等作物移除,並將上開土地,面 積2,296.71平方公尺返還原告;被告應將684地號土地,面 積116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就682地號土地 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43,283元及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12月12日起至返還 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554元;就684地號土地部 分,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2,186元及自107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12 月12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及其他共有 人全體483元;就809地號土地部分,被告魏國麟、魏國龍應 給付原告1,040元,及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及被告魏阿瑞等5人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 免為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並就被告魏宏遠等4人之部分,依職權併 予宣告之。另原告就本院駁回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方法,經核與 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