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2年度,1號
NTDM,102,矚重訴,1,20150831,4

2/42頁 上一頁 下一頁


細給黃榮德過目時,經黃榮德向其表示該「100-7 月豪雨C2 -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仍需交付一成之回扣款項給李朝卿吳仲琪遂於同月間某日 ,將該工程一成之回扣款項即71萬5000元現金,連同從李中 誠處收受之其他小型工程回扣款一併繳交給黃榮德(詳如下 ㈤⒉所述)。
㈤前述等回扣款項存放在「景泰公司」一段時間後,李中誠即 於下開時間,前往「景泰公司」整理收取之回扣款項,並委 請不知情之會計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 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 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之金額後,由李中誠自己或委由吳仲琪將前述回扣 款項交給黃榮德,由黃榮德將其中部分款項分與李中誠、張 志誼及黃榮德自己後,將其餘回扣款項拿至縣長官邸交給李 朝卿,分述如下:
李中誠於100 年6 、7 月間附近某日,前往「景泰公司」拿 取金額不詳之回扣款項(連同下述⒉⒊⒋所示金額,合計約 5,468,226 元),並委請「景泰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妙香 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 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 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之金額後,由 李中誠將該明細表連同現金,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 室交給黃榮德。而黃榮德在取得上開款項後,乃於幾天後, 在其辦公室內,先後分配其中20萬元回扣給張志誼、15萬元 給李中誠,及20萬元給黃榮德自己,餘款則於收到該筆款項 後約1 個星期內之某日晚上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 提袋包裝後,拿至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之縣長官 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李中誠在101 年1 月間農曆過年前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 司」拿取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⒈及下述⒊⒋ 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 元),仍委請「景泰公司」會 計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 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 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 之金額。此部分之款項,因當時「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 亦在「景泰公司」內,遂由吳仲琪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 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黃榮德告知吳仲琪回 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之時、地後,吳仲琪竟基於與李朝 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 含「佶璟公司」本身應交付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



取此部分回扣款,將李中誠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並 將張志誼可分得之20萬元交由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 公司」拿取。嗣吳仲琪將前開回扣款項拿回後,即連同其自 己「佶璟公司」前揭㈣所示「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 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一成回扣款 項71萬5000元,連同如附件B 編號2 至8 及其他工程應給付 之一成回扣款項,扣除其代工務處墊支之尾牙餐費、過年禮 品等公關支出約20萬元後,將扣抵後應繳之回扣款一起裝入 紙袋內,再依黃榮德指示於翌日上午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 到黃榮德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巷00號之住處交付給 黃榮德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其自己所分得之20萬 元,其餘回扣款項,則另於收到款項後約1 個星期內之某日 晚間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同前 所述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李中誠另於101 年6 月間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 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⒈⒉及下述⒋所示金額 ,合計約5,468,226 元),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妙 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 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 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之金額。 因吳仲琪當時亦在「景泰公司」,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 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經黃榮德告知吳仲琪 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時、地後,吳仲琪遂基於與李朝 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 含「佶璟公司」應交付之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 款,並將李中誠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張志誼可分得 之20萬元則交給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公司」拿取。 嗣吳仲琪將回扣款拿回後,即連同「佶璟公司」附件B 編號 9 至11等工程應給付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裝入紙袋內, 再依黃榮德指示,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到南投縣政府工務 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自己 所分得之20萬元現金,其餘回扣款項則於收到款項後約1 個 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 後,拿至同前所示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⒋李中誠於101 年9 月間中秋節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 取累積之回扣款約275 萬元(含「佶璟公司」應付款項), 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 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 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 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之金額。嗣由當時亦在「景泰公司」之



