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64號
NTDM,98,訴,164,2009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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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問
  那時候情形是怎麼樣?
  證人戊○○答
  打電話給子○○聯絡約在巷子那邊後,我就到巷子那邊買毒  品。
  辯護人問
  怎麼買?
  證人戊○○答
  買500元毒品。
  辯護人問
  你有拿錢出來嗎?
  證人戊○○答
  我拿500元給對方。
  辯護人問
  對方拿什麼東西給你?
  證人戊○○答
  對方拿4號毒品給我。
  辯護人問
  你是否記得對方是何人拿給你的?
  證人戊○○答
  是子○○到巷口那邊在車上拿給我的。
  辯護人問
  你打電話是要找小美,為何變成跟子○○交易?  證人戊○○答
  因為電話是子○○接的。
  辯護人問
  所以你那一天是買海洛因多少錢?
  證人戊○○答
  當天我買海洛因500元。
  辯護人問
  有拿到嗎?
  證人戊○○答
  我有拿到價值500元的海洛因。
  檢察官問
  0000000000那支電話是何人給你的?  證人戊○○答
  是小美給我的。
  檢察官問
  你跟小美早就認識嗎?
  證人戊○○答




  就是仁愛鄉山上的人。
  檢察官問
  所以你早就跟小美認識嗎?
  證人戊○○答
  我認識小美。
  檢察官問
  是小美主動留電話給你,然後跟你說可以跟她買毒品,是這 個意思嗎?
  證人戊○○答
  是。
  檢察官問
  對方是男生接電話的?
  證人戊○○答
  是。
  檢察官問
  所以對方男生也知道你的意思是要買什麼?  證人戊○○答
  是。
  檢察官問
  那你的意思是要買什麼?
  證人戊○○答
  買4號毒品。
  檢察官問
  後來那一天你有沒有拿到毒品?
  證人戊○○答
  當天我有拿到毒品。
  檢察官問
  是何人拿給你?
  證人戊○○答
  是子○○
  檢察官起稱
請提示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二)卷附第七十七頁偵訊筆  錄。
  審判長諭知准予提示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二)卷附第七  十七頁偵訊筆錄。
  檢察官問
  看一下中間部分,在4月30號,你說你用0000000000電話打 到0000000000電話,接電話的是子○○,可是後來當天1點 多到埔里夜市那邊,是小美拿給你500元海洛因。所以當天 的情形到底是怎樣?




  證人戊○○答
  當天情形如偵訊筆錄所載。
  檢察官問
  兩個人一起開車出來送貨?還是一個人出來送貨?  證人戊○○答
  是在庭被告丑○○騎摩托車出來送貨。
  檢察官問
  是小美騎摩托車出來送的嗎?
  證人戊○○答
  對,男的接電話,但小美出來送貨。
 按證人戊○○堅指被告二人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給伊,並有 電話通聯之補強證據,參諸其與被告二人之間並無仇隙,此 為雙方不爭之事項,證人戊○○自無誣陷被告二人販毒重罪 之理。故被告二人應有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 與戊○○為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海洛因毒品交易之事實, 應堪認定。雖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就當天出面與之交易 毒品之人,究竟係被告子○○或被告丑○○之證述有些莫衷 一是,惟按人之記憶乃隨時間經過而日趨糢糊乃事理之常, 證人戊○○於本院作證時係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距離案 發時間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有已近四月之久,記憶難免不 全,甚或有所遺忘,而其於偵查中作證之時間為九十八年六 月四日,距離案發時間較近,故於偵查中所為證詞應較符事 實,況依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其與被告丑○○係舊識,如當 日並非丑○○到場與之為毒品交易,其應無指認丑○○之理 ,故證人戊○○審理中與偵查相符之證詞應有較高之憑信, 即當日接電話約定交易時間、地點者係被告子○○,而出面 與之交易毒品海洛因之人則為被告丑○○。至於證人戊○○ 審理中與上開認定事實不符部分之證詞,應係記憶糢糊所致 ,亦不足憑此即為被告丑○○有利之認定甚明。 附表三編號二、三部分: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子 ○○所有,被告丑○○亦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則 係證人丙○○所使用等情,亦如前述,而被告子○○與丙○ ○之上開行動電話,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十七時二分二十 八秒、同月二十一日十六時四十七分十七秒、同日十七時十 五分五十八秒,分別有通聯紀錄,此有被告子○○所有上開 行動電話監聽譯文一份在卷可參(見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偵 查卷二第87至88頁),另上開通話乃丙○○與被告二人約定 買賣安非他命之數量、價格及交易地點後,由被告丑○○子○○至約定地點交易毒品等情,復經證人丙○○證述無訛 ,其於偵查中證稱:「(問:98年4月17日17時02分,以你



