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訊據被告壬○○固坦言承辦水里鄉土資場委託規劃招標採購 部分,被告戊○○坦言工程竣工決算書為其所承辦,但均堅 決否認有何圖利之犯行,被告壬○○辯稱:水里鄉土資場設 計監造招標採購部分,並非由伊所負責承辦,且機關辦理委 託設計,前階段規劃工程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 無競爭優勢,即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等語;被告戊○○則辯稱: 本件工程由建中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並負責現場管理、駐 地監工,本案變更設計後,承包商及建中事務所未反應圖說 有問題及擋土牆減作事宜,驗收當天伊未到現場,本件工程 既經被告丁○○驗收通過及經過建中事務所專業製作決算書 ,變更設計與決算書相符,伊只負責核對審核決算表的項目 及單價等語。經查:
⒈關於被告壬○○部分:
⑴證人庚○○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壬○○當初是水里鄉公所 觀光課課長,我們之前係該案工程規劃單位,當時由辛○○ 事務所得標,被告壬○○請我們推薦優良廠商作設計、監造 ,所以伊回去報告證人即我們的董事長辛○○,當年我們事 務所同時並更名為漢義公司,因證人辛○○當時剛卸任水土 保持技師公會理事長,所以她都認識水土技師,由證人辛○ ○告訴各個技師,看何人有意願,伊記得後來證人辛○○有 請伊交名單給被告壬○○,也就是建中、立邦、力榮大地這 三家,伊在調查筆錄稱確定當時由漢義公司提供力榮大地、 建中、立邦等三家廠商名單給水里鄉公所觀光課相關人員, 作為指定廠商三家限制性招標比價之用等語明確(見九十七 年度偵字第三九七四號偵查卷第二八頁、第二九頁),另佐 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業務單位提出採限制性 招標簽呈後,上面批示建中事務所、立邦水土保持技師事務 所、力榮大地技師事務所三家事務所參加投標,係伊依據業 務單位專業的評估、建議、提供所批示,業務單位提供這三 家事務所名單給伊,不是伊自己找的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 一一五頁),當時工程仍僅處於委託規劃階段,此一階段僅 由被告壬○○承辦,被告戊○○係接手承辦水里鄉土資場設 計、規劃工程招標採購等階段,並無可能接觸證人庚○○提 供上開三家廠商名單,堪認證人庚○○將證人辛○○所提出 之上開三家廠商名單交予被告壬○○後,由被告壬○○轉予 證人乙○○指定參加比價。
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開 始在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擔任工程師,在九十一年二月間投標 水里鄉土資場設計監造工程,在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簽約,伊
係經由證人辛○○提供上開工程招標訊息後,就收到鄉公所 標單案,投標係伊自己決定的,估算投標金額係以工程時間 、交通費用及薪資來認定投標金額,伊係以工程總價百分之 六為投標總標價,標單是伊製作的,製作投標文件時,伊有 去詢問證人庚○○關於附件如何處理,實際上標單的遞送都 是伊去送的,並非證人庚○○拿去投標的,也是伊一人設計 ,但監造時因伊去中興工程顧問公司上班,無法繼續施作, 伊就主動向證人辛○○請求協助伊後續監造工作,證人辛○ ○派證人庚○○來協助監造工作,後續監造工作委由漢義公 司及支付半數款項予漢義公司等情並未告訴被告壬○○,被 告壬○○應該不知道等語綦詳(見本院卷卷二第八三頁至第 九七頁),本案三家投標廠商名單固為證人庚○○交予被告 壬○○,且由漢義公司指派證人庚○○辦理監造事宜,惟無 證據證明被告壬○○於辦理上開工程設計監造採購招標之際 ,已知悉證人己○○與漢義公司往來及其間之利益糾葛情形 ,尚難以此推論被告壬○○必然事先知情或授意,而遽論被 告壬○○就此部分工程有何違法發包、得標而圖利他人之犯 行。
⑶至建中事務所之投標總標價以工程決算總價扣除試驗費、保 險費、工程管理費、管線遷移費、廠商稅利百分之五後金額 計算(工程費一千萬元以下部分)百分之六及按逐級遞減法 計算,與工程底價全然相符一節,固有建中事務所投標標價 清單及水里鄉公所工程底價表各一紙可查(見調查站卷一第 一七四頁;本院卷卷二第三二0頁),惟該工程底價表係由 被告戊○○提出,呈由被告壬○○填寫發包預算金額為工程 決算總價扣除試驗費、保險費、工程管理費、管線遷移費、 廠商稅利百分之五後金額計算(工程費一千萬元以下部分) 百分之六‧三七及按逐級遞減法計算後,呈請鄉長詹登雲核 定底價,而鄉長詹登雲核定以工程決算總價扣除上開費用後 金額計算之百分之六,旋由詹登雲加以彌封,嗣於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六日十時許由被告壬○○開標時將之開啟,有上開 工程底價封一件可查(見本院卷卷二第三二0頁),被告壬 ○○固知悉發包預算金額,但該工程底價係由鄉長所核定, 非被告壬○○所得事前知悉,尚無從認定被告壬○○有何洩 漏底價予投標廠商之情。
⒉關於被告戊○○部分:
⑴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 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 ,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四十 六年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判例參照)。