吳仲琪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 榮德檢視後,吳仲琪即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 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應交付部 分),吳仲琪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李中誠 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張志誼可分得之20萬元則交由 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公司」拿取。嗣吳仲琪將剩餘 回扣款項連同「佶璟公司」如附件B 編號12至16等工程應給 付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放入回扣款中(共計240 萬元), 吳仲琪並依黃榮德指示,將該筆240 萬元之回扣款藏放在住 處天花板藏放保管(該240 萬元嗣於101 年11月9 日由吳仲 琪會同南投縣調查站人員查扣在案)。
⒌據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共自上開如事實五 ㈠至㈣所示廠商處收取回扣款項共計546 萬8226元(包含: ㈠33萬4776元、㈡6 萬4000元、㈢435 萬4450元、㈣71萬50 00元),扣除如事實八所示農業處收取之工程回扣款項15萬 8300元(即如附件B 編號84至編號87所示回扣款項)後,於 此部分犯罪事實(即工務處部分)共計收取回扣530 萬9926 元(起訴書誤載為955 萬元,應予更正),其中扣除黃榮德李中誠各分得回扣款項60萬元,張志誼分得80萬元及吳仲 琪拿取作為公關代墊費用之20萬元款項後,李朝卿共計分得 326 萬8226元(起訴書誤載為515 萬元,應予更正),其中 240 萬元部分,因黃榮德指示由吳仲琪先放置在吳仲琪住處 ,嗣遭檢調搜索扣得。
六、緣陳國進李朝卿之友人,自97年間擔任南投縣政府縣政顧 問,因陳國進精通風水宗教命理,會偕同李朝卿前往各處廟 宇參拜,亦會出入縣長官邸幫李朝卿之女以氣功治病;國 進與廖建聰亦為朋友關係,廖建聰會向陳國進「問事」,請 求陳國進為其從事心靈輔導,亦會偕同陳國進前往廟宇參拜 ,陳國進妻舅因故去世時,廖建聰亦曾贈與20萬元之奠儀與 陳國進協助陳國進處理妻舅後事。而廖建聰與「德泰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為朋友關 係。孫士芳為爭取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乃於100 年12月 間向廖建聰表示:最近都沒有工程可作,希望可以爭取施作 南投縣政府之工程等語,廖建聰遂向陳國進表示,希望透過 陳國進李朝卿爭取將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交由「德泰公 司」施作。嗣陳國進即於其後之100 年12月間某不詳時間, 向李朝卿告知上情。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辦理「100 年7 月 豪雨C1-015 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 制性招標,李朝卿即指示秘書張志誼將系爭工程交由「德泰 公司」施作,並與陳國進張志誼及工程處技士李中誠共同



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述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決標金額一成回扣之行為,茲詳述如下: ㈠由張志誼李中誠於招標前之100 年12月15日,先在「景泰 公司」與孫士芳見面,要求孫士芳提供廠商名單以便通知比 價,孫士芳當日即提供「德泰公司」及「裕鑫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裕鑫公司」)2 家廠商名單給張志誼,欲由「德 泰公司」得標、「裕鑫公司」陪標。然因張志誼認為「德泰 公司」、「裕鑫公司」經常同時出現在比價廠商名單中,擔 心引起爭議,乃於翌日(即16日)透過「景泰公司」之負責 人許朝呈以電話轉告孫士芳,要求變更陪標廠商名單,不要 每次都找同一陪標廠商。嗣孫士芳即與「裕鑫公司」負責人 曾華及「育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育華公司」)負責人 邱宗華(曾華、邱宗華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均另由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 ,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孫士芳透過曾華找 「育華公司」邱宗華陪標,經邱宗華允諾後,孫士芳即另提 供陪標廠商「育華公司」之名單給張志誼
㈡嗣於100 年12月30日,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蕭西坤以「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理由簽辦系爭工程 採限制性招標,張志誼即於101 年1 月5 日將寫有「德泰公 司」及「育華公司」之名單交給李中誠,請李中誠向廠商確 認名單是否正確,李中誠即於同日15時、16時許,以電話請 孫士芳至南投縣政府確認陪標廠商名單,經孫士芳確認無誤 後,李中誠以電話告知張志誼廠商名單沒變,張志誼隨即於 翌日(即6 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採限制性招標, 並於同日依李朝卿先前所指示由「德泰公司」承包之意,以 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指定「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為比價 廠商,嗣南投縣政府並於101 年1 月9 日寄發投標通知函給 「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此上開方式,事先指定特定 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舞弊。
㈢嗣孫士芳於接獲比價通知後,即承上如㈠所示犯意,請曾華 前往「育華公司」,請邱宗華提高標價,「育華公司」遂提 高標價為1845萬元(底價1852萬元),嗣該工程於101 年1 月13日開標,乃由「德泰公司」以1829萬元標得上開工程。 孫士芳即於標得上開工程後之101 年2 、3 月間某日,在其 位於南投縣○○鎮○○路00號住處,分2 次將前述工程得標 金額約一成之回扣款項各90萬元,合計180 萬元現金交給廖 建聰,委由廖建聰轉交,廖建聰則收到上開回扣款項後,即 於101 年3 至4 月間某日,前往位於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投 服務區附近之某不詳道路旁,將180 萬元之回扣款項交給



