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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5號
NTDV,107,訴,415,20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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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韓志峰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李振愷 
 
被   告 許丙炎 
訴訟代理人 許慶樺 
被   告 許宇水 
      許濠庭即許甘霖

      許練  
      許松根 
      許松田 
      許莊秀鳳
      許俊傑 
      許蕭秀鑾
      許榮宗 
      許順發 
      許錦塔 
      許正濱 
      許建榮 
      許賀翔 
      許春河 
      許來成 
      許水木 
      簡香  
      許木德 
      許翰倉 
      許聰政 
      許聰仁 
      許玉珮 
      姚寶全 

      許麗媚 
      許黃質 
      陳澄雄 
      許裕岳 
      許翰家 
      許俊卿 
      許崇仁 
      許勝銘 
      許湘惠 
      吳文虎即許紹仁之財產管理人

      許光輝 
      許光隆 
      許光明 
      許光營 
      邱許敏 
      許銀桃 
      許愛  
      許美玉 
      許清喬 

      許韡馨 
      張許木 
      孫憶芳 
      孫憶芬 
      許綵育 
      蔡仲榮 
      蔡群陞 
      許蕙湄 
      潘張看 

      許賴桃 
      許益明 
      許美鈴 
      許美鳳 
      許鳳珠 
      許益騰 
      許益源 
      潘祝靜 
      許畯淵 
      許峻漢 
      許峻維 
      許倉炘 
      許倉入 
      林彥彰 
      林明進 
      林淑華 
      許桂月 

      簡秋陽 
      簡瑞霖 
      曾筱惠 
      曾婉瑜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程秋花 
被   告 曾冠淵 
      簡秀鳳 
      簡秀華 
      簡佑安 
      鄭惠珠 
      簡鋆淅 
      簡義文 
      簡義忠 
      簡義修 
      簡水池 
      簡瑞廷 
      簡瑞聖 
      簡廷竹 
      簡以芯 
      呂簡秀美
      簡莠芩 
      林瑞珍 
      簡志興 
      簡志易 
      簡汝佩 
      簡大發 
      黃淑琴 

      黃淑美 
      黃雅瑄 
      黃雅玲 
      黃雅婷 
      黃志成 
      石紅枣 
      藍建煌 
      藍建國 
      藍素媛 
      藍凱潔 
      藍素月 
      藍素珍 
      潘程淑芬
      程淑惠 
      程振明 
      藍只   移居日本,送達處所不明。
      曹金全 
      劉曹素花
      彭曹素香
      曹訓田 
      吳黃花 
      黃界堂 

      黃建富 
      江黃秀碧
      曾黃月 
      黃神龍 
      許陳綢 
      許添福 
      許添佑 
      許玉  
      許梅  
      陳許綿 
      許銀  
      許春桃 
      許實  
      許鄭絹 
      許進發 
      呂許鳳娥
      許麗華 
      許麗雲 
      許素甘 
      許春盛 
      陳許莟 
      許秋湘 
      許瑟寶 
      許清良 
      陳善平 

      詹陳純 
      陳芧  
      陳滾  
      詹陳祝 
      陳準  
      陳秀菊 

      陳文相 
      陳鎮洲 

      陳鎮楠  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范陳雪娥
      陳雪櫻 
      陳許碧連
      賴許碧月
      許美玲 

      許碧算 
      許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家祥 
被   告 鄭許吝 
      許水 
      許杏  
      許清淇 
      許炎輝 
      張卓滿月
      江育容 
      江韋勳 
      劉卓里美

      卓寬益 
      卓寬旗 
      卓計壯 

      林志鴻 
      林彥丞 
      林吟蓁 
      卓芳美 
      林文政 
      林文和 
      林貴美 
      許召蓉 

      許照堂 
      許又心 
      許宏旭 
      許瑜芳 
      吳許玉麗
      許玉綢 
      許嘉仁 
      許嘉桓 
      簡少荺 
      許楊美  (許成之承受訴訟人)


      許方華  (許成之承受訴訟人)

      許桎維  (許成之承受訴訟人)


      許智傑  (許成之承受訴訟人)


      許穗妙  (許成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豪 
被   告 曹麗卿  (即曹英國之承受訴訟人)

      曹麗月  (即曹英國之承受訴訟人)

      曹東尼  (即曹英國之承受訴訟人)

      曹東銘  (即曹英國之承受訴訟人)

      曹亭亭  (即曹英國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豪 
      李家維 
      莊勝富  (即許榕芳之承受訴訟人)

      莊麗娟  (即許榕芳之承受訴訟人)

      莊勝傑  (即許榕芳之承受訴訟人)

      許瑞昌  (即許簡金文之承受訴訟人)

      許瑞源  (即許簡金文之承受訴訟人)

      許珮茹  (即許簡金文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點  (即許簡金文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娟  (即許簡金文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義  (即黃許問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茂  (即黃許問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瑞  (即黃許問之承受訴訟人)

      陳宏忍  (即黃許問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玲  (即黃許問之承受訴訟人)

      黃如玉  (即黃許問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玉  (即黃許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瑞昌、許瑞源、許珮茹、許秀點、許秀娟為被告許簡金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黃永義、黃永茂、黃永瑞、陳宏忍、陳慧玲、黃如玉、黃明玉為被告黃許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同法第175 條第1 、2 項所明定。又當事人於裁判前死亡者,此項裁判 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此時法院須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 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最高法院68年度第3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事項參照)。而依同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 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或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自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第10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被告許簡金文、黃許問 已於裁判前死亡,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於109 年7 月31日所 為判決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此時須由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 受訴訟,俾將判決正本送達承受訴訟人。茲據他造當事人即 原告於110 年1 月15日具狀聲明,由被告許簡金文之繼承人 許瑞昌、許瑞源、許珮茹、許秀點、許秀娟承受訴訟,及被 告黃許問之繼承人黃永義、黃永茂、黃永瑞、陳宏忍、陳慧 玲、黃如玉、黃明玉,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憑, 本院並查詢各法院並無受理許簡金文、黃許問之拋棄繼承事 宜,有公告查詢結果4 紙可憑,故本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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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