⑵W2、W3擋土牆實際施作情形確與營繕工程驗收紀錄所附 之竣工平面配置圖所載之內容不符,此有水里鄉公所九十七 年一月九日里鄉社字第0九六00一五六一一號函及所附W 2、W3擋土牆決算數量與重新檢討後數量對照表、工程決 算書、營繕工程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竣工 驗收表、竣工平面配置圖各一份在卷可憑(見九十七年度他 字第三二三號偵查卷第四九頁、第五一頁至第五四頁;調查 站卷二第六頁、第七頁、第一二頁至第一四頁、第一四九頁 )。然被告戊○○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並未參與被告丁 ○○、證人庚○○、丙○○之驗收一節,業經證人丁○○於 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知道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到場的有 丙○○、庚○○,但當時伊沒有資料可供驗收,伊打行動電 話給被告戊○○,請被告戊○○拿資料至現場,後來被告戊 ○○拿資料給伊,被告戊○○在拿資料給伊之後,伊驗收時 就未見被告戊○○,伊不清楚被告戊○○何時離開,伊在現 場驗收時並未見到被告戊○○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一四五 頁),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三日驗收時,被告戊○○並未至工地現場,伊記得驗收 時去現場的是證人庚○○及被告丁○○,因為伊跟他們一起 拉尺寸,其餘沒有印象,伊沒有看到被告戊○○,伊印象較 深的是證人庚○○及被告丁○○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一二 0頁、第一二一頁),上情堪可認定。被告戊○○既未參與 驗收,對於W2、W3擋土牆實際長度自無從知悉。是被告 丁○○於上開營繕工程驗收紀錄所為固有所不實,然既無證 據證明被告戊○○知情並參與,尚難認被告戊○○有明知而 故為不實之登載之行為。
⑶依卷附營繕工程驗收紀錄觀之,負責驗收之人員係被告丁○ ○,被告戊○○係承辦工程之業務單位,並非驗收人員,對 於驗收通過與否,自無置喙餘地;又被告戊○○僅負責審核 由建中事務所所製作之工程竣工決算表、驗收表所載數量、 金額是否正確,且數量、金額是否正確,尚須經公所主計人 員經一定核算程序,方決定撥款數額,亦非被告戊○○一人 即可決定核發數額,此由工程竣工決算書之格式可知,被告 戊○○僅係在審核欄上用印,該文件有另行編製、主計之人 員,則被告戊○○何能以不實之記載圖利丙○○及建中事務 所。
⑷本件工程因佔耕戶問題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進行會勘,並達 成擋土牆減作之結論,有水里鄉公所會勘紀錄一份附卷足參 (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七四號偵查卷第一三七頁至第一 三九頁),隨即提出變更設計,將W1擋土牆變更為W3擋
土牆,長度則由原本一百十三公尺變更為九十二公尺,W2 擋土牆減作至八十公尺,有數量計算書二紙在卷可佐(見調 查卷一第二五五頁、第二五六頁),而在變更設計後,證人 丙○○復未依變更設計施作而再度減作一節,經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因為當初九二一地震,水里鄉公所有 很多棄土倒置於該處,設計及施工時地形、地貌均已改變, 加上土地糾紛,才會變更設計,但變更設計後實際施作時, 因現場地形又改變,導致伊實際施作的數量比變更設計圖面 又縮短、減少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卷二第一二六頁),然關 於證人丙○○於變更設計後再度減作是否被告戊○○知悉一 節,亦經證人丙○○結證稱:伊實際施作減縮擋土牆一事, 僅跟監造公司庚○○報告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一二六頁) 及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不確定有無向水里鄉 公所就工程減作部分作陳報,當時擋土牆尚未完成時,伊已 經知道作不到變更設計的長度,可能有跟被告戊○○討論, 但還沒有施作完成就還不能確定,伊施作完畢後,伊可以確 定擋土牆的長度比變更設計的長度還短,但伊不記得有向水 里鄉公所報告過此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二第一二九頁、 第二三二頁),從而,尚無從證明被告戊○○知悉本件興建 工程於變更設計後再度減作,則被告戊○○既因信賴被告丁 ○○驗收結果之正確性,而於工程竣工決算表、工程竣工驗 收表、工程數量計算紙審核用印,亦難謂其對於實際施作長 度與決算書圖不符一節,有所認識。
⑸被告戊○○依其所審核之工程竣工決算表、工程竣工驗收表 、工程數量計算紙暨所附之竣工平面配置圖、擋土牆展開圖 ,將W2、W3擋土牆長度,均當作變更設計後之長度即八 十公尺、九十二公尺,並以上開長度數量計算擋土牆應給付 之金額,導致上開二座擋土牆之給付金額增加,就此被告戊 ○○難謂毫無行政疏失,然此僅係被告戊○○處理事務不當 ,尚難認被告戊○○明知上開擋土牆長度係屬不實,仍登載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工程竣工決算表、工程竣工驗收表、工程 數量計算紙之審核欄,進而製作各項不實數據。此外,復查 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與被告丁○○間有圖利及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上開判例要旨所示 ,自難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相繩。
⒊至公訴意旨另謂被告戊○○明知上開二座擋土牆並未背填三 十公分厚透水材料,仍核章同意撥付此部分之工程款項,使 不知情之主計單位核撥此部分之工程款項,圖利竣宇公司及 建中事務所。因認被告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之圖利罪部分。經查:W2、W3擋土牆已施作透 水材料一節,業經證人庚○○及丙○○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 屬實如上(見本院卷卷二第五五頁、第一二六頁),難認竣 宇公司未施作背填三十公分厚透水材料,並經本院認定如上 ,被告戊○○此部分之犯罪要屬不能證明。