國進。
七、簡瑞祺李朝卿妻舅;張志誼於100 年初起,擔任南投縣政 府縣長室秘書;洪宗賢則為簡瑞祺友人,亦在李朝卿98年度 縣長競選團隊擔任義工。簡瑞祺於100 年初後某日即對張志 誼表示:針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案 ,伊(即簡瑞祺)會透過洪宗賢指定特定廠商投標,並收取 賄賂,並要求張志誼配合核定特定廠商投標,經張志誼將簡 瑞祺之前述要求向李朝卿請示,李朝卿指示張志誼簡瑞祺 所述辦理,張志誼遂應允,而簡瑞祺嗣即以不詳方式將上情 告知洪宗賢,經洪宗賢同意該謀議,李朝卿簡瑞祺、張志 誼及洪宗賢即因此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聯絡,由簡瑞祺指示由洪宗賢張志誼確認南投縣政府觀光 處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招標案後,再由洪宗賢出面找尋如下 所述「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江明洲,下 稱「明宙公司」)、「明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 人為胡家訓,下稱「明椲公司」)及「光益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為楊逸博,下稱「光益公司」)等工程顧問 公司前來投標,張志誼則負責核定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由指定之各該廠商前來投標,並由 洪宗賢告以應繳交一成五賄賂之事,經洪宗賢分別與江明洲 、胡家訓及楊逸博討論後,江明洲允諾交付工程設計監造費 用之5%至8%再湊成整數之款項,胡家訓及楊逸博則同意交付 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0.9 之一成五之款項(起訴書誤載為均 為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款項,應予更正),復因此部 分之標案均僅有被指定之廠商1 家前往投標,被指定之廠商 遂均順利得標。嗣上開工程顧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在得標 後,即各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各於得標後, 交付各該工程設計監造費用(計算方式:實體工程費用扣除 稅金、管理費後之「工程淨額」乘以「設計監造費率」)之 5%至8%,及0.9 之一成五賄賂款項給洪宗賢江明洲、胡家 訓及楊逸博所各涉不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犯嫌,均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再由洪宗賢將上開款項轉交給簡瑞 祺,茲詳述各次標案之交付及收取賄賂款項之情形如下: ㈠「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東埔 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
⒈「明宙公司」於100 年2 月23日以38萬3400元標得「埔里虎 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明宙公司」復於同日以34萬800 元標得「東埔溫泉景觀改 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⒊嗣洪宗賢即於數日後之不詳時間,前往「明宙公司」收取上



開工程之賄賂,「明宙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即在該公司 內,將裝有現金約3 萬元款項之牛皮信封袋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到上開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 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 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 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㈡「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 工程」、「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 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 委託設計監造」部分:
⒈「明宙公司」於100 年7 月27日以69萬5975元標得「南投山 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標 案。
⒉「明宙公司」於100 年8 月3 日以43萬5700元標得「南投山 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 計監造」標案。
⒊「明宙公司」另於100 年8 月3 日以26萬1485元標得「埔里 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⒋嗣洪宗賢乃於100 年8 月間某日前往「明宙公司」,對該公 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表示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江明 洲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所涉不違背 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該公司 內,將5 萬元之賄賂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於收受該 等款項後,隨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 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 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 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㈢「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 服務採購案」、「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部分:
⒈「明宙公司」於100 年11月23日以133 萬5740元標得「邵族 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 購案」標案。
⒉「明宙公司」於100 年12月16日以49萬0490元標得「埔里遊 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⒊「明宙公司」於100 年12月21日以64萬5575元標得「仁愛地 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⒋嗣洪宗賢遂於100 年12月間某日前往「明宙公司」對江明洲 期約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然其中如⒈「邵族文化傳



