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43號
NTDM,98,訴,43,20100716,5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金,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是被告己○○部分應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增訂第 17條第2 項,明定犯同條例第4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丁○○於本案偵查及審理中均 自白犯行,是就被告丁○○部分,經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 果,應以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其較有利,自應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整體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丁 ○○之修正後規定論處。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是核被告丁○○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己○○如犯罪事 實欄一、二所為,則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三)被告2 人為販賣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己○○丁○○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之販賣第一級毒 品犯行,又被告己○○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賢」之 成年男子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分 別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5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又 被告己○○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27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犯意各別,犯罪時間互異,各次行為分別獨立,均應予 分論併罰。
(六)被告丁○○前①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 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②同年另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22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1月、6 月確定;③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93年度易字第3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上開②、③部分共3 罪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 徒刑3 年確定,而與①部分之刑接續執行,嗣於96年8 月 7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又因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 第306 號裁定就上開②部分2 罪經視為減刑後之刑與③部 分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而於96 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又被告己○○前①於82年間因違反 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 4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②



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 第2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3 年,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嗣與前案接續執行,而於90年6 月8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後,又經撤銷假釋,繼續執行 殘刑6 年3 月又20日,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7 號裁定就②部分之 有期徒刑3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與不得減刑之有 期徒刑8 年,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及就 ①部分之罪減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又15日確定,而於96年 8 月9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 為憑,被告丁○○己○○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分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5罪、27罪,均為 累犯,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被告丁○○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25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應分別依(修正後)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除法定本刑為 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
(八)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然同為 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 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 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少量販賣者亦有之,其販賣行 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 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謂 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 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 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 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 ,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件被告丁○○己○○ 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圖利,所為罪質及惡性固然非輕 ,惟被告丁○○犯罪後均已完全坦認犯罪,尚有悔改之心 ,且渠2 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尚短,每次販賣 海洛因之數量均小,所得均僅數百元至2,000 元不等,顯 見其等販賣海洛因之數量及獲取之利益非鉅,尚非惡性極 重之大毒梟,雖本件被告丁○○已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就其犯罪情節觀之,倘就 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予以宣告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度刑 期有期徒刑15年,猶嫌過重,又倘就被告己○○所犯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無期徒刑,亦失之



過苛,且均無從與對社會危害重大之大盤毒梟有所區隔, 未免失其立法之本旨,亦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其犯罪情狀均尚有可憫之 處,渠2 人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各罪,爰均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且被告丁○○所犯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部分,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 重外,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九)爰審酌被告丁○○己○○均素行非佳,且毒品對我國社 會之安寧秩序及國人之身心健康可能產生之危害至鉅,政 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交易,竟仍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助長毒品之流通與氾濫,然被告2 人販賣毒品之 數量均非龐大、所得非鉅,及被告丁○○犯後坦承犯行, 尚有悔意,被告己○○則於犯後試圖不當影響共同被告之 證述以圖卸責,未見有何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本院認為依被告2 人所犯販毒第一 級毒品罪之性質,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分別依刑法第37 條第2 項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並就被告2 人所犯各 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僅就 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十)因共同正犯係採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之「責任共同」原則 ,被告丁○○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 所得如附表一「販賣價格」欄所示之金額,又被告己○○ 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共同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分別所得如附表二「販賣價格」欄所示之 金額,分別係被告丁○○己○○、被告己○○與真實姓 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共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應分別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0000-00000 0 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均為被告丁 ○○所有,分別供其聯絡如附表一編號7 、9 、13、14及 編號10~12、15~18、25各次販賣海洛因犯行所用,業據 被告丁○○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22 頁),亦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與被告己○○連帶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被告己○○連帶追徵 其價額;至該2 張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所插用之手機,據 被告丁○○供稱均為被告己○○提供予其使用,並非其所 有之物,惟因被告己○○否認該2 支手機為其所有,此外 亦無證據足認該2 支手機為被告丁○○己○○所有之物 ,爰不予諭知沒收。至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暨該SIM 卡所插用之手機,固係被告2 人分別用以與如 附表一編號1 ~6 、8 、19~24,及如附表二所示購買者 聯絡販賣海洛因事宜之物,惟此乃被告己○○所提供,並 非被告丁○○所有,亦據被告丁○○供述在卷,被告己○ ○亦否認該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及所插用之手機為其所有 ,且因該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為陳鴻正(見本院卷第398 頁通聯調閱查詢單),亦非被告2 人,此外並無證據足認 該行動電話或其內插用之SIM 卡係被告2 人或綽號「阿賢 」之人所有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至證人乙○○於本院98年12月30日之審理期日,具結後而為 上開迴護被告己○○之虛偽陳述,是否涉犯刑法第168 條之 偽證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37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丁○○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編號│ 販賣 │ 販賣時間 │ 交易方式 │販賣種類│販賣價格│ 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
│ │ 對象 │ 及地點 │ │及數量 │(新臺幣)│ │
├──┼───┼─────┼───────┼────┼────┼───────────────────┤
│ 1 │乙○○│97年8月12 │乙○○以0986- │海洛因1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1時40分│091386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路三│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段之埔里榮│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民醫院市區│丁○○前往交易│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門診部前 │毒品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2 │同上 │97年8月12 │同上 │海洛因1 │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3時50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位於│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己○○連│
│ │ │埔里鎮漢陽│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三街之元寶│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大樓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3 │施甘金│97年8 月8 │施甘金以0987- │海洛因2 │2,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9 時10分│446872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己○○連│
│ │ │鎮○○路上│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之麥當勞速│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食店前 │丁○○前往交易│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毒品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4 │邱玉琴│97年8 月12│邱玉琴以0972-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5時44分│042881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街上某處│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丁○○前往交易│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毒品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5 │同上 │97年8 月13│同上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4時50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金鶯山加│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油站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6 │同上 │97年8 月14│同上 │海洛因1 │ 3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5時14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佰元與己○○連│
│ │ │鎮○○路之│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球中天球場│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7 │同上 │97年9 月1 │邱玉琴以0972-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5時28分│042881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埔里酒廠│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旁 │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
│ │ │ │丁○○前往交易│ │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連帶沒收│
│ │ │ │毒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連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8 │王思辰│97年8 月8 │王思辰以0919- │海洛因1 │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3時許,│736889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在埔里鎮中│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己○○連│
│ │ │山路三段之│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埔里榮民醫│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院市區門診│丁○○前往交易│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部前 │毒品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9 │陳睿豐│97年9 月1 │陳睿豐以0918- │海洛因1 │ 7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0時10分│755494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位於│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與己○○連│
│ │ │埔里鎮漢陽│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三街之元寶│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
│ │ │大樓 │丁○○前往交易│ │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連帶沒收│
│ │ │ │毒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連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0│詹雅婷│97年9 月1 │詹雅婷以0926- │海洛因1 │ 48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8 時37分│424643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與黃聖│
│ │ │鎮九如大賣│0000-000000 號│ │ │鴻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場 │電話聯絡後,由│ │ │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960- │
│ │ │ │丁○○前往交易│ │ │70709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
│ │ │ │毒品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
│ │ │ │ │ │ │聖鴻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與丁○○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
│ │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 │
├──┼───┼─────┼───────┼────┼────┼───────────────────┤
│11│同上 │97年9 月3 │同上 │海洛因1 │ 37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9 時36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佰柒拾元與黃聖│
│ │ │鎮○○路三│ │ │ │鴻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段之埔里榮│ │ │ │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960- │
│ │ │民醫院市區│ │ │ │70709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
│ │ │門診部前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
│ │ │ │ │ │ │聖鴻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佰柒拾元與丁○○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