⒋此外,遍查卷證資料,亦未能明確認定被告壬○○辦理水里 鄉土資場設計監造工程招標採購,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及被 告戊○○審核工程驗收決算書之際,有何明知被告丁○○驗 收不實而仍在決算書表、驗收表等資料予以核章,而有圖利 丙○○及建中事務所,自難證明公訴人起訴被告壬○○、戊 ○○涉犯此部分工程圖利之不法利益及被告戊○○之登載不 實,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亦難遽認被告壬○○、戊○○涉 有上開圖利及登載不實等犯行。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既未舉證以實被告壬○○於辦理水里鄉土 資場設計規劃工程部分,有何圖不法利益之認定,被告戊○ ○於審核工程驗收決算書時,知悉被告丁○○未實際丈量, 不實填載W2、W3擋土牆之長度,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壬○ ○、戊○○就上開工程,有何被訴圖利或登載不實等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壬○○、戊○○ 被訴上開罪嫌部分確屬成立,則被告壬○○、戊○○被訴上 開罪嫌部分即屬犯罪不能證明,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黃 怡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不法利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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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2、W3檔土牆數│ │ │丁○○圖利金│
│ │ │量重新計算應核│ │ │額(以W2、W3│
│ │ │給金額(以W2、W│ │水里公所70109里 │驗收長度80公│
│ 項目 │ 工程決算金額 │3實際長度70、5│實際溢支金額│鄉社0000000000函│尺、69公尺計│
│ │ │6公尺且背填透 │ │估算溢支金額 │算且背填透水│
│ │ │水材質計算) │ │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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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包工作費 │ │ │ │ │ 208,719.87│ │
├──┬─────────┼───┼───────┼───────┼──────┼────────┼──────┤
│二-2│W2擋土牆 │ │ 1,207,974.28│ 999,254.19│ 208,720.09│ 219,990.81│ 208,720.09│
├──┼─────────┼───┼───────┼───────┼──────┼────────┼──────┤
│二-3│W3擋土牆 │ │ 2,235,352.61│ 1,355,697.79│ 879,654.82│ 891,486.78│ 317,653.13│
├──┼───┬─────┼───┼───────┼───────┼──────┼────────┼──────┤
│ │ │ │ │ │ │ 0.00│ │ │
├──┼───┴─────┼───┼───────┼───────┼──────┼────────┼──────┤
│ │工程1至10項合項 │ │ 10,076,776.00│ 8,988,401.09│1,088,374.91│ 879,645.79│ │
├──┼─────────┼───┼───────┼───────┼──────┼────────┼──────┤
│十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0.90% │ 90,690.98│ 80,895.61│ 9,795.37│ │ 4,737.36│
├──┼─────────┼───┼───────┼───────┼──────┼────────┼──────┤
│十二│包商管理費及利潤 │10.00%│ 1,007,677.60│ 898,840.11│ 108,837.49│ 108,836.57│ 52,637.32│
├──┼─────────┼───┼───────┼───────┼──────┼────────┼──────┤
│ │工程1至12項合計 │ │ 11,175,144.58│ 9,968,136.92│1,207,007.66│ 1,222,625.35│ 583,747.90│
├──┼─────────┼───┼───────┼───────┼──────┼────────┼──────┤
│ │營造綜合保險費 │ │ 111,751.45│ 111,571.45│ 0.00│ │ │
├──┼─────────┼───┼───────┼───────┼──────┼────────┼──────┤
│ │營業稅5% │5.00% │ 558,757.23│ 498,406.85│ 60,350.38│ 55,573.88│ 29,187.50│
├──┼───┬─────┼───┼───────┼───────┼──────┼────────┼──────┤
│ │ │ 合計 │ │ 11,845,653.26│ 10,578,115.22│1,267,538.04│ 1,278,199.23│ 612,935.30│
├──┼───┴─────┼───┼───────┼───────┼──────┼────────┼──────┤
│ │工程設計監造費 │6.00% │ 670,509.00│ 598,088.22│ 72,420.78│ 0.00│ 36,776.19│
├──┼───┬─────┼───┼───────┼───────┼──────┼────────┼──────┤
│ │ │總計 │ │ 12,516,162.26│ 11,176,203.44│1,339,958.82│ 1,278,199.23│ 649,711.49│
└──┴───┴─────┴───┴───────┴───────┴──────┴────────┴──────┘