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 部分,因開標簡報時,評選委員提出超出招標規範之要求, 江明洲乃向洪宗賢表示若再支付工程賄賂款,「明宙公司」 就該項工程將無利潤可圖,洪宗賢就該部分未再收取該標案 之賄款,惟就上開⒉⒊所示標案,江明洲則仍基於對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 ,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明宙公司」內,將前述 款項5 萬元交給洪宗賢收受,再由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 ,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 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 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 金給洪宗賢收受。
㈣「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部分: ⒈「明宙公司於101 年7 月25日以66萬6188元標得「埔里山城 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明宙公司」得標後約1 星期,前往「明宙公 司」,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江明洲(所涉不違背職 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基於對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明宙公司」辦公室內, 將現金約4 萬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於收受該等 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 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 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 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㈤「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虎山景點 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標案部分:
⒈「明椲公司」於100 年2 月23日以21萬3000元標得「信義鄉 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明椲公司」另於同日以21萬3000元標得「虎山景點公共設 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標案。
⒊嗣洪宗賢即於「明椲公司」得標後1 至2 個星期內之某日, 前往「明椲公司」,欲收取該等工程之賄賂款項,「明椲公 司」實際負責人胡家訓即於當日(即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修法前),在「明椲公司」辦公室 內,將現金3 萬餘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於收受 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 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 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 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㈥「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服務」標案部分:
⒈「明椲公司」於101 年7 月25日以67萬3200元標得「國姓鄉 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標 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明椲公司」得標後1 至2 個星期內之某日, 前往「明椲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胡家訓(所涉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基 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該公司辦公室內 將現金5 萬餘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於收受該等 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 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 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 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㈦「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部 分:
⒈「光益公司」於100 年12月16日以63萬4550元標得「東埔溫 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 」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 (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8 萬 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 接駕車將前開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 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 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 洪宗賢收受。
㈧「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 標案部分:
⒈「光益公司」於101 年7 月25日以83萬6400元標得「信義鄉 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 」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 博(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11 萬元之賄賂款交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 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 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 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 金給洪宗賢收受。
㈨「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部分:



⒈「光益公司」於101 年9 月19日以12萬8520元標得「清境地 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 」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所 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 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1 萬元之 賄賂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 接駕車將前開賄賂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 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 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 金給洪宗賢收受。
㈩綜上,針對上述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 案,洪宗賢收受廠商所交付之賄賂款項共計約45萬元,其中 15萬元歸洪宗賢分得,所餘30萬元則由洪宗賢交付給簡瑞祺 收受。
八、簡瑞祺自100 年初起,即向時任縣長室秘書之張志誼表示: 辦理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小型公用工程時,須由簡瑞祺負責收 取回扣,經張志誼向縣長李朝卿請示,李朝卿亦指示張志誼簡瑞祺所述辦理。李朝卿簡瑞祺張志誼即共同基於經 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 小型工程時,由張志誼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企畫書之方式辦 理招標,依李朝卿簡瑞祺推薦之廠商名單通知廠商前來投 標,並告知該等廠商應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一成之回扣款 項,透過張志誼轉交給簡瑞祺,茲詳述如下(另有關「豪鑫 公司」、「千昌公司」承包農業處工程所交付之回扣,則由 廠商繳交至「景泰公司」,混入工務處如附件B 編號84至編 號87所示工程回扣款內,再由李中誠收取上繳,詳見犯罪事 實五部分):
㈠「民益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為廖冠鴻,實際負責人為 廖冠鴻之父廖本鎮)於100 年11月18日以81萬元標得「中寮 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另於101 年4 月6 日以35萬元標得「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 等3 件」工程。嗣廖本鎮即分別於得標後約1 至2 個星期內 某日,將約一成之回扣款即8 萬元及3 萬5000元,分兩次以 水果禮盒包裝後,拿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託交給張志誼張志誼則再於其後某日,在簡瑞祺到南投縣政府時,分兩次 轉交給簡瑞祺,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㈡「有信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為湯重信)於100 年3 月 30日以51萬4000元標得「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 。湯重信嗣於100 年3 月底簽約後某日,將約一成之回扣款