所持用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打到0000 000000,這通電 話是否你本人所打?目的為何?【提示監聽譯文】)是我打 的,我打電話找小蜜蜂,三組的意思是我要買3000元的安非 他命,後來是他的女朋友小美送到枇杷里的幼稚園給我,大 約是掛完電話半小時左右送到,我買了3000元3小包的安非 他命。(問:98年4月21日下午4時47分,以0000000000撥打 到0000 000000,電話是你所打?【提示監聽譯文】)是我 打的,我要打給小蜜蜂,但是小蜜蜂的女朋友小美接的,保 力達三組的意思是我要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交易的時間是 掛完電話半小時,地點是枇杷里的活動中心,子○○與小美 一起來,是子○○拿給我的,我也是買3小包3000元」等語 (詳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偵查卷二第107頁98年6月4日偵訊 筆錄);其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
辯護人問
  今年4月份有無施用毒品?
  證人丙○○答
  有。
  辯護人問
  4月份是使用何種毒品?
  證人丙○○答
  安非他命。
  辯護人問
  你4月份是使用哪支行動電話?
  0000000000這支行動電話嗎?
  證人丙○○答
  對。
  辯護人問
  對0000000000這支電話有印象嗎?  證人丙○○答
  有。
  辯護人問
  這支電話是何人的?
  證人丙○○答
  綽號「小美」的人的電話。
  辯護人問
  你有跟綽號「小美」的人打過電話嗎?
  證人丙○○答
  有。
  辯護人起稱
請求提示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二)第八十七至八十八頁



監聽通聯譯文。
  審判長諭知
准予提示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二)第八十七至八十八頁 監聽通聯譯文。
  辯護人問
  你看一下,這是你的行動電話跟對方的行動電話通聯內容。  第一通的譯文內容是什麼意思?
  證人丙○○答
  就是「保力達」。
  辯護人問
  「保力達」是什麼意思?
  證人丙○○答
  安非他命。
  辯護人問
  要做什麼?
  證人丙○○答
  要買來吸食。
  辯護人問
  那時候接電話的是何人?
  證人丙○○答
  是綽號「小美」的先生。
  辯護人問
  後來出去情形為何?
  證人丙○○答
  就是綽號「小美」的人拿給我的。
  辯護人問
  當天是約在哪裡?
  證人丙○○答
  活動中心。
  辯護人問
  你拿多少毒品?
  證人丙○○答
  拿三千元的毒品。
  辯護人問
  當時是怎麼交易的?
  證人丙○○答
  就是錢拿給綽號「小美」的人,她再拿安非他命給我。  辯護人問
  你打電話時是子○○接的,為何是綽號「小美」的人跟你接 洽?




  證人丙○○答
  因為我知道他們是夫妻。
  辯護人問
  那天他們是怎樣到現場的?
  證人丙○○答
  騎機車。
  辯護人問
  是一個人去還是二個人去?
  證人丙○○答
  一個人。
  辯護人問
  當場你有交錢給綽號「小美」的人嗎?
  證人丙○○答
  有。
  辯護人問
  綽號「小美」的人拿什麼東西給你?
  證人丙○○答
  安非他命。
  辯護人問
  你是直接跟綽號「小美」的人買還是有其他的意思?  證人丙○○答
  對。
  辯護人問
  直接跟他們買?
  證人丙○○答
  對。
  辯護人問
  第二通4月21日譯文內容是什麼意思?
  證人丙○○答
  跟上次一樣,就是買三千元的安非他命。
  辯護人問
  接電話的是何人?
  辯護人問
  4月21日那次是約在哪裡?
  證人丙○○答
  約在我朋友的家門口。
  辯護人問
  你朋友家的門口?
  證人丙○○答
  對,門口的大路邊。




  辯護人問
  對方怎麼知道你講的地方在哪裡?
  證人丙○○答
  對方知道。
  辯護人問
  你是如何被警察查到的?
  證人丙○○答
  警察那時候開搜索票到我家,然後早上八點多就去警察局了  。
  辯護人問
  筆錄是怎麼作的?
  證人丙○○答
  筆錄就是像現在拿這個譯文出來,問我4月17日打電話給何 人。
  辯護人問
  都是你自由陳述嗎?還是有人教你怎麼說?  證人丙○○答
  我剛開始也是說保力達,但是警察說我騙人,後來警察問一 問我就說出來了。
  辯護人問
  所以都是你自己說出來的,沒有人教你怎麼說嗎?  證人丙○○答
  對。
  辯護人問
  所以你確實有打電話跟被告接洽毒品?
  證人丙○○答
  有。
  檢察官起稱
請求提示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二)第八十七頁。  審判長諭知
准予提示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二)第八十七頁。  檢察官問
  你看一下,4月21日那則譯文內,你說「我昨天還欠你老公 一百塊」,請你再回想一下,接這通電話的是何人?  證人丙○○答
  這通電話接的是綽號「小美」的人。
  檢察官問
  這通電話以後,你有無拿到你要買的安非他命?  證人丙○○答
  有,且我有多拿一百塊還他們。