│ │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 │
├──┼───┼─────┼───────┼────┼────┼───────────────────┤
│12│同上 │97年9 月3 │同上 │海洛因1 │ 46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5時55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元與黃聖│
│ │ │鎮中正橋附│ │ │ │鴻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近之統一超│ │ │ │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960- │
│ │ │商 │ │ │ │70709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
│ │ │ │ │ │ │聖鴻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元與丁○○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
│ │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 │
├──┼───┼─────┼───────┼────┼────┼───────────────────┤
│13│詹文仁│97年9 月3 │詹文仁以0987- │海洛因1 │ 4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2時30分│139257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己○○連│
│ │ │鎮梅子腳之│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觀音廟前 │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
│ │ │ │丁○○前往交易│ │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連帶沒收│
│ │ │ │毒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連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4│同上 │97年9 月4 │同上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9 時25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梅子腳之│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觀音廟前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
│ │ │ │ │ │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連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5│羅清水│97年8 月28│羅清水以0928- │海洛因2 │2,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6時47分│623583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己○○連│
│ │ │鎮○○路三│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段之埔里榮│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
│ │ │民市區門診│丁○○前往交易│ │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連帶沒收│
│ │ │部 │毒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連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6│同上 │97年9 月2 │羅清水以其住處│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4時許,│之000-0000000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在埔里鎮中│號電話與丁○○│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山路三段之│持用之0960-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埔里榮民醫│707090號電話聯│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
│ │ │院市區門診│絡後,由丁○○│ │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連帶沒收│
│ │ │部 │前往交易毒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連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7│同上 │97年9 月2 │同上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21時40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埔里酒廠│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附近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
│ │ │ │ │ │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連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8│同上 │97年9 月4 │羅清水以049- │海洛因1 │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8 時45分│0000000 號電話│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與丁○○持用之│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己○○連│
│ │ │鎮中正橋附│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近之統一超│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
│ │ │商 │丁○○前往交易│ │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己○○連帶沒收│
│ │ │ │毒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連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 號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與丁○○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丁○○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19│黃征杰│97年8 月10│黃征杰以0986-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2時許,│655213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在埔里鎮東│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興一街之燕│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子林公園 │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丁○○前往交易│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毒品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20│黃恕猷│97年8 月8 │黃恕猷以0911-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20時20分│601253號電話與│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丁○○持用之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路三│0000-000000 號│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段之埔里榮│電話聯絡後,由│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民醫院市區│丁○○前往交易│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門診部 │毒品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21│同上 │97年8 月9 │同上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9時10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許,在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鎮寶飯店│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旁之超市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22│同上 │97年8 月10│同上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20時許,│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在位於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街│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之元寶大樓│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旁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23│同上 │97年8 月11│同上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5時許,│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 │ │在位於埔里│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己○○連│
│ │ │鎮○○○街│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之元寶大樓│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旁 │ │ │ │己○○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24│同上 │97年8 月13│同上 │海洛因1 │ 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日14時20分│ │包 │ │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販│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