5 萬元現金裝入信封袋內,拿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交付張志 誼,再由張志誼在其後簡瑞祺到南投縣政府時,將上開回扣 款項轉交給簡瑞祺,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有信土木 包工業」另於101 年2 月8 日以68萬7000元標得「98- 99公 益支出- 水里鄉頂崁村四鄰排水改善工程」;及以55萬6000 元標得「98-99 公益支出- 水里鄉新城村12鄰排水改善工程 」。湯重信於101 年2 月間,將約一成之回扣款各6 萬元、 5 萬元現金,分2 次以信封袋裝入該等回扣款項後,拿至南 投縣政府辦公室交付張志誼,再由張志誼利用簡瑞祺到南投 縣政府之機會,分2 次將上開回扣款項轉交給簡瑞祺,而對 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李朝卿簡瑞祺張志誼因而共同以上開方式於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回扣。
九、南投縣政府於 101年間辦理「全民運動會」相關之「101 年 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下稱「紀念品採 購案」)及「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下稱「表演採購案」)之勞務採購案時,簡瑞祺即先向張 志誼建議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經張志誼向李朝 卿請示後,李朝卿即指示張志誼簡瑞祺所述方式辦理,並 指示由簡瑞祺處理廠商事宜,簡瑞祺則指示其友人洪宗賢負 責聯絡廠商。嗣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洪宗賢即共同基 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李朝卿 核定該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由簡瑞祺透過 洪宗賢洽詢「仟臣贈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承包上開採購案 ,然因江宥頡之「仟臣贈品商行」不具投標資格,江宥頡遂 再找「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崙公司」)負責 人施錦郎合夥投標「紀念品採購案」,並找「嵩誼活動創意 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嵩誼公司」)負責人林松輝投標「 表演採購案」。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洪宗賢乃於101 年8 月間某日,在江宥頡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號住 處內商討,洪宗賢則依簡瑞祺之指示,向江宥頡、施錦郎、 林松輝表示,相關採購案得標後須交付得標金額約一成之賄 賂款項。江宥頡、施錦郎均予同意,惟林松輝則表示1 成賄 賂太高,故未當場允諾,僅表示會先投標。其後,洪宗賢即 將上開欲指定之廠商名單告知張志誼。詎料上開「表演採購 案」於101 年9 月20日開標結果,竟由不知情而自行前往投 標之「鉅秀有限公司」以981 萬1000元得標,「嵩誼公司」 即未能得標。而「紀念品採購案」於101 年9 月20日開標結 果,因僅有「錦崙公司」一家投標,故由「錦崙公司」以73 3 萬6200元得標。「錦崙公司」得標後,因施錦郎認為利潤



不高,即與江宥頡共同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施錦郎、江宥頡涉嫌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 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江宥頡前揭住處與洪宗賢 協商,達成將前述一成賄賂之款項降為50萬元之共識,施錦 郎並於101 年10月30日,指示「錦崙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林 玉兒,自「錦崙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 」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中提領現金50萬元交 給施錦郎,再由施錦郎、江宥頡於101 年10月30日晚間,將 該款項拿至洪宗賢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住處當面 交付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則於取得該款項後數日,再將該 50萬元款項拿至簡瑞祺位於南投縣○○鎮○○路000 ○0 號 住處轉交給簡瑞祺本人收受,簡瑞祺復將其中10萬元現金交 給洪宗賢作為酬勞。
十、緣時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之黃榮德前因涉犯前揭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1月8 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 見、通信在案,黃榮德之妻趙偵宇知悉上情後,乃以黃榮德 配偶之身分,委任黃鼎鈞律師黃榮德之辯護人。李朝卿隨 即於黃榮德遭收押之翌日(即9 日)透過不知情、時任南投 縣政府縣長室秘書之林琦瑜輾轉經由工務處秘書潘一芬聯絡 趙偵宇,要求趙偵宇到南投縣政府縣長秘書室商談。趙偵宇 接獲電話後,乃依約於當日(即9 日)上午不詳時間前往南 投縣政府縣長室外,由秘書林琦瑜、李崇慶及亦已在場之李 朝卿友人李柏淵遊說趙偵宇委任陳益軒律師為黃榮德之辯護 人,復經由李柏淵之聯絡,李柏淵於當日(即9 日)20時許 ,偕同陳益軒前往黃榮德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巷00 號之住處與趙偵宇見面,李柏淵除向趙偵宇推薦由陳益軒擔 任黃榮德之辯護人,表示委任陳益軒律師為辯護人之費用無 庸由趙偵宇支付外,並當場交付現金8 萬元給趙偵宇,供其 作為聘任其他律師之律師費使用。趙偵宇雖當場口頭答應而 為黃榮德委任陳益軒為辯護人,然因當時陳益軒並未攜帶委 任狀在身邊,遂取得趙偵宇口頭答應由陳益軒代刻印章並製 作委任狀。惟因李柏淵在前開時地曾經比手勢告知趙偵宇「 若案情往上發展的話,現在這些狀況就會當作沒這回事,會 像空氣一樣消失」等語,令趙偵宇察覺有異,深感不妥,幾 經思考,遂決定暫不委任陳益軒擔任黃榮德之辯護人,嗣乃 分別於101 年11月12日凌晨1 時12分許,傳送內容為「律 師:經過兩天的思慮,我想請您暫緩會面我先生< 黃榮德> 一事、、、委任書我想還是由我< 本人親筆簽名> 較為妥當 ,代為刻印就不麻煩您了。請先讓我在多一點時間考慮謝謝 !再聯絡」之簡訊給陳益軒,及於當日凌晨1 時14分許,再