  檢察官問
  也有買到就對了?
  證人丙○○答
  對。
  檢察官問
  是何人拿安非他命給你的?
  證人丙○○答
  綽號「小美」的人。
  檢察官問
  為何你跟檢察官說是男生即綽號「小美」的先生?  證人丙○○答
  那時候好像是傍晚六、七點的時候,我是打電話給綽號「小 美」的人,後來過來的時候是綽號「小美」的先生開車,但 是綽號「小美」的人拿毒品給我的。
  檢察官問
  被告他們二人一起出來,是男生開車,而毒品是女生拿給你 的嗎?
  證人丙○○答
  對。
  審判長問
丑○○的先生是在庭被告子○○嗎?
  證人丙○○答
  對。
  審判長問
你與子○○如何認識的?
  證人丙○○答
  朋友。
  審判長問
你剛說有跟綽號「小美」還有她的先生買過毒品,分別是指 在庭被告丑○○子○○嗎?
  證人丙○○答
  是。
  審判長問
剛才給你看的通訊監聽譯文,4月17日這一通,對方有說到 枇杷城的活動中心、幼稚園那邊,你那天約的地點到底是在  活動中心還是幼稚園?
  證人丙○○答
  活動中心。
  審判長問
是在那個社區的活動中心,活動中心裡面也有幼稚園?



  證人丙○○答
  是。
  審判長問
剛才給你看的監聽譯文4月21日這一通,是你跟對方說你沒 有車,叫對方拿來給你嗎?
證人丙○○答
  對。
  審判長問
你在檢察官那邊作筆錄的時候,你怎麼跟檢察官說4月22日,  這一次交易的地點是枇杷里的活動中心?因為你的譯文裡面  是寫叫對方拿到「阿泰這邊」,為何與你在檢察官那邊作筆  錄時所言不同?
  證人丙○○答
  因為那時候我沒有車可以出去。
  審判長問
所以後來你是叫對方拿到什麼地方交易?
  證人丙○○答
  就是在「阿泰那邊」。
  審判長問
你到檢察官那邊怎麼跟檢察官說是在活動中心?你怎麼沒有  跟檢察官說是在「阿泰那邊」交易毒品?
  證人丙○○答
  電話中就直接說要在活動中心那邊,可是後來我就說我沒有  車。
  審判長問
譯文裡面沒有說到原本大家要約到活動中心,之後你跟對方 說你沒有車,所以改去「阿泰那邊」,譯文內容是你直接叫 對方拿來給你,因為你說你沒有車,對方問你要約哪裡,你 說約在「阿泰這邊」,對方說好,譯文內容沒有提到活動中 心,為何你在檢察官那邊作筆錄的時,你會跟檢察官說4月2 1日這一次,一樣在活動中心交易毒品?
證人丙○○答
  時間說錯了。
審判長問
你是指4月21日這次交易毒品地點,你於偵訊時說錯了? 證人丙○○答
  對。
審判長問
實際上交易毒品的地點是在埔里同聲里,你一個朋友綽號「  阿泰」家的附近嗎?