傳送內容為「律師:經過兩天的思慮,我想請您暫緩會面 我先生〈黃榮德〉一事、、、委任書我想還是由我〈本人親 筆簽名〉較為妥當,代為刻印就不麻煩您了。請先讓我再多 一些時間考慮謝謝!再聯絡。趙偵宇。」之簡訊給陳益軒, 向陳益軒表示暫不委任陳益軒黃榮德之辯護人。趙偵宇並 分別於同日(即12日)上午9 時30分許、9 時37分許2 度以 電話聯絡陳益軒,告知陳益軒其暫不委任陳益軒黃榮德之 辯護人,要求陳益軒先不要前往接見黃榮德等語。詎陳益軒 明知趙偵宇斯時已明確表達其不同意委任其為黃榮德之辯護 人,然其為達與黃榮德見面之目的,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未經趙偵宇之同意,即擅自於翌日(即13日)上 午8 時許,由其律師事務所不知情之助理前往不詳刻印店偽 刻「趙偵宇」之印章1 枚(未據扣案),並在不詳時地,以 前開印章偽造趙偵宇於101 年11月12日同意委任陳益軒擔任 黃榮德辯護人之委任狀私文書1 紙(下稱系爭委任狀),而 為趙偵宇同意委任陳益軒律師為黃榮德案件辯護人用意之證 明,嗣並於同日(即13日)下午遞送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察署,經由該署收文而行使之,復並接續於同日(即13日) 14時57分至15時33分許,持系爭委任狀影本1 紙前往法務部 矯正署南投看守所,以黃榮德選任辯護人之身分申請接見黃 榮德,而行使系爭委任狀即前述偽造私文書;復於翌日(即 14日)16時至16時17分許,接續持系爭委任狀即前開偽造私 文書前往南投看守所再度接見黃榮德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趙偵宇、黃榮德委任辯護人之權利及司法機關對 於被告委任辯護人管理之正確性。陳益軒直到第二次(即14 日16時許至16時17分許)接見黃榮德時,始取得由黃榮德本 人簽名之委任狀。嗣陳益軒因已於14日取得黃榮德之委任狀 ,即於翌日(即15日)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解除 與趙偵宇之委任關係,並同時遞送黃榮德本人選任其擔任辯 護人之委任狀。然因趙偵宇已另為黃榮德委任黃鼎鈞、朱文 財、呂秀梅3 律師為辯護人,加上陳益軒律師,業已超過法 定辯護人數,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察覺有異後 ,依法通知黃榮德,乃循線查悉上情。
、「佶璟公司」於100 年12月2 日標得「100 年7 月豪雨C2-0 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契約部分則稱系爭工程契約)。依據系爭工 程契約第7 條,「佶璟公司」應於60日曆天內完工,且依據 系爭契約圖說(圖號2/19),應鋪設8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 。「佶璟公司」於100 年12月15日申報開工,嗣因與系爭工 程施工地點毗鄰之野溪疏濬工程預計於101 年1 月間動工,



「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恐日後該野溪疏浚工程之車輛將 壓過系爭工程之路面,將影響路面設施而不利系爭工程之驗 收,乃急於同年1 月12日申報竣工,惟其於當日(即12日) 趕工鋪設路面瀝青混凝土時,發現由「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所供應之瀝青混凝土數量不足,然又無法立即補料, 若欲全部鋪設完畢,則系爭工程A 段道路(即2K+ 300 至2K +625,共325 公尺)之其中一段(即2K+300至2K+440,共14 0 公尺,下稱「5 公分厚路段」)即無法依前述契約圖說( 圖號2/19)所定鋪設8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吳仲琪因急於 趕工,竟即指示「佶璟公司」工地負責人許志輝於上開「5 公分厚路段」鋪設僅5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並於劃設道路 標線後申報竣工(吳仲琪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詐欺取財犯 嫌,由本院另依職權告發,詳後述)。詎系爭工程之監造人 即「景泰公司」監造人員傅家興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上 情,竟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當日(即10 1 年1 月12日)某時,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監造日報表上, 登載「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契約數量及累計完成數量「5233 平方公尺」、累計完成100%,申報竣工等不實內容,並執該 監造日報表文書,向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道路養護科辦理驗收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工程款核發之正確性。

2/42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大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