證人丙○○答
  對。
審判長問
你確實有跟子○○丑○○買安非他命?
證人丙○○答
  有。
審判長問
買二次,二次都買三千元?
證人丙○○答
  對。
 按證人丙○○堅指被告二人共同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伊 ,並有電話通聯之補強證據,參諸其與被告二人間甚為熟識 並無仇隙,此為雙方不爭之事項,證人丙○○自無誣陷被告 二人販毒重罪之理。故被告二人應有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 示之時間、地點,與丙○○為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甲 基安非他命毒品交易之事實,應可認定。雖證人丙○○於本 院審理中就98年4月21日當天出面與之交易毒品之人,所述 與偵查中之證詞有些出入,惟依照證人丙○○偵、審中相同 之證詞,再比對通訊監察譯文部分,98年4月17日接聽電話 者應係子○○;98年4月21日接聽其電話者應係丑○○無誤 ,且98年4月17日出面拿毒品與之交易者為丑○○;98年4月 21日拿毒品和其交易者乃被告二人,第二次交易之地點在埔 里同聲里其友人綽號「阿泰」家附近,堪以認定。 附表三編號四部分: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子○○ 所有,被告丑○○亦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則係證 人己○○所使用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子○○與己○○之 上開行動電話,於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十二時五十分四十八秒 ,有通聯紀錄,此有被告子○○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監聽譯文 一份在卷可參(見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偵查卷一第187頁) ,另上開通話乃己○○與被告子○○約定買賣甲基安非他命 之數量、價格及交易地點後,由被告丑○○至約定地點交易 毒品等情,亦經證人己○○證述甚詳,其於偵查中證稱:「 (問:【提示並告知98年5月4日中午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0000 000000之通聯譯文】此通電話是否你所打?)是 我打的,是男生接電話,我是要買1000元的安非他命,是在 育英國小完成交易的,是女的來,也是掛掉電話之後10分鐘 就交易了」等語(詳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偵查卷一第208頁 98年5月12日偵訊筆錄);其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 辯護人起稱
請求提示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一)第187-190 頁監察譯



文。
  審判長諭知
准予提示98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一)第187-190 頁監察譯 文。
  辯護人問
187 頁那通電話即98年5 月4 日12時50分許,當時情形為何 ?
  證人答
我打電話給「阿方」,「阿方」好像就是在庭被告子○○, 但被告子○○叫她女朋友即被告丑○○拿過來。  辯護人問
五月間時你是否知道「阿方」就是被告子○○?  證人答
知道。
  辯護人問
98年5月4日12時50分許當天是何人跟你接洽?  證人答
記不起來。
  辯護人問
當天「阿方」有無出現?
  證人答
我大部分都是跟被告丑○○拿的比較多。
  辯護人問
你怎麼知道0000000000這支行動電話可以拿到毒品?  證人答
朋友介紹。
  辯護人問
你跟被告丑○○拿的都是何毒品?
  證人答
安非他命。
  審判長問
98年5月4日12時50分許那次是否在育英國小前?  證人答
我忘記了。
  審判長問
98年5月12日有無在埔里分局由檢察官對你偵訊?  證人答
有。
  審判長問
那時候關於時間、地點、金額,你的記憶是比較清楚?



  證人答
是。
 按證人張惠張堅指被告二人共同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伊 ,並有電話通聯之補強證據,參諸其與被告二人之間並無仇 隙,此為雙方不爭之事項,證人己○○並無誣陷被告二人販 毒重罪之理。故被告二人應有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時間、 地點,與己○○為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 交易之事實,亦堪認定。
二、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 亦無公定價格,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 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 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 ,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 販賣之價量俱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本件被告二人均 否認有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致無從計算查知被告 二人販賣上開毒品所獲利潤之數額;惟參以我國政府一再宣 示反毒決心,施用、販賣毒品均屬違法行為,此為國人所週 知,被告2人與附表一、二、三所示購買毒品者等人,既非 至親或有特殊之情誼關係,衡情其2人當無甘冒刑罰制裁之 重典而毫無利得,益證其2人主觀上應有營利之意圖甚明。三、此外,上開犯罪事實,復有被告子○○所有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機具1支扣案,及上開電話98年4、5月之雙向通 聯紀錄暨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參,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二人 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無足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子○○丑○○上開犯行,均可認定。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二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業已修正,並於  98年5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施行;又法規之制定與法規  之修正,如有特定生效日之必要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  條或第20條第2項準用第14條之規定,應分別特定其施行日  期。法規制定或前次修正基於特殊因素所特定之施行日期,  並不適用於日後修正或再次修正之條文。法律之制定或修正  ,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中央法規標準法雖未規定應自何時  生效,然法律既經制定或修正並經總統公布,自應依一般原  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至於92年7月9日修正  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其立法理由係謂:「①依修正草案第2條第3項  規定,法務部需會同衛生署成立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  討調整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而本次新增第四級毒品,有需要  在新法施行前先經該審議會檢討後再調整公布,爰預留6 個



 月緩衝期,以利處理。②依本條例新修正之規定,有必要再  訂定相關子法及修正相關法規,以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故亦  有需要預留適當緩衝期,以利訂頒相關子法及相關法規之配  合修正。」故該條規定,顯係因應該次修正之需,始預留適  當之緩衝期。與本次之修正並未定有施行日期之特別規定,  且亦未明示係基於何特殊因素而修正,自並不能適用92年7  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  行之規定(司法院98年6月29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8001464 3  號函參照)。⑵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  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  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  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  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  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是被  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